附件4:
昆明市残疾人(基本辅具适配)定点机构认定标准
一、基本条件
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有上级主管部门,具有相应文件或许可证(包括:编办部门批复成立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民政部门核发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且已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及相关业务半年以上。
二、人员配置
1.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
2.机构工作人员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具有相关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三、场地要求
1、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地处污染区、噪声区和危险区内。服务场所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环境设计应适合残疾人特点、满足服务内容、服务设备和功能需求。
2.有固定的服务设施,用房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3.有条件的机构应设置:认知训练区、日常生活技能训练区、功能训练区等。 四、设备要求
1.根据服务项目的需要配置相应的设备:功能评估设备、辅具改制设备、助听器、助视器验配设备、假肢矫形器装配及训练设备、办公、宣传、培训设备等。
2.机构具备展示服务项目相应的辅助器具品种的条件。 五、业务功能
1.根据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需求,按照《昆明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目录》或各地制定的服务目录,开展相关服务项目。
2.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组织机构说明、员工岗位职责、考核、培训等相关管理制
度。机构服务职能、服务流程、服务承诺等上墙明示。
3.开展残疾人需求调查、知识宣传、辅具选配、转介服务、辅具转借、上门服务等。 4.具体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项目所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提供康复服务。
六、档案管理
1.建立残疾人服务档案,完整填写档案内容,提供服务前、后反映残疾人服务状况的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等。
2.有家长服务相关记录。
附件5:
昆明市残疾人(社区康复)定点机构认定标准
一、基本条件
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登记、或由残联等部门组织建立的公益性、综合性的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有相应文件或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有上级主管部门,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站)及社会助残组织等。
二、人员配置
1.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或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2.机构工作人员接受过相关业务技术培训、具有相关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三、场地要求
1.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地处污染区、噪声区和危险区内。服务场所应具备无障碍环境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环境设计应适合残疾人特点、满足服务内容、服务设备和功能需求。
2.有固定的服务设施,场地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3.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应包括:康复评估区、功能训练区、认知训练区、日常生活技能训练区、康乐文体活动区等。
四、设备要求
根据服务的需要和业务要求配置设备设施,主要包括:功能评估设备、康复治疗设备、康复训练设备和其他开展业务所需设备,以及办公、宣传、培训设备等。
五、业务功能
1.根据残疾人康复需求,按照《昆明市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或各地制定的服务目录规定的服务项目及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2.具备为社区内的残疾人提供康复咨询、护理照料、康复功能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会交往能力培养、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和康乐文体活动等服务,以及为社区残疾人提供
康复知识宣传、家长培训及康复指导等其他支持性服务。
3.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组织机构说明、员工岗位职责、考核、培训等相关管理制度。机构服务职能、服务流程、服务承诺等上墙明示。
4.具体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项目所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提供康复服务。
六、档案管理
1.建立残疾人服务档案,完整填写档案内容,提供服务前、后反映残疾人服务状况的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等。
2.有家长服务相关记录
附件6:
昆明市视力残疾人定点康复机构认定标准
(非医疗手术类)
一、基本条件
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有上级主管部门,具有相应文件或许可证(包括:编办部门批复成立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民政部门核发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且已开展低视力助视器适配及相关业务半年以上。
二、人员配置
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从事助视器行业工作或经过相关培训的眼科医师或视光师(可兼职)至少有1名、持有辅助技术工程师(视力方向)资格证书或经过专业的低视力康复与教育培训的人员有1名。
三、场地要求
1.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地处污染区、噪声区和危险区内。服务场所应具备无障碍环境设施,并符合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服务场所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环境设计应符合视障人群视觉特点、满足服务内容、服务设备和功能需求。
2.阅读训练区:不少于20平方米(以建筑面积计算,下同),用于指导服务对象利用助视器进行阅读训练。
3.视觉认知训练区:不少于20平方米,用于指导服务对象借助视觉认知的各类设备与训练图谱等进行视觉认知训练。可以根据情况与日常生活技能(ADL)训练区或视功能训练区共同使用。
4.日常生活技能(ADL)训练区:不少于60平方米,用于模拟日常生活的各种场景,开展日常生活技能训练(包括手眼协调训练、肢体平衡训练),指导家居环境布置与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