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项目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按实际利率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重点扶持项目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0万元,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引导性委托入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3、帐务处理:
北京市财政局文件无明确规定,可比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在项目未竣工结算前,做增加\资本公积金\帐务处理;在项目竣工结算后,做冲减财务费用帐务处理。
企业收到投资入股资金后, 作增加实收资本帐务处理;
产业技术项目,企业收到拨款时,暂计入\专项应付款\会计科目。项目完成后,所拨经费中人工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支出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准予核销;形成资产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会计科目。
拨款补助方法具体帐务处理方法可参照创新基金帐务处理方法。 六、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
1、资金简介: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由商务部资助。
2、资助方式:无偿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总费用的5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通常立项后拨付60%款项、验收后拨付剩余40%款项。
3、帐务处理办法:
相关文件未规定具体帐务处理办法,具体处理办法为:
收到项目资助资金,记入“专项应付款--XX产品出口研发资金”账户; 支出项目研发费用,记入“生产成本-XX产品出口研发费” 账户。 基金购置设备支出,列入固定资产帐户。
各期期末将“生产成本-XX产品出口研发费” 账户中超出资助合同规定开支范围项目及资助总额之研发费用支出转入管理费用账户。该账户挂帐余额连同基金购置固定资产价值之和不能超过资助合同规定的资助总额。
验收合格、商务部(局)批准核销费用,按批复文件将 “生产成本-XX产品出口研发费”挂账数与“专项应付款--XX产品出口研发资金”余额对冲,专项应付款节余数转入资本公积账户(包括确认的基金购置固定资产金额)。 商务部及北京市商务局单独或共同资助的其他资金还有: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 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分事前补助和事后补助两种方式。 帐务处理办法:
相关文件未规定具体帐务处理办法,具体处理办法为:
事前补助方式,收到项目拨款列入专项应付款;事后补助方式,收到项目拨款直接冲减挂账费用。
七、发改委资金
1、基金简介: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专项资金,包括高技术产业发展重大专项、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高技术产业发展基本建设项目等四个层面的项目。列入国家计划项目除国家发改委给与资助外,通常北京市发改委也给与一定数额地方配套资助。 2、资助方式:
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 3、帐务处理: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帐务处理办法为:研制开发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财务处理按照科研项目相应的财政拨款有关规定管理。其他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的财务处理按照资本公积管理。 具体帐务处理办法:
研制开发项目资助拨款,列入专项应付款;其他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列入资本公积,注入的资本金列入实收资本(规定的持股单位) 项目收支与企业其他收支分帐核算。
项目研发费用支出可以比照创新基金核算办法办理,研究开发费支出列入生产成本—XX项目研发费用,期末将自筹资金支出转入管理费用,保留符合资助合同开支,挂帐余额不得超出资助总额。
资助项目基建支出列入在建工程—XX项目,项目产品生产成本列入生产成本—XX项目,项目产品销售收入列入主营业务收入-XX项目。
验收合格,按批复文件从专项应付款中核销挂帐研发费用,按基金购置固定资产金额转增资本公积。
八、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财政扶持资金 1、资金简介:
本扶持资金由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办理,与申报单位各年实现流转税及所得税地方分成挂钩。
享受扶持单位包括北京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经市科委认定的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经认定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有重大贡献的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定的风险投资机构。 2、资助方式: 1)成果转化项目:
自认定之日起,一般项目前3年(重大项目前5年)按企业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规定分成比例全额资助,一般项目后2年(重大项目后3年)按企业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规定分成比例减半资助。
计算公式为:前三年或前五年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企业所
得税-期初欠交额)×地方分享比例+(实际入库营业税-期初欠交额)+(实际入库增值税-期初欠交额)×25%]×(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销售收入/全部收入)×80%;之后两年和三年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期初欠交额)×地方分享比例+(实际入库营业税-期初欠交额)+(实际入库增值税一期初欠交额)×25%]×(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销售收入/全部收入)×80%/2。 (2)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
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规定分成比例资助。
计算公式为: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期初欠交额〕×40%+〔实际入库营业税-期初欠交额〕+〔实际入库增值税-期初欠交额〕×25%]
(3)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超过当年投资总额70%)
按申报单位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进行资助。 计算公式为:
应得到财政支持资金=〔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期初欠交额〕×20%。 3、帐务处理: (1)拨款核算
根据《北京市财政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专项资金实施办法》,企业在收到上述资金后,作增加“资本公积金”处理。 具体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国有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计入国家资本金) (2)成果转化项目收入核算:
转化项目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中产品或服务名称应按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规定名称进行填列。
转化收入要和企业其他产品或服务收入分开核算,项目收入应当能够单独辨认。。
进口关税、软件企业增值税退税、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营业税退税、所得税减免及汇算清缴等退税、税收罚款要在扶持资金计算表中已缴税金项目中扣除。
九、减免税款帐务处理
1、减免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 (1)所得税先征后返:
《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还的企业,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企业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
特殊用途退税,可记入“盈余公积”;如果是国有企业,享受具有财政补贴等特殊优惠性质的减免税,记入“资本公积”。
(2)直接减免。法定直接减免的,减免所得税可以不做会计处理。所在园区明文规定减免税计入盈余公积—免税基金,按当年减免税额转增盈余公积—免税基金。
借:“所得税”科目,贷:盈余公积—免税基金
限定用途的减免税,记入“盈余公积”;如果是国有企业,享受具有财政补贴等特殊优惠性质的减免税,记入“资本公积”。 2、减免流转税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等,冲减收到当期的税金及附加。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收到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补贴收入”(小企业未设置补贴收入科技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 海淀区地税局网上咨询解答:
问:我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请问: 1、免征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必须做会计账务处理,形成免税基金? 2、免税基金是否可转增资本?
答:您的来信我们已经收到,根据《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1996]555号规定:
现就不同性质企业\减免税基金\应列科目重申如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减免税金应列在\盈余公积金-减免税基金\科目,股份制企业的减免税金应列在\资本公积金\科目。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地税企[1994]172号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001号文件,享受减免税优惠照顾企业的减免税款,应按照原市税务局京税二[1993]631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即:\企业按规定享受的减免所得税款,应记入'盈余公积金--减免税基金',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减免的税款,企业只能用于发展生产,不能用于个人分配。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4]172号
1994-12-1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页面功能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外贸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50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市财政局京财工(1994)2000号《关于1994年国有工交等企业有关工资核算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及京财工(1994)2016号《关于市属国有工交等企业实行税制改革后做好兑现清算工作的通
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汇算清缴的时间与退补问题。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汇算清缴。税务机关应在年终后4个月内对纳税人汇算清缴的税款进行多退少补。纳税人在年终后45日内申报纳税到年终后4个月内,可暂用“递延税金”反映应退或应补的税款。
二、根据原市税务局京税二(1993)631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各局应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严格审核其本年度亏损额是否真实,然后对企业弥补上年亏损情况及年限进行审核,其审核表由各区、县局自行设计印制。 企业如上年度亏损,本年度在月份、季度预征时视其具体情况进行预征。即:如果季(月)度所得额不足弥补亏损额的,企业可以于月份、季度预征时自行弥补,年终由税务部门审核;如果季(月)所得额弥补亏损后还有所得额的,应就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进行预征。
三、按照《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时,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按实际分回利润数,直接弥补亏损。
按照《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中方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利润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 四、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按财务制度或税法规定计提、摊销或列支费用,或少提、少摊、少列费用的,税务机关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提醒纳税人予以调整,如果纳税人不愿调整,按照国际税收惯例,将此视为企业对权益的自动放弃,税务机关可以按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而且纳税人当年未列支的费用,在以后年度不允许补列。
五、凡经财政部门批准,由二级公司或总公司汇总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今年汇算清缴暂维持原办法。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应按照新条例的规定交纳所得税,但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问题尚未制定具体办法,因此今年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如何交纳所得税问题仍按照原规定办理。待明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所得税的具体办法明确后,再按照新文件执行。
七、我局与市司法局以京地税检(1994)53号文下发了“关于本市律师事务所有关纳税问题的通知”,本通知下发后,对于按照规定征收所得税的律师事务所,其税前扣除项目今年暂按财务规定予以扣除。
八、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富余人员享受减免税,其中企业安置的富余人员包括从其他国营企事业单位精减下来的人员,只要按照市劳动局京劳服发字[1994]368号文件第五条第二点具备规定的证明文件即可。即:“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需由本企业上一级劳动部门开具证明);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需由本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