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计划说明书》
第一章 释义
在《计划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交易涉及的主体定义
1、原始权益人:系指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公用控股”)。 2、计划管理人:系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或根据《计划说明书》任命的继任机构。
3、推广机构:系指中信证券。
4、托管人:系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或根据专项计划文件任命的继任机构。
5、担保人:系指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南京城建”)。
6、监管银行:系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简称“招商银行南京分行”),或根据专项计划文件任命的继任机构。
7、登记托管机构:系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证登深圳公司”)。
8、代理推广机构:系指中信证券委任的担任专项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
9、法律顾问:系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简称“锦天城”)。 10、评级机构:系指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简称“中诚信”)。
11、会计师:系指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简称“众华沪银”)。 12、评估机构:系指上海银信汇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简称“银信汇业”)。 13、认购人:系指按照《计划说明书》、《认购协议》的约定,认购受益凭证,将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金委托给计划管理人管理、运用,并按照其取得的受益凭证享有专项计划资产收益、承担专项计划资产风险的人。
14、受益凭证持有人:系指合法取得受益凭证的人,包括首次认购和受让受益凭证的人。受益凭证持有人根据其所拥有的受益凭证享有专项计划资产收益,承担专项计划资产风险。
1
《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计划说明书》
二、主要专项计划文件
15、《计划说明书》:系指《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计划说明书》。
16、《基础资产买卖协议》:系指计划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签署的《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础资产买卖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17、《托管协议》:系指计划管理人与托管人签署的《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18、《担保合同》:系指计划管理人、原始权益人与担保人签署的《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担保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19、《补足通知书》:系指计划管理人根据《基础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向原始权益人发出的要求其履行补足义务的通知书,该通知书同时抄送托管人。其中,“补足义务”系指若原始权益人自南京市财政局收取的每笔污水处理费款项不足约定的基础资产预计产生现金流入金额的,原始权益人补充支付差额部分,该补充款项也须付至南京公用控股收款账户。
20、《担保履约通知书》:系指计划管理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向担保人发出的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的通知书,该通知书同时抄送托管人。
21、《监管协议》:系指计划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南京城建、监管银行签署的《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监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22、《回购承诺函》/《承诺函》:系指原始权益人和担保人对计划管理人出具的关于宁公控4和宁公控5回售和赎回事项的承诺。
23、《认购协议》:系指计划管理人与认购人签署的《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受益凭证认购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24、《风险揭示书》:系指认购人签署的《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25、《代理推广协议》:系指计划管理人与代理推广机构签署的《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受益凭证代理推广协议》及对该协议的
2
《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计划说明书》
任何修改或补充。
26、政府文件:系指南京市财政局出具的《关于污水处理费划拨相关事项的通知》。
27、专项计划文件:系指与专项计划有关的主要专项计划文件及募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计划说明书》、《认购协议》、《基础资产买卖协议》、《托管协议》、《担保合同》、《监管协议》等。
三、与专项计划资产和受益凭证相关的定义
28、专项计划:系指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由计划管理人设立的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9、基础资产/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收益权:系指原始权益人根据政府文件,因建设和经营污水处理设施而获得的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次日起五年内从南京市财政局取得的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该收益权在未来特定期间内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金额如下表所示(超出预计金额部分不纳入基础资产):
特定期间 自专项计划成立次日起至满十二个月的期间 自专项计划成立之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的期间 自专项计划成立之第二十五个月至第三十六个月的期间 自专项计划成立之第三十七个月至第四十八个月的期间 自专项计划成立之第四十九个月至第六十个月的期间 30、专项计划资产:在专项计划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基础资产前,系指专项计划募集资金;或在专项计划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基础资产后,系指基础资产产生的及原始权益人履行补足义务、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支付的全部财产或财产权利及其孳息,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收益、该现金收益再投资产生的孳息、原始权益人履行补足义务支付的现金及其孳息以及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支付的现金及其孳息等。
31、专项计划收益:系指专项计划资产扣除专项计划费用后属于受益凭证持有人享有的部分。
3
预计金额:亿元 3.2 3.2 3.2 3.2 3.2 《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计划说明书》
32、专项计划费用:系指由专项计划资产承担的管理费、托管费、监管费、跟踪评级费,及其他在存续期内发生的由专项计划资产承担的税费、审计费、清算费、上市月费、兑付手续费、信息披露费等与专项计划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以及与专项计划资产相关的诉讼和仲裁费用等。
33、清算资产:系指专项计划终止后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清理、确认、评估、变现后的资产净值。
34、合格投资:系指计划管理人对专项计划账户内的资金所做的再投资,限于银行存款。合格投资中相当于当期分配所需的部分应于初始核算日之前及时变现。
35、受益凭证:系指在中证登深圳公司登记的用以表征对专项计划资产享有权益的份额凭证,分为优先级受益凭证和次级受益凭证。受益凭证持有人根据其所拥有的受益凭证种类和数量相应享有专项计划资产收益、承担专项计划资产风险。
36、优先级受益凭证:系指根据《计划说明书》约定优先获得专项计划收益的受益凭证,包括宁公控1、宁公控2、宁公控3、宁公控4和宁公控5,其预期期限和规模分别为:
优先级受益凭证 宁公控1 宁公控2 宁公控3 宁公控4 宁公控5 预期期限(年) 1 2 3 4 5 目标募集规模(亿元) 2.4 2.5 2.6 2.7 2.9 其中,宁公控4可在专项计划存续满3年后、宁公控5可在专项计划存续满3年或满4年后,按照约定程序回售给原始权益人,原始权益人也可以在宁公控4和宁公控5回售量均达到该档受益凭证发行量50%以上(含)时按约定程序选择赎回全部宁公控4和宁公控5。
37、次级受益凭证:系指根据《计划说明书》约定劣后获得专项计划收益的受益凭证,其预期期限为5年,预期规模为0.8亿。
38、优先级受益凭证预期收益:系指根据《计划说明书》约定,优先级受益凭证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得的除本金外的收益。优先级受益凭证预期收益按年
4
《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计划说明书》
支付,每年支付金额=期初受益凭证本金余额×预期收益率×预期收益计算期间实际天数÷365。
39、专项计划资金:系指专项计划资产中表现为货币形式的部分。
四、专项计划的推广
40、认购资金:系指在专项计划推广期投资者为认购受益凭证而向计划管理人交付的资金。
41、专项计划募集资金:系指计划管理人通过推广受益凭证而募集的认购资金总和。
五、项目涉及的各账户的定义
42、南京城建收款账户:系指南京城建在监管银行开立的用于接收并向南京公用控股收款账户转付污水处理费的人民币资金账户,该账户开户银行为招商银行南京分行,户名 ,账号 。
43、南京公用控股收款账户:系指原始权益人在监管银行开立的用于接收因建设和经营污水处理设施而从南京市财政局取得的污水处理收费收入的人民币资金账户,该账户开户银行为招商银行南京分行,户名 ,账号 。
44、回售和赎回准备金账户:系指原始权益人在监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储备回售与赎回宁公控4和宁公控5支付款项的人民币资金账户,该账户开户银行为招商银行南京分行,户名 ,账号 。
45、监管账户:系指南京城建收款账户、南京公用控股收款账户及回售和赎回准备金账户。
46、计划推广专户:系指计划管理人在托管人处开立的专用于接收、存放推广期间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的人民币资金账户。该账户开户银行为招商银行,户名 ,账号 。
47、专项计划账户:系指计划管理人委托托管人以专项计划的名义在托管人开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专项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收专项计划募集资金、支付基础资产购买价款、存放专项计划资产中的现金部分、支付专项计划收益及专项计划费用,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该账户开户银行为招商银行,户名 ,账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