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03]181(2)

2019-02-15 22:23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只有社会效益、没有经济收益或经济收益极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第二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库工程、灌区工程、泵站工程管理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供水工程、电站(厂)管理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严格定编定岗。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由机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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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实行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各水管单位要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简称《定岗标准》),在批准的编制内合理定岗。在《定岗标准》未出台前,对已有编制的水管单位,可根据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并参照《〈定岗标准〉征求意见稿》合理定岗;对现没有编制的水管单位,按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705一81)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重新核定。

(三)全面推进水管单位改革,严格资产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工资等内部制度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撤并不合理的管理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在需要设岗的基础上,全面实行聘用制,按岗聘人,职工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方式选任,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并加强考核,定期考评,实行优胜劣汰。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责任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可以根据生产特点、人员构成、经费来源等实际情况,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分离的分配制度,使内部分配向生产一线、关键岗位。优秀人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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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

定性为企业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上级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聘任,其他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工资分配上,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职责,以岗定薪,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深化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工程管护水平,巩固水管体制改革成果。

要努力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逐步实行社会化和市场化。对于新建工程,应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管理。

2.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在财政资金足额到位的情况下,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发电等与水利工程有关的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在不影响工程公益性功能发挥的前提下,需将经营部门与水管单位相分离的,必须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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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下,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已经兴办的要限期脱钩。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的投资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

改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负责对水利工程国有资产的监管,同时要积极培育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集团,负责水利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3.强化水利工程目标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推行水利工程目标管理,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加强对水管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评定工作,规范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完好。

(四)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在对水管单位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和养护人员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养护企业,并逐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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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管养分离可分三步走:

第一步,在维修养护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时,水管单位内部实行管理与维修养护机构、人员、经费分离。即将工程维修养护业务从所属水管单位中剥离出来,把从事大修理、机电安装等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专业设备集中到一起,独立或者联合组建维修公司、实业公司或水利工程物业管理公司等专业化养护企业,主要承担原单位或其他相关工程及设备的维修养护,财政给予一定的启动资金进行扶持。维修养护人员的工资费用要逐步过渡到按维修养护工作量和定额标准,不按人员编制拨款。对维修养护人员落实项目责任制,实行合同管理;对管理运行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 第二步,在维修养护资金到位后,将维修养护部门与水管单位分离,但仍以承担原单位的养护任务为主。

第三步,将工程维修养护业务从所属水管单位彻底剥离出来,水管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道路。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一步到位,彻底分离。

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确保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环境。

(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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