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验工技能培训教材2(3)

2019-02-15 22:41

提高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对安全生产必须做到监管有力、服务高效,经常深入各厂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16.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工会和共青团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大力弘扬先进安全文化理念,创造安全和谐发展环境。继续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对典型事故案例和严重违纪等不安全行为及时曝光。

六、强化安全责任,严肃责任追究 (九)严肃事故查处。 1.“三违”人员的安全责任追究

(1)职工触犯淮南矿业集团、选煤分公司较严重“三违”的,待岗半年。

(2)凡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死亡事故的,一律给予解除劳动合同;造成重伤事故或重大非死亡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3)职工“三违”造成重伤事故或重大非死亡事故的,事故直接责任者待岗1年。

(4)职工“三违”造成轻伤事故的,事故直接责任者待岗3~6个月。

2.选煤分公司对发生下列生产性责任事故安全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1)发生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发生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事故直接责任者待岗3~6个月。 科级建制厂发生一起1人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给予事故队(班)当班人均200元经济处罚;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专职安全员200

元经济处罚;给予事故队(班)长800元经济处罚;给予分管副厂长、分管安全副厂长、副书记、厂长(监管办主任)、书记每人500元经济处罚。

副处级建制厂发生一起1人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给予事故车间(队、班)当班人均200元经济处罚;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专职安全员200元经济处罚;给予事故班班长、事故车间(队)分管副职、主任、书记每人800元经济处罚;给予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厂长、分管安全副厂长、副书记、厂长、书记每人500元经济处罚。

(2)季度内,分管范围内发生两起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或一起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

给予科级建制厂事故责任单位队长、分管副厂长、分管安全副厂长撤职处分;给予副书记、厂长、书记记大过处分。

给予副处级建制望峰岗选煤厂、新庄孜选煤厂、顾桥选煤厂的事故责任单位队长、车间副主任、主任、书记撤职处分;给予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厂长、分管安全副厂长、副书记、厂长、书记记大过处分。给予张集选煤厂的一厂、二厂事故责任单位队长、分管副厂长、分管安全副厂长撤职处分;给予张集选煤厂综合管理科负责人、分管副厂长、副书记、厂长、书记记大过处分。

3.发生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安全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发生1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对选煤分公司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集团公司集安〔2011〕1号文规定处理,并对其他相关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发生1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事故直接责任者待岗1年。 科级建制厂发生1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队长、分管副厂长、分管安全副厂长、副书记、厂长(监管办主任)、书记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副处级建制望峰岗选煤厂、新庄孜选煤厂、顾桥选煤厂发生一起1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队长、车间副主任、主任、书记撤职处分,待岗半年;给予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厂长、分管安全副厂长、副书记、厂长、书记记大过处分。给予张集选煤厂的一厂、二厂事故责任单位队长、分管副厂长、分管安全副厂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给予张集选煤厂综合管理科负责人、分管副厂长、副书记、厂长、书记记大过处分。

对发生1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责任单位相关人员的经济处罚。

给予副处级建制厂技术主管、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厂长、分管安全副厂长、副书记各1000元经济处罚; 给予厂长、书记各2000元经济处罚。

给予发生事故的厂人均200元经济处罚;给予负有责任的专职安全员500元经济处罚。

给予选煤分公司机关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500元经济处罚。

4.发生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安全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发生一起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对选煤分公司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集团公司集安〔2011〕1号文规定处理,并对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事故直接责任者待岗1年。

科级建制厂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班长、队长、分管副厂长、分管安全副厂长、副书记、厂长(监管办主任)、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年。

副处级建制望峰岗选煤厂、新庄孜选煤厂、顾桥选煤厂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班长、队长、车间副主任、主任、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年;给予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厂长、分管安全副厂长、副书记、厂长、书记撤职处分。给予张集选煤厂的一厂、二厂事故责任单位班长、队长、分管副厂长、分管安全副厂长撤职处分,待岗1年;给予张集选煤厂综合管理科负责人、分管副厂长、副书记、厂长、书记撤职处分。

对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责任单位相关人员的经济处罚。

给予发生事故责任单位未受到待岗处理的副职各3000元经济处罚。

给予发生事故的厂人均400元经济处罚;给予负有责任的专职安全员1000元经济处罚。

给予选煤分公司机关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1000元经

济处罚;给予选煤分公司机关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1000元经济处罚。

5.对重伤及以上事故其他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安全责任追究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性质认定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由选煤分公司安全办公会研究决定。

6.谢桥选煤厂比照科级建制厂处理。待集团公司批准后,按副处级建制厂处理。

7.对年度内安全生产的厂实行奖励

年度内实现安全生产的厂,分别奖励厂长、书记各1万元,副职0.8万元。

8.其它有关规定

被处理转入待岗的人员,待岗期间有关待遇按《员工内部待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受待岗处理的人员不再给予经济处罚。

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进行责任追究的决定》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选煤分公司直属单位发生轻伤及以上责任事故,比照以上处理规定执行。

对各厂劳务派遣工的经济处罚比照以上处理规定同等处罚。 凡在事故查处及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给予选煤厂党政正职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各厂安全管理责任必须闭合,必须明确领导人员、专业技术主管、一般管理人员、班队长分工及终端责任,并以报告形式报选煤分公司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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