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产品分析(2)

2019-02-15 23:13

动中,在各类规章制度中已经嵌入了很多资格准入的要求,当然,从具体执行上,要看派出机构是否严格执行散落于各有关文件的开展理财业务的相关监管要求, 产品发行流程

在发行方面,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的材料报送质量和时间做出了明确的要求,银行发售理财计划实行报告制。23

银行在发售理财计划前10日,统一由其法人机构将经主管理财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后的理财计划可行性评估报告,内部相关部门审核文件,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尽职调查文件,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签署的法律文件,理财计划销售文件,理财计划宣传材料,联系人联系方式及监管机构需要的其它材料按规定向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此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需要将法人机构理财计划发售授权书,理财计划销售文件,理财计划宣传材料,联系人联系方式及监管机构需要的其它材料在开始发售理财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信息披露

银行按照理财产品全流程和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积极落实理财产品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要求,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和渠道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持续性披露,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护理财产品客户的金融信息知情权。

信息披露覆盖了售前、售中、售后。一、售前在理财计划销售文件和宣传材料中提供全面、完整的理财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充分的销售前信息披露,文件及宣传材料中需要通俗的文字表达,确保客户能够以相关信息为基础,结合自身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预期等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二、售中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同时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要求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都做出了详细明确的要求。要求客户在网点内当面进行风险测评并完整抄录风险警示和签名确认。在销售活动中,建立了录音、录像的的全流程监控覆盖。三、售后持续、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产品结束或终止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资产种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客户收益等。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应当详细披露相关信息。

除信息披露外,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银行声誉,银行也建立了全面、透明、快捷和有效的客户投诉处理体系,例如:有专门的

部门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 为客户提供了现场、电话、邮件等各类投诉途径,并公布受理客户投诉的方式;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定期根据客户投诉总结相关问题,及时发现业务风险,完善内控制度。

但在实际中,还是有部分银行、部分产品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例如在说明书中披露的仅仅为投资的非常宽泛的占比,或者客户不能从公开渠道清晰知道银行理财产品的真实投向和投资比例, 3. 销售管理及投资者范围 认购条件

认购条件总体包括资金门槛、产品风险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两个方面。

在资金门槛上,银行理财产品最低认购资金门槛为5万元人民币,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了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在风险匹配上,银行理财采取了产品风险分级、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分级、销售确保产品风险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对应的原则。在产品风险分级方面,目前各家银行对产品的风险评级至少由低到高包括五个等级。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分级方面,按照监管要求,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均需在银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

评估依据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按照风险承受能力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 募集范围

银行理财计划对于个人客户采取公募方式进行募集,银行理财计划对于机构客户、同业客户等采取了类似私募的方式进行募集。

在募集时,在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了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并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根据风险匹配的原则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建立了对应关系,确保将合适的理财计划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在参与的资金来源上,与其它资产管理机构还存在一些不一致的标准,例如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但银行是不被允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行设立的理财计划。 销售渠道

商业银行由于拥有相比较其他金融行业更为强大的客户、渠道资源,理财计划主要通过本行的物理网点以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远程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销售。

不同的销售渠道均按照要求进行风险提示,电子渠道的风险标准不低于网点标准并且保留了完整销售记录。对于风险评级为四级(含)以上理财产品,除与客户书面约定外均在商业银行网点进行。为机构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银企双方签订了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销售风险管理

监管部门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间推广和普及《商业银行理财客户风险评估问卷基本模板》和《银行理财产品宣传示范文本》,帮助社会公众更加清晰地认识银行理财产品不同于存款,引导投资者正确认识自己和产品,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不断优化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外部环境,打造“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良好市场环境。

在销售人员资质准入方面,建立了银行业理财师资格认证分级体系,完善理财师继续教育培训体系,培养专业化的理财业务从业人员。 4. 业务资格的投资范围及比例限定

根据监管要求,禁止面向大众客户的理财资金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理财资金参与新股申购,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而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不受以上限制。

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可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市场工具、债务性金融工具、权益类金融工具、证券投资基金、衍生金融工具等资产以及其他中国银监会许可投资的投资品种。

在可投资的范围内也做出了相关的约束,例如:投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标的市场公开评级应在投资级以上。投资银行信贷资产,需要符合信贷资产为正常类。理财资金用于发放信托贷款,应对投资的信托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比照自营贷款业务的管理标准对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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