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质量进行评价,以确定用地的适用性程度。
4.2 镇区建设用地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雷云区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并应避开自然保护区、以探明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所穿越。
4.3 重点镇用地的评定宜分为三类:一类用地、二类用地、三类用地。 4.3.1; 一类用地的界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4.3.1.1 地形坡度在10%以下,地基承载力大于1.5Kg/km2,符合各项建设用地要求 4.3.1.2 没有被百年一遇洪水淹没的危险;
4.3.1.3 没有沼泽现象或采取简单的工程措施即可排除地面积水的地段; 4.3.1.4 没有冲沟、滑坡、崩塌、岩溶等不良地质现象地段; 4.3.1.5 地下水位大于1.5m,低于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理置深度。 4.3.2 二类用地的界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4.3.2.1 地基承载力为1.0-1.5kg/cm2,在修建建筑物时,地基需要采取人工加固措施;
4.3.2.2 地下水位距地面表面的深度较浅为0.8-1.5m,修建建筑物需降低地下水位或采取排水措施; 4.3.2.3 属洪水轻度淹没区,淹没深度不超过1.5m,需采取防洪措施;
4.3.2.4 地形坡度较大坡度为10-20%,修建建筑物时,除需要采取一定的工程措施外,还需动用教大土石方工程;
4.3.2.5 地表面有较严重的积水现象,需要采取专门的工程措施加以改善;
4.3.2.6 有轻微的活动性冲沟、滑坡等不良地质形象,需要采取一定工程准备措施等。 4.3.3 三类用地的界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4.3.3.1 地基承载力小于1kg/cm2和厚度在2m以上的泥炭层或流砂层的土地,需要采取很复杂的人工地基和加固措施才能修建;
4.3.3.2 地形坡度超过20%上,布置建筑物很困难; 4.3.3.3 经常被洪水淹没,且淹没深度超过1.5m;
4.3.3.4 有严重的活动性冲沟、滑坡等不良地质现象、若采取防治措施需花费很大工程费用;
4.3.3.5 农业生产价值很高的丰产农田,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属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段,存在其他永久性设施和军事设施等。
4.4.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以形成一定规模的居住组团,按小区和组团集中布置。
4.4.1 镇区居住用区规划结构采用住宅小区—住宅组群二级结构或住宅组群一级结构,住宅小区宜与小学及居委会(村委会)、住宅组群宜与居民小组(村民小组)等公共设施和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
住宅区人口规模可按下表分为两级系列。
住宅区分级规模
级别系列 人口(人) 住宅小区 5000-10000 Ⅰ 1000-2000 住宅组群 Ⅱ 600-1000 注:组群Ⅰ指多层或多、低层混合住宅区、组群Ⅱ指低层住宅区。
4.4.2 住宅小区公共绿地应根据不同的分级规模和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小区级集中绿地小小于750m2,组团Ⅰ级集中绿地不少于250m2,组团Ⅱ级集中绿地不少于150m2。
4.4.3 镇区住宅规划用地控制指标宜为:住宅为低层(2-3层)时,人均住宅用地面积控制为40-60 m2/人,住宅为多层(4-5层)时,人均住宅用在面积宜控制为20-30 m2/人。
4.4.4居住建筑用地应有适宜的卫生条件,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频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
4.5 公共建筑用地宜将性质相近、服务对象相同的项目相对集中地布局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公共建筑项目配置可参照(附录三)规定,各类公共建筑的人均用地面积指标如下表。
各类公共建筑人均用地面积指标(m2/人)
行政管理 0.3-0.5 教育机构 2.5-10.0 文体科技 0.8-6.5 医疗保健 0.3-1.3 商业金融 1.6-4.6 4.5.1 学校用地宜避开人流集中的喧闹区和环境污染区,距铁路干线应大于300米,主要入口不应开向公路,托儿所、幼儿园应近布置在生活区内环境良好地段。
4.5.2 医院、卫生院宜布置在交通方便的安静地段,并避免对环境和水源的污染。
4.5.3 文化、体育用地宜相对集中布置,可结合公共绿地进行布局,并要考虑人流疏散场地。
4.5.4 集贸设施用地选址应有利于人流和商品的集散,并避开主要公路,主要交通性干道、广场、车站、码头、桥头等交通量大的地段。面积应按平集规模确定,非集应考虑设施和用地的综合利用,并应安排好大集时
临时占用的场地。
4.6 工业用地应成组、成区布置,宜将性质相同和生产协作密切的工厂相邻布置,三类工业用地内严禁布置居住建筑用地。对已造成污染的二类、三类工业项目、必须进行治理、迁建或转产。
4.6.1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二类工业、如纺织、食品、小型机械等工业用地,应选择在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及河流的下游地段,并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4.6.2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的选择宜布置在城镇常年盛行风向的侧风位,以及通风、排水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与城镇保持防护距离。
4.7 仓库及堆场用地布局应按存储物品的性质确定,并应安排在镇区边缘、运输方便的地段。各类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仓库应布置在独立地段。
第五章 建筑布局与控制
5.1 各类用地的容积率及建筑密度,宜参照(附录四)规定,其中上限为绝对控制指标,具体控制指标应根据建设用地情况,开发建设政策不同和环境空间影响权重不同在上限绝对值内作相应折减。
5.2 地块的建筑高度控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5.2.1 满足建筑日照、采光、通风和消防要求。 5.2.2 满足镇区街区景观要求。
5.2.3 满足历史文物周围建筑限制高度要求。 5.2.4 满足机场净空、高压线、微波通道等限高要求 5.2.5 满足防震抗灾要求。
5.3 绿地率控制应根据建筑的不同使用性质,区位及重点镇性质确定,可参照下表规定: 类别 住宅 公建 工业 仓库 新区 一般重点镇 风景旅游型 >30% >45% >30% >35% >30% >30% >30% >30% 建成区 一般重点镇 风景旅游型 >25% >30% >20% >25% >15% >30% >15% >20% 5.3.1 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5.3.1.1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5.3.1.2 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5.3.1.3 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5.4 建筑间距的控制必须满足日照、通风、卫生、消防及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5.4.1 住宅建筑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可尽能争取较好朝向(南偏东15?-南偏西15?),避免西向布置,其间距必须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时数不小于3小时,旧城区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2小时标准。
5.4.2 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加以确定,防火间距宜应满足下表要求: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耐火等级 耐火建筑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6 7 9 三级 防火间距(m) 7 8 10 高层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建筑类别 防火间距(m) 高层民用建筑 主体建筑 附属建筑 主体建筑 附属建筑 一、二级 一、二级 一、二级 高层民用建筑 其他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 四级 9 10 12 13 9 9 6 9 6 11 7 14 9 5.4.3 按层数的不同,住宅建筑宜分为四类:低层住宅为1-3层,多层为4-6层,中高层为7-9层,高层为10-30层。
5.4.4 多层住宅建筑侧间距不宜小于6m,两侧有高层建筑时,侧间距不宜小于13m。
5.5 多层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主要朝向控制在建筑高度的0.5倍,最小6m;侧面控制在建筑高度的0.3
倍,最小4m。
5.5.1 高层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主要朝向控制在建筑高度的0.3倍,最小12m;侧面控制在建筑高度的0.15倍,最小9m。
5.5.2界外为文、教、卫建筑时,其后退用地红线距离在上述基础上应加退2-3m。 5.6 后退道路红线按下表规定执行: 道路红线宽(m) 建 H<15 15 5.9 临街分共建筑一般不宜筑围墙,特殊需要其高度不应超过2m,且应为空透式,并后退红线1—1.5m。 第六章道路竖向 6.1 汽车专用公路及以上公路应避免从城镇内部通过,严格控制吸引人流的公共建筑沿公路两侧建设。 6.2 应避免铁路穿越城镇,城镇新发展区应避开铁路或沿铁路一侧发展。 6.2.1 铁路与城镇道路相交处为平交道口时,应设置在视线良好的地点和道路的直线段,并尽量正交。必须斜交时,其交叉角应大于45°。 6.3 重点镇道路可分为主干道、次干道、支路三级,其规划的技术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重点镇道路规划技术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