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排水量应包括污水量、雨水量;污水量应包括生活污水量和生产污废水量。 7.2.1.1 生活污水量可按生活用水量的75-90%进行估算。
7.2.1.2 生产污废水量和时变化系数宜按产品种类、生产工艺特点和用水量确定,可按生产用水量的75-90%进行估算。
7.2.1.3 雨水量计算应按《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规定,
可用降雨强度、径流系数和汇水面积三个因素的乘积估算。或按邻近城市的暴雨强度公式计算。各类地面径流系数可按下列表选用:
地面径流系数表
地面种类 各种屋面、混凝土和沥青路面 块石铺砌路面 级配碎石路面 干砌砖石、碎石路面 非砌石土路面 公园和绿地 径流系数 0.9 0.6 0.45 0.4 0.3 0.15 7.2.2 排水体制宜选择雨污分流制,条件不具备的小型城镇可选取择合流制,但在污水排入系统前,应采用化粪池、沼气池等方法进行预处理。
7.2.2.1 排水沟、管网布置,可采用贯穿式、低边式或截流式。雨水应充分利用地面径流和沟渠排除,污水通道或暗渠排放,雨污水均尽量考虑自流排水。
7.2.2.2 排水管渠最大允许充满度应满足下表要求。
排水管渠最大允许设计充满度
管径或渠高(mm) 200-300 350-450 500-900 >1000 最大设计充满度(h/d) 0.55 0.65 0.70 0.75 注:明渠内水面和渠顶间的高度(称为超高)不应小于0.2m。
7.2.2.3 污水管道最小设计流速:当管径等于或小于500mm时为0.7m /s;当管径大于500mm时为0.8m /s;明渠为0.4m /s,当采用金属管道时,最大允许流速为10m /s,非金属管为5m /s。明渠最大允许流速可采用下表规定。
明渠最大允许流速
明渠构造 1、粗砂及贫砂质粘土 2、砂质粘土 3、粘土 4、石灰岸或中砂岩 5、草皮护面 最大允许流速(m /s) 0.8 1.0 1.2 4.0 1.6 明渠构造 6、干砌石块 7、浆砌石块 8、浆砌砖 9、混凝土 最大允许流速(m /s) 2.0 4.0 3.0 4.0 注:1、本表仅适用于水深为0.4-1.0m的明渠。
2、当水深小于0.4米超过1.0米时,表中流速应乘以下系数:h<0.4m 0.85; h ≥1.0m1.25; b ≥2.0m1.40
7.2.2.4 排水管道的最小直径,建筑物出户管为150mm, 街坊内和单位内为200mm,街道下为300mm。 7.2.2.5 当充满度为0.5时,排水管道应满足下表规定的最小坡度。
不同管径最小坡度表
直径(mm) 125 150 200 250 300 最小坡度 0.01 0.007 0.004 0.0035 0.003 直径(mm) 400 500 600 700 800 最小坡度 0.0025 0.002 0.0016 0.0015 0.0012 7.2.2.6 排水管渠上必须设置检查井。检查井在直线管渠上的最大间距应按下表确定。
检查井直线最大距离
管渠类别 污水管道 管径或暗渠净高(mm) <700 700-1500 >1500 <700 700-1500 >1500 最大间距 50 75 100 60 100 200 雨水管渠和合流管渠 注: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按满流计算。
7.2.2.7 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污水用于农田灌溉,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7.3 电力工程
7.3.1 供电电源和变电站站址的选择应以县(市)域供电规划为依据,并符合建站的建设条件,线路进出方便和接近负荷中心。变压器的位置应设在负荷中心,尽量靠近负荷量大的地方;配电变压器的供电半径控制在500m以内为宜;区域性变压所不宜设在城镇规划区内。
7.3.2 各级电压、供电线路输送容量和输送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不同电压的输送容量和输送距离
电压(kv) 0.38 6 10 35 输送功率(kw) 100以下 100-1200 200-2000 1000-10000 输送距离(km) 0.6以下 4-15 6-20 20-70 7.3.3 供电线路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7.3.3.1 便于检修,减少拆迁,少占农田,尽量沿公路、道路布置。 7.3.3.2 线路走廊不宜穿过人口密集地区、森林、危险品仓库等地段。 7.3.3.3 应减少交叉、跨越,避免对弱电的干扰。
7.3.3.4 变压电出线宜将工业线路和农业线路,生活用电线路分开设置。 7.3.4 供电变压器容量的选择,应根据生活用电、乡镇企业用电的负荷确定。
7.3.4.1 生活用电负荷的估算标准:无家用电器为100-400瓦/户;有家用电器为400-2000瓦;较多家用电器为2000-4000瓦/户。
7.3.4.2 工业用电负荷应根据各类工业性质进行测算。 7.3.4.3 农业用电负荷估算标准为15-20瓦/亩。
7.3.4.4 市政公用用电及线路损耗可按总负荷及总用电量的15%-25%计算。
7.3.4.5 当各项用电负荷较难测算时,可参照《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150293-1999)中下限执行,见(附录十四)。
7.3.5 重要公用设施、医疗单位或用电大户应单独设置变压设备或供电源。 7.3.6对10KV以上的高压架空线走廊,其宽度可按下表确定。
镇区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面水平排列或单杆多面垂直排列)
线路电压等级(KV) 高压线走廊宽度(m) 线路电压等级(KV) 高压线走廊宽度(m) 500 60-75 66 15-25 300 35-45 35 12-20 220 30-40 7.4 重点镇电讯工程包括有线电话、有线广播和有线电视。 7.4.1 电信局(所)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7.4.1.1 宜靠近上一级电信局线一侧; 7.4.1.2 应设在用户密度中心;
7.4.1.3 应设在环境安全、交通方便,符合建设条件的地段。 7.4.2 电信线路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7.4.2.1 线路敷设道选采用管道埋设,其次为直埋;
7.4.2.2 受经济条件限制时,近期可采用架空线路敷设,远期逐步过渡到地下埋设;
7.4.2.3 电话管道宜敷设在人行道下,或设在非机动车道下;管道中心应与道路中心线和建筑红线平行,管
道位置与杆路同侧;
7.4.2.4 管道埋深(管顶至路面)不宜小于0.8m,当管道埋深无法满足0.8m时,可适当减少,但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管道埋深不宜超过1.2m ;
7.4.2.5 直埋电缆、光缆线路不宜敷设在地下水位高或常年积水的地方;
7.4.2.6 直埋电缆、光缆的埋深应为0.7-0.9m,直埋电缆、光缆应有覆盖物保护,并在地面设标志;
7.4.2.7 架空电话线路不应与电力线路合杆架设,当不可避免与1--10KV电力线合杆时,电力线与电信电缆间净距不应小于2.5m;与1KV电力线合杆时,净距不应小于1.5m。
7.5 管线综合
7.5.1管线综合布置应遵照以下原则:
7.5.1.1管线、用地界线、道路的位置都要采用统一的坐标系统及标高系统。 7.5.1.2 安排管线的位置时,应考虑发展的需要,为可能建设的管线预留用地范围。
7.5.1.3 尽量使管线线路短捷,管线埋设尽量埋在道路红线以内。
7.5.1.4 埋设在道路下面的管线,一般应和道路中心线平行,同一管线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避免增加与其他管线的交叉。
7.5.1.5 在道路横断面中安排管线时,首先应考虑在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下面,其次将检修次数少的管线布置在机动车道下面。
7.5.1.6 各种管线由道路红线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要根据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等决定,可燃、易燃及损坏时对建筑物有危害的管道,宜远离建筑物。一般次序如下:
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管道、供热管道、给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
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面向下的排列序宜为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
7.5.1.7 管线综合时,应尽量避免管线于道路交叉口的交叉,减少管线交叉中座标和标高的矛盾。沿铁路的管线应尽量平行布置,如交叉时,应尽可能垂直相交。
7.5.1.8 管线冲突时,按下列原则处理: 1、规划修建的管线让已建成的管线; 2、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3、小管线让大管线;
4、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道; 5、可弯曲的管线让不易弯曲的管线。
7.5.1.9 可燃、易燃管道一般不允许在交通桥梁上敷设,如果确需敷设,应符合有关的技术规定。管线如跨越通航河流,不论架空或在河道下通过,均需符合航运部门的规定。
7.5.1.10 电力线路与电讯线路一般不合杆架设,特殊情况时,可按7.4.2.7条执行,或有关部门同意,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高压输电与电讯线平行架设时,要考虑干扰的影响。
7.5.2 各种管线最小水平净距及最小垂直净距应满足(附录十五)要求。
7.5.3.1 城镇规划区内沿围墙、河堤、建(构)筑物墙壁等不影响城镇景观地段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工程管线通过地段的城市详细规划相结合。
7.5.3.2 沿城镇道路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其位置应根据规划道路的横断面确定,并应保障交通畅通、居民的安全以及工程管线的正常运行。
7.5.3.3 架空线线杆宜设置在人行道上距路缘石不小于1m的位置;有分车带的道路、架空线线杆宜布置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