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安全操作规程(6)

2019-02-16 01:09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0条 对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 煤矿企业在机电、运输管理过程中未认真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机电副矿长分管的有关部室、区队不能协调工作,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机电副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23条 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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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条 未落实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未及时组织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及时编制原煤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分管的职能部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机电副矿长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

第28条 大型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不及时,致使其带病运转,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害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机电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矿长负重要责任。

第32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在分管部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机电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3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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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七、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会主席是煤矿从业人员利益的主要代表人,要努力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煤矿工会主席应积极配合、监督矿长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搞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监督矿长开展工作,认真组织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必须代表广大干部职工,监督有关部门负责人、相关人员的安全工作。

第3条 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健全群众监督制度。 第4条 经常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督察活动,不断促进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5条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 监督煤矿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切实保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7条 监督煤矿企业足额为干部职工进行人身伤害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的保险。

第8条 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审议煤矿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并参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表决。

第9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安全评比活动。

第10条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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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开展?三违?人员帮教活动,强化?三违?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没有对矿长等负责人进行有效的群众监督,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煤矿工会主席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煤矿企业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法,不能够有效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煤矿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不能够有效监督煤矿企业足额为从业人员进行工伤、养老、医疗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的保险,煤矿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没有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未健全群众监督制度的,煤矿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没有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导致工会对煤矿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的,煤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决策失误导致事故发生的,煤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认真履行职责,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的,煤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煤矿工会主席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煤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分管部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煤矿工会主席负领导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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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经营副矿长(副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经营副矿长是矿生产经营的主要负责人。经营副经理要掌握矿用物资、设备的管理要求,熟悉维简费、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等规定。经营副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保证煤矿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证件齐全、质量合格、供应及时,对分管运输全面负责。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应在分工范围内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认真执行有关规程、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 监督安全费用的提取货物使用等工作。

第3条 加强对相关部室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积极支持采掘一线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4条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物资、资金、设备等供应问题,不得影响现场使用。

(二)责任追究

第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营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经营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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