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都比较小,只能算基层村,一般一个基层村就是一个村民小组。
X
1. 新建村镇用地的选择,要以经济效益为宗旨。
答:错
理由:新建村镇用地的选择,要从方便生活、有利于组织生产、满足建筑要求和节约用地等方面去考虑。
Y
1.有人通过租赁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因而也就获得了对该土地的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答:错误。
理由:通过租赁只获得土地的排他独占享用的权利,没有处置土地的权利。
只要所有权人才完全享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一般集镇绝大多数是乡村基层政府所在地,人口规模为1至2万。
答:错。
理由:一般集镇绝大多数是乡村基层政府所在地,人口规模为2至5万。
Z
1.中国传统风水理论中的“龙”指河流,龙脉就是河流的走向。
答:错误。
理由:龙脉指山脉。山脉走向蜿蜒似龙,所以叫龙脉。
2.在珠江三角洲,当养鱼的收益高于种植水稻时,农民就会将稻田挖成鱼塘。
这反映出养鱼在土地利用的经济可行性上超过了临界值。 答:正确。 理由:土地利用经济上的临界值一般是盈亏得失平衡点,但也可以是用一种土地利用方式代替另外一种土地利用方式产生收益的点。当养鱼的收益高于种植水稻时,农民就会将稻田挖成鱼塘,以获得更高的收益。
3.在村镇居住区规划中,居住建筑用地约占村镇总用地的20% --70% 。
判断:错误。
理由:在村镇居住区规划中,居住建筑用地约占村镇总用地的30%--70% 。 4.在上海城市边缘,建立宝山钢铁厂时,主要考虑的区位优势是可以利用得天
独厚的海洋运输条件进口原材料和能源来进行钢铁生产和出售,使得运输成本最低,这充分体现了屠能的土地利用区位理论。 答:错误。
理由:屠能的区位理论的前提是不存在外界贸易,所以他的理论中交通运输
成本是由市中心往外递增的,城市外围的交通成本最高。而现代运输技术的发展改写了这一特征。
5.在自然和经济因素中,一般选择经济因素作为耕地分等的评价指标,而选择
自然因素作为定级的评价指标。 答:错误。
理由:一般选择自然因素作为耕地分等的评价指标,而选择经济因素作为定级的评价指标。
6. 在村镇体系的布局中,集团式形式适用于我国丘陵地区。
答:错
理由:集团式的布局适用于我国平原地区的综合型村镇布局。 7. 在村镇体系的布局中,自由式形式是我国平原地区常见的形式。
答:错
理由:在村镇体系的布局中,自由式形式是我国丘陵山区村镇体系的布局中常见的形式。
8. 在村镇道路系统规划中,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1)、满足、适应交通运输
的要求;(2)、结合地形、地质和水文条件,合理规划道路网走向;(3)、满足村镇环境的要求。P280 答:错。
理由:在村镇道路系统规划中,除了以上3点外,还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满足村镇景观的要求;有利于地面水的排除;满足各种工程管线布置的要求;满足其他有关要求。
9. 遮阳覆盖,调节气候是绿化的作用之一。
答:正确:
理由:因为良好的绿化环境能降低太阳辐射温度、调节气温。 10.作物种植区划中,往往将气候条件作为种植制度分区的主要依据。
答:正确
理由:不同的作物对光热水条件有不同的要求,因此,不同的气候区域适宜于不同的作物生长。在作物种植区划中,往往将气候条件作为作物种植制度分区的主要依据。
三、案例分析
1、案例:
2008年,为建设上海虹桥枢纽站需土地征用,当地农民获得的房屋动迁费每平方米约1万元至1.5万元;而同样闵行区颛桥地区遇土地征用,一般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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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房屋动迁费每平方米约3000至5000元,请根据案例,结合所学知识,予以分析。(提示:P60土地区位理论) 案例分析要点:
(1)德国的冯·屠能于1826年出版了《农业孤立国》,奠定了土地区位理论,开创了土地区位与土地价格关系的研究。
(2)从市中心商业区向外依次是低级住宅区、中级住宅区、高级住宅区。土地价格随着离城市中心距离增加而下降,城市中心商业区土地价格是最高的。住宅区的价格并非如此。
(3)上海虹桥枢纽站与闵行区颛桥地区动迁费相差甚远,这是区位关系造成,上海虹桥枢纽站离市区心商业区比较近,交通方便,因而,它的地价高,农民得到的动迁费相对也高;闵行区颛桥地区离市中心商业区比较远,交通也不及上海虹桥枢纽站方便,它的地价相对比较低,农民得到的动迁费相对也低些。
2、案例:
2009年,闵行区莘庄地区房价平均每平方米约15000元至18000元;奉贤区西渡地区房价每平方米约5000元至6000元。请用城郊土地区位与土地利用及土地价格予以评析。
(提示:P60土地区位理论) 案例分析要点:
(1)德国的冯·屠能于1826年出版了《农业孤立国》,奠定了土地区位理论,开创了土地区位与土地价格关系的研究。
(2)从市中心商业区向外依次是低级住宅区、中级住宅区、高级住宅区。土地价格随着离城市中心距离增加而下降,城市中心商业区土地价格是最高的。住宅区的价格并非如此。
(3)闵行区属近郊,奉贤区属远郊
(4)在我国,这种以城市为中心的同心圆城或圈形的郊区土地利用模式依然很明显。
(5)城市郊区土地处于城市与农村的过渡带,也是城市向农村的拓展地带,近郊城市化的建设一般要快于远效城市化的速度,因此,近郊的土地价格远高于远郊的土地价格。
(6)闵行区莘庄地区房价平均每平方米约15000元至18000元;奉贤区西渡地区房价每平方米约5000元至6000元,两者相差数倍,这是由于区位因素所致。闵行区莘庄地区离市中心比较近,又处于靠近城郊仓储式购物中心,又是一个区的中心,是居住十分理想的地方,地价相对比较高,所以房价比较高。奉贤
区西渡地区离市中心比较远,交通不是很便利,仅仅是一个乡镇的中心,居住地又不属于高级住宅区,地价不高,房价也不可能高。
3、案例:
2009年,某市粮食局以建粮油批发市场为由,通过当地政府,以每亩22万元的价格,从小北村征走耕地109.58亩。粮食局当年征地申请的计划是:每年批发、零售粮油2500万吨,成交额可达2000万元,实现利税100万元,据说其规模要达到全省第一,使该市的经济得到繁荣。但是其后发生的事情却让小北村村民多年来一直气愤不平。粮油批发市场没有建起来,对国家和当地百姓的承诺没有兑现,一百多亩耕地却落到粮食局的手里,随后,这些耕地被侵害成若干份,每份约为420平方米,以股金的形式把土地使用权转移到个人和一些单位手里,每份35万元。得到土地使用权的人,便各自建起了民宅商店、酒店、公司等。粮食局自己所建的粮油批发交易大厅,仅有200平方米,而且从未开张。征用了一百多亩土地,只盖了这么小的交易厅,就连这个交易大厅现在也租给了私人,做了存放方便面的库房。二干多名村民代表表示,如果被征走的土地真是国家需要,他们能理解和支持。但是他们现在看到的这种情况,真是让他们不服气,无论如何要弄个明白,讨个说法。
请结合案例, 谈谈你的看法。
(1)对粮食局擅自改变建设用地性质; (2)对粮食局私自转让土地使用权。
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擅自改变建设用地性质和私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案例,情节严重,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当初粮食局是以建立粮油批发市场为由征用农民的土地,其建设项目必须要与批发市场相关,否则,就是违法使用土地。但是粮食局却没有按规划、按原来的计划规模建设批发市场,却将大部分土地转向了房地产开发,征来的耕地被改变了了用途,其所作所为已与粮油批发交易毫无关系,实际上是改变了建设用地的性质。如果粮食局在征地之后,由于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建设项目,也应该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首先,粮食局应该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并开发新的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变用地性质的申请。其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已经批准的规划,对粮食局的申请进行审核。如果同意,将提出被改变性质的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这包括有关技术条件、技术标准和与周边建设的相关关系。粮食局需要重新领取改变性质的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以说,改变用地性质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否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条款对其进行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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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
4、案例:
2012年8月8日,“海葵”强台风袭击上海,上海百年一遇强暴雨使上海某郊区的几十条马路积水,造成交通严重拥堵,某些地区水位高达人的膝盖(达50厘米),造成车辆熄火,给城市交通、农民生活带来了很大灾难。 由于雨情较为严重,致使该郊区交通一度受到较大影响。请结合防汛排水中的相关理论,分析造成该灾难的原因。 案例分析要点:
主要是因为该郊区防汛排水中的四个薄弱环节:
一是排水设施建设尚不平衡,一些地区排水能力尚不足。如果这个地区排水系统不完善,排水能力较低。而且内河调蓄能力也不足,河道容量有限,一度把泵站排出的水“顶”回来了。
二是城市管理和应急处置措施存在一些不足。目前上海是一个“大工地”,轨道交通等重大工程建设全面铺开,在与排水工程的衔接上有一些疏漏,泥水渣土堵塞下水道的现象时有发生,现有泵站的能力发挥也受到一定限制。此次强降雨来得突然,让人措手不及,暴露出相关应急反应能力的欠缺。一些容易受淹地点没有配备临时水泵等应急设施。
三是居民家中进水现象严重,反映出排水管理“多体制协调”尚不到位。目前居民小区之外的“大管网”由水务部门负责;居民小区内的“小管网”由房地产部门和物业公司负责,存在一些管理上的“落差”。小区积水和民居进水很容易发生在排水系统“毛细血管”的接口处。
四是 建设还要与管理并重。上海正加强排水管理及相关行业联动机制。建立排水泵站和下水道的动态检修和养护制度,形成移动式排水泵、发电电源、下水道冲洗车、潜水员队伍的特种储备制度,一旦有情况即可启动相应的响应行动。
5、案例:
紫禁城建筑群的外部空间设计意图,颇为当代学者注重,细心探究有不少重要发现,如建筑高度与广场尺度(视距)构成呈1/10关系等,成功地运用于天安门广场建筑群的规划设计中。请从中国景观建筑的基本类型与特征角度,予以分析。(提示:P201中国景观建筑的基本类型与特征) 案例分析要点:
(1)在风水理论影响下的中国古代建筑至清朝时期大体形成宫殿、陵墓、寺庙
和园林四大建筑类型。
(2)紫禁城建筑群外部空间设计,这种尺度构成实际正是中国古代建筑外部空间设计理论即“形势”说的基本规律之
(3)宫殿建筑是以皇宫为代表,其目的显示帝王之威,因此有高、大、深、新四大特点。
(4)中国建筑无论宫殿、陵墓、寺庙还是园林,都不注重单体建筑的高大,而强调群体建筑的宏伟,整体统一,造成所谓星罗棋布,群星拱卫之势。
6、案例:
在上海,一般在近郊种植经济价值比较高的作物(如蔬菜、瓜果、花卉等);在远郊种植经济价值相对低一点的作物(如粮食、麦子等),请利用农村土地区位与土地利用及土地价格进行评析。
(提示:P60土地区位理论及P61土地价格) 案例分析要点:
(1)“近地丑妻家中宝”是流传在中国农村的一句俗话。但从这句俗话中可以看出区位因素在农村土地中的作用。
(2)在交通运输工具不发达的农村,近村边的土地由于田间管理和运输农产口与肥料方便,成为地价最高的土地。由于运输肥料方便,最近村庄周围的土地的土壤肥力也最高,土壤肥力随着距村庄的距离的增长而降低。因此,村庄周围的土地一般用于种植经济价格高的作物(如蔬菜等)
(3)由于考虑到土地成本、保鲜成本和运输成本,近郊种植经济价值比较高的作物,如蔬菜、瓜果、奶类等农作物,粮食类种植一般远离城市。
(4)最靠近城区的近郊区主要功能是为城市居民提供副食品的农业生产基地,不断地向外扩散,远郊种植经济价值相对低一点的作物。
7、案例:
据统计,近年静安区的商品房价格平均每平方米在2万元至3万元;崇明县的商品房价格平均每平方米5000元至8000元,请用城市土地区位与土地利用及土地价格予以评析。(提示:P60土地区位理论) 案例分析要点:
(1)德国的冯·屠能于1826年出版了《农业孤立国》,奠定了土地区位理论,开创了土地区位与土地价格关系的研究。
(2)从市中心商业区向外依次是低级住宅区、中级住宅区、高级住宅区。土地价格随着离城市中心距离增加而下降,城市中心商业区土地价格是最高的。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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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区的价格并非如此。
(2)城市土地利用分布的模式:从市中心的一些商业区(主要是金融业、高级写字楼、商店、饭店等)向外依次是高、中、低住宅区。
(3)土地价格也基本上随着距离城市中心的距离增高而下降,城市中心的商业区的地价也是最高的。
(1)城市土地的利用和价格与地理位置或区位有直接关系。静安区房价平均每平方米2万元至3万元;崇明县房价平均每平方米5000元至8000元,两者相差数倍,这是由于区位因素所致。静安区是市中心商业区,属于上海的黄金地段,它的地价应该是最高,房价必然也高。崇明县远离上海市中心,地处上海最远的郊区,交通不便,又不是上海的高级住宅区,地价比较低,它的房价不可能高。
8、案例:
某区属企业位于工业区内,占地8400平方米,由于设施老化,产品落后,最终破产倒闭。区政府想利用原厂区土地开发住宅,并将获得的资金安置下岗职工,经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被驳回,理由是该用地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为工业用地,不能改变用地性质。
请结合案例,利用所学知识给予分析。
分析: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做法是对的。因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考虑到这个企业位于工业区内w建设工程教育网w部,如果建设住宅,将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子女上学、购物、文化娱乐等,另外,周围的工厂企业产生的废气、粉尘、噪声等将对居民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不能开发建设住宅。但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建议区政府采取土地置换的办法,将位于居住区内的某些工业企业搬迁到这里,然后开发建设位于居民区内已腾出的用地,利用这方面的资金安置下岗职工。这样做,可以收各得其所的效果。
9、案例:
某中学有两个校址,一处位于城市中心区,占地4000平方米;另一处位于中心区外围,占地8000平方米。根据国家规范,两处均不满足中、小学用地标准。因此,教育部门拟对两处用地进行合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市政府批准,将位于城市中心区的土地出让,开发公共设施项目,用置换来的资金在中心区外围校址旁边征用一块用地,建设一座标准中学。
请结合案例,利用土地区位理论给予分析。
分析:将位于城市中心区的校址用地改变使用性质,不仅是合理的,而且应该
予以积极支持。根据土地区位理论的原理,把城市中心区的校址出让,把得到的钱在中心区外围卖块地,与原来学校合并在一起。因为根据规划法的要求,市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城市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一个中学有两处校址,且规模都不符合标准是不合理的。市政府应该对不合理的用地进行调整。使城市功能更加合理。
10、案例:
某企业位于市中心重点地区,占地面积24500平方米,由于企业效益不好,打算利用区位优势,将一部分多余的工厂用地出让,建设住宅。经与房地产开发商洽谈达成协议,由房地产开商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住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该用地使用性质规划为公共设施用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现场调研,并分析了周围建设情况和各种条件,认为可以改变用地性质,向市政府作了请示,经市政府批准后核发了“两证一书”。
评析: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现场调研后并作了分析,根据该用地所处具体位置和具体条件认为可以改变用地性质。由于该用地“位于市中心重点地区”,根据规划法的规定,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由市政府审批的,要调整必须经过市政府的批准,才能改变用地性质。因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程序合法又合理,在报经市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核发了“两证一书”,这是正确的,不是多余之举。
11、案例:
某市中心区北部有一工厂位于主干道安平北路东侧,共有用地4.5ha.由于城市建设的发展,该厂周围多已建成居民区,沿安平北路两侧也已成为商业、办公区,该厂成了污染扰民企业。但因该产品有特色,销路很好,经济效益颇佳,不能停产。按照该厂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拟将该厂搬迁并出让原址,所获资金用于搬迁。出让后原址2.0ha改为商业、办公用地,1.8ha改为公寓用地,原家属宿舍约占地0.7ha保留。
评析:这是将原工业用地改变使用性质的规划选址管理问题。按照建设用地性质变更程序,其审批手续应按规定办理:
(1)厂方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厂方应持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改变厂址用地性质、出让厂址和搬迁的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变用地性质和搬迁的申请。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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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由于该工厂位于市中心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审核同意的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然后向厂方发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发出选址意见书的同时,根据该地区的具体情况和有关技术要求、技术标准,向该厂提出各个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4)受让方和厂方申请立项。厂方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与受让方的协议,向计划部门申请项目建议书。
(5)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厂方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计划部门批准文件和与受让方的用地出让协议,向土地部门办理用地出让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该合同必须包含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各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6)受让方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方持计划部门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和地形图等有关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如受让方为多家应分别办理。
(7)受让方继续办理有关建设的各项手续。受让方在原址如何建设,将由受让方依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方案、施工图和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项手续。
(8)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方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考虑到该地区位于市中心,对受让方的建设方案在审核过程中除依照规划设计条件外,还将邀请一些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提出修改意见。在没有了其他问题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2、案例:
某市市区总体规划方案规定,市区东北部有一绿化隔离地区,面积约400hm.为使该隔离地区近期实施绿化,市政府采取鼓励政策,如在该地区已实施绿化面积达30%之后,可以利用2%用地开发经营不影响绿化的低层建设项目,并在开发建设的同时将该地区全部绿化。为此乡政府依据市政府的政策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该用地内建设3万平方米的二层乡村式别墅和1.0万平方米的游艺设施。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建设总用地为7.5hm,并经市政府批准。 评析:
这是将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变更问题。虽有市政府的局部调整用地政策,并经市政府批准,但仍需办理用地性质的变更手
续。首先,应办理将集体所有土地改变为国有土地,因为依照规定集体所有土地是不能用来开发建设的申请。使用土地单位向计划部门立项后,经土地部门核准,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次,如果该开发项目由乡政府组织开发公司自行开发经营,应由开发公司办理一切手续,如果该项目由乡开发公司与其他单位合作或联营开发经营,则应共同办理一切手续;如果该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出让部门应特别注意在开发建设的同时,应对该地区的整体绿化情况加强监督。
13、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郊区某乡政府协商,准备利用该乡的土地搞开发经营。经过协商,乡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联合兴办公司的协议书。协议书规定:双方兴办联合公司,乡里提供50亩土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出资,在这块土地上修建60幢别墅,作为度假村以吸引城市客源,预计利润可观。联合公司开始运作后,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全权管理,乡里不参与管理过程。双方联营年限为50年,不论盈亏,公司每年都要定期向乡里付给固定的利润和管理费。请结合《土地管理法》相关条例予以评析。 评析:
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乡政府的这种合作,是极不合法的,表面上是合办联合公司,实质上却是变相出租土地。
首先,签约主体资格不对,乡政府作为一级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经济交易,更不能作为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我国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此,乡政府不能单方面代表农民对土地进行处分并从中受益,不能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办公司的契约。另外,该联办公司的协议内容也属违法无效。合同中约定的所谓乡里不参与公司任何管理过程,只定期收取利润、费用而不承担风险等等,完全不符合一般合营行为所遵循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说明乡里根本不是为了联营办公司,而是单纯想靠出让土地使用权赚取利益。由于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要想将农业用地变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先经国家征用,土地使用人也要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乡政府明明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是出租土地,却声称是合办公司而不交国家有关税费,这份合办公司的协议其实是一种规避法律、脱逃税费、变相出租、转让土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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