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价格的测算工作。 3.2二级单位(分、子公司)
3.2.1各分(子)公司负责对所管理发电公司的运营准备工作落实进行指导和考核。
3.2.2审定发电公司上报的运营准备大纲和工作计划,并报集团公司。 3.3三级单位
3.3.1发电公司全面负责运营准备工作。
3.3.1.1负责编制生产准备工作大纲,上报二级公司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3.3.1.2负责建立和完善生产准备组织机构,配备生产运营管理人员。
3.3.1.3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负责。包括方案审查、设计、工程建设、设备选型、备品配置、质量管理、调试试运以及机组验收和技术资料的收集归档等工作。
3.3.1.4 负责随机备品配件的管理和生产物资的准备。 3.3.1.5负责投产前商业方面准备工作。
3.3.1.6负责组织机组性能试验工作。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参照国际通用标准,制定性能考核指标体系、试验标准、质量标准,编制性能试验大纲、工作计划,并组织做好与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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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相关的准备工作。
性能试验内容必须包括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的环保项目的各项性能指标。
3.3.1.7负责组织全面考核机组的各项性能和技术经济指标。 3.3.1.8负责与受托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管理、生产运营管理、检修维护管理委托合同。并依据合同约定考核受托单位的工作。
3.3.1.9发电公司在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时,必须依据机组设计性能,约定合同条款,严格违约处罚内容。
3.3.1.10负责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依据受托合同条款督促、考核受托单位生产人员的培训。
3.3.1.11负责技术监督体系的建立和工作的开展。 3.3.1.12负责建立、审批运营准备和生产运营规章制度。 3.3.1.13负责组织编制设备运行、检修规程;依据标准负责组织制定热工保护、联锁定值和继电保护等定值。 3.3.1.14负责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3.3.1.15负责生产现场标识系统的建设。
3.3.2受委托承担工程建设管理单位配合发电公司开展生产运营准备工作。
3.3.2.1及时向发电公司提供技术资料(设计资料、设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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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技术文件,提供工程进度、试运工作安排等信息。 3.3.2.2为生产人员提前进入现场和进行现场培训创造条件。 3.3.2.3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做好性能试验的组织工作。协助组织性能试验相关联络会议;协助做好性能试验有关方面工作分工;协助组织性能试验计划、方案的讨论审查,并协调性能试验工作的开展。
3.3.3受托运行单位(以下称:项目运行部)对委托合同约定的生产准备工作负责。至少应包含以下方面:
3.3.3.1项目运行部在发电公司编制的生产运营准备工作大纲的框架下,编制生产准备工作计划,报发电公司审批同意后执行。
3.3.3.2完成运行岗位配置,按要求配备运行人员。 3.3.3.3负责运行人员的培训。
3.3.3.4参与发电公司组织的规章制度建设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缺陷管理、运行交接班、巡回检查、工作票管理、设备定期切换等运行管理制度。
3.3.3.5参与运行规程的编写、系统图的绘制。参与运行用报表、运行操作票、操作卡、运行技术措施、事故预案等运行管理文件的编制。
3.3.3.6负责运行消耗材料计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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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7参与生产现场标识系统的建设。 3.3.3.8参加机组的启动试运与验收工作。
3.3.3.9参加性能试验工作计划制定、方案审查;负责性能试验期间运行操作、调整、事故处理等工作;配合完成与性能试验有关的准备工作。
3.3.4受托维护单位(以下称:项目维护部)对委托合同约定的生产准备工作负责。至少应包含以下方面:
3.3.4.1在发电公司编制的生产运营准备工作大纲的框架下,编制生产准备工作计划,报发电公司审批同意后执行。 3.3.4.2完成维护人员的岗位配置,按要求配备维护人员。 3.3.4.3负责维护人员的培训。
3.3.4.4参与发电公司组织的规章制度建设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缺陷管理、检修质量考核、工作票管理等制度。
3.3.4.5参与检修规程的编写、检修文件包的编制,参与机组热工保护、联锁定值和继电保护定值的编制。 3.3.4.6负责机组维护消耗性材料计划的编制。 3.3.4.7参加机组的启动试运与验收工作。
3.3.4.8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性能试验期间的一般检修维护工作,协助进行性能试验方案和措施的实施工作。
3.3.4.9对于水电项目除承担、完成上述工作外还应完成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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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1)完成水工维护、水工观测人员的岗位配置,按要求配备水工维护、水工观测人员。 2)负责观测、维护人员的培训。
3)参与水工、观测、水库调度等规程的编写。 4)负责防汛物资、消耗性材料计划的编制。 5)参加水库蓄水、验收等工作。 4工作内容及程序(三级单位) 4.1运营准备机构及人员 4.1.1运营准备机构设置
4.1.1.1运营准备机构应在新(扩)建项目发电公司成立后2个月内组建,并由分管副总经理负责。运营准备机构的设置坚持专业、精干、高效的原则。
4.1.1.2发电公司运营准备机构组建后1个月内完成编制运营准备工作大纲,报二级公司审批。并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编制运营准备工作计划,提出各阶段工作内容和时间进度安排,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分工。
4.1.1.3发电公司与受托单位的委托合同要在发电公司运营准备机构组建后六个月内签订。委托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要求分别完成受托运行、受托维护(包括水电站水工观测)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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