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2019-02-16 14:05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高新区公共投资建设项

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14 16:23:55 点击:463次

淄博高新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淄博高新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8号文件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淄博高新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淄博高新区的政府投融资工程建设项目、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

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特殊国有资源和优惠政策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高新区管委会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绩效审计、跟踪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第四条 淄博高新区审计物价局是淄博高新区辖区内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审计机关进行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时,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信息系统和电子数据;

(三)就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审计证明材料; (四)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或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五)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六)建议或提请建议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回避制度,不得参与建设项目决策和审批、投资资金管理、物资采购等工程建设的管理活动。

第六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对象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承接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测量、施工、监理、项目管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和取得建设项目投资收益的投资单位是审计调查对象,其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及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调查。

第七条 经发、建设、财政、公安、税务、国土、规划、行政执法、环保、国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八条 审计机关通过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注重审查项目决策程序、项目审批、资金安排及投资结构、

投资安全和投资绩效;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通过强化审计整改,促进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和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 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及实施条例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结合高新区管委会年度城市建设与管理投资计划及部门、单位有关工程项目建设情况,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对应招投标的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统筹安排工程结(决)算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实行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的原则,研究制订年度公共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年度公共投资审计项目计划经管委会审批并报上级审计机关批准后实施。

建设单位应于年底前按审计要求将下年度拟开工建设项目的计划情况和拟完工的建设项目情况报送审计机关。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依据审计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履行工程结算审计法定职责,促进有关单位履职尽责,提高投资绩效。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内审制度,接受审计机关对工程造价内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建设单位编制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在招标前提交审计机关审核。经批准建设的项目,不得人为拆分项目规避招投标和审计监督。所有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应在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报审计机关备审。施工

合同中应以专门条款对工程价款结算依据作出具体的约定,应有明确接受高新区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条款内容。 对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依法组织实施工程结算审计,独立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等问题,作出审计决定。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和合同中约定以高新区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或者载明和约定以高新区审计机关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审核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未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强化工程造价编制审核工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可以约定以具备法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审核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审计机关通过对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情况实施专项审计调查或对中介机构的工程造价审核结果抽查、核查的方式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完善法定程序、工程建设和财务核算档案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资料齐全、规范。

审计机关在按审计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对建设项目自立项批准至竣工投入使用过程中的重点环节、重要节点,进行动态和持续的审计监督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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