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2)

2019-02-16 14:05

对纳入审计项目计划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将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提交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工程结算审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将工程决算资料提交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机关要求提供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或者毁弃,不得妨碍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中,遇有专业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或经政府采购的中介服务机构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可以委托经政府采购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审计。审计机关对实施直接审计的审计结果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对接受委托实施审计的建设项目有关审核结果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机关负责对所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审计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所需审计费,应按高新区年度城市建设与管理投资计划投资额的0.3%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服务费费用标准以建设工程项目提报值的0.3%或工程审减值的5%计算。跨年度跟踪审

计项目的审计服务费以工程投资进度的比率按2次/年支付,审计结束时全部结清。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围绕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对以下公共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内容组织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单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一)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 (二)投资控制和建设资金管理使用; (三)项目建设管理; (四)设备、物资、材料采购; (五)土地利用和征收拆迁补偿安臵; (六)环境保护; (七)工程结算; (八)工程竣工决算; (九)投资绩效;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重点内容。

第十五条 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审计,主要审查项目是否按法定的建设程序进行;项目建设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项目评审意见的落实情况;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审批、初步设

计、环境影响报告、土地征用、开工报告、消防验收、竣工验收等文件是否齐全、真实、合法;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情况的审核;审查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是否合法;审查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合理性、合法性。 第十六条 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审计,主要审查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的有效控制情况;概(预)算编制依据、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容是否完整、真实;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概算调整、影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重大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工程造价控制是否有效。

建设过程中的重大方案调整、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特殊材料和设备定价等有可能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事项,相关的审批批准资料建设单位应当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审计机关备案。有关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派人到达施工现场,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真实性进行现场见证。

对于主要隐蔽工程及清理清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隐蔽及清理清除之前告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派人到达施工现场,对隐蔽及清理清除工程真实性进行现场见证。 第十七条 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筹集、管理及使用情况审计,主要审查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存储是否合规,

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到位,能否满足项目建设进度需要;建设资金是否设立基建专户,使用是否合规,有无滞留、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问题;建设项目是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相关税费是否按规定计提,是否及时、准确缴纳,减、免、缓缴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是否按照概算口径及有关制度规定对有关会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第十八条 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审计,主要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有效执行。 审查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采购及项目管理、造价咨询服务等单位的确定是否按照法定程序择优选定,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审查项目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评标结果是否一致;合同文件内容是否准确完整,签订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重要条款作出了具体的约定。审查合同约定的项目服务机构服务费计费标准是否准确、合规。

审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采购及项目管理、造价咨询服务等有关单位是否严格履行合同;有无不尽职、不尽责、不到位的问题;有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有无因履行合同不当造成损失浪费、安全质量隐患;

各类签证、纪要和补充协议是否存在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等。

审查安全质量管理职责履行情况。主要审查是否制定质量控制体系并有效执行;确定的质量管理事项是否落实,是否落实施工程序的质量自检工作,检查检验批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是否合格,施工过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审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现场安全管理情况,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使用情况。

审查进度管理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主要审查建设单位和监理进度检查报告、施工总方案、各种进度管理计划、已完工工程量统计表等材料,审查进度管理计划的落实情况;审查进度计划变更、变更报价,变更程序;核对实际完工工程量,审查进度款支付是否以实际完工工程量为依据。 第十九条 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及管理情况审计,主要审查材料、设备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有无盲目采购行为;采购程序是否合规,验收、保管和领用等手续是否健全、合规、有效,账实是否相符等。 第二十条 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和征收拆迁审计,主要审查项目占地手续是否齐备;是否存在违法用地;审查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补偿方案是否报经审核,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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