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人民法院枫桥人民法庭改造工程(4)

2019-02-16 14:19

7.定标方式

7.1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按最先通过投标文件评审和资格审查的为预中标人。 7.2预中标人公示

7.2.1预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公告栏和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准予核发《中标通知书》。

7.2.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公管办递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7.2.3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预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除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外,同时上报市公管办,市公管办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诸暨市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对其单位和项目总监及相关人员予以处理。

7.3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8.合同的授予

8.1合同授予标准

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投标人须知第7.1款、7.2款规定确定的中标人。 8.2授标及废除授标

招标人应把监理合同授予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招标人若证实中标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仍然可以废除授标:

(1)弄虚作假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骗取中标的; (2)于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撤回投标文件的;

(3)因中标人过错而未能按照规定与招标人签订监理合同的; (4)因中标人过错而未能按照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的。 8.3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8.3.1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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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并于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市公管办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8.3.2中标人不按投标人须知第8.3.1项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4履约保证金

8.4.1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32项规定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前向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汇票或现金交款单或银行保函的形式。

8.4.2合同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内退还中标人(无息)。 8.4.3对项目总监不按时到位或组织不力,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项目总监及解除合同,对延误工期或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在按合同有关条款处罚的同时还将报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9.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9.1重新招标

9.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5)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的; (6)中标人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9.1.2由于招标人原因终止招标或未能在规定的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招标人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9.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投标人须知第9.1.1款中(1)至(6)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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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10.纪律和监督

10.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0.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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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技术规范及图纸

本工程的施工图、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单位的投标文件、监理合同及国家、省、市现行工程建设规范、规程和文件等作为监理工作的依据。

一、现场自然条件

(包括:现场环境、地形、地貌、地质、水文、地震烈度及气温、雨雪量、风向、风力等)

二、现场监理条件

(包括:建设用地面积、建筑物占地面积、场地拆迁及平整情况、施工用水电、有

关勘探资料及办公用房、通讯设施、工地住房等)

三、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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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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