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 评标标准与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次招标货物的实际情况,本着保护竞争,维护招标的公正性、公平性和严肃性,特制定本评标定标办法。 一、定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评标,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评委对将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投标的未成交的供应商。供应商的最低总报价如相同,则优先采购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较好的供应商为该标段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 二、评标办法:
1、本次评审的最低价法是指通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在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前提下,评选出投标价最低的投标,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2. 投标报价最高上限为356900元人民币。 3、评审意见分歧的处理办法
(1)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提供的报告、证明材料及详细说明认真研究。对存在意见分歧的,可采用投票方式,以不少于三分之二成员表决决定。
(2)采购投标当事人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出示法人授权质疑函。
4、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推荐有效投标报价的最低价中标,依此类推三名中标候选人。
5、如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投标报价均出现异常,可以否定所有投标,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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