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因行政区划变动变更名称的,需要提供行政区划变动文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6. 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因变更住所等原因造成变更名称的,在变更住所等变更事项时应同时申请变更名称。
变更住所
2.26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变更住所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董事(理事)会同意变更住所的决议。 3.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因行政区划、街道名、门牌号等情况变化,而实际机构地址没有变动的,变更住所时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有权部门出具的行政区划、街道名、门牌号等情况变化证明。
3.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变更组织形式(改制)
2.27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变更组织形式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为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不涉及机构名称和社员(股东)的变动或者不涉及社员(股东)和注册资本的变动]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股东(社员、股东代表、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机构改制方案。
4.涉及需要审批或核准的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同时提交其他变更事项应提交的材料。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的,申请材料目录参照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申请材料目录。
其他金融机构改制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目录参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设立申请材料目录。
变更股权
2.28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向境内非金融机构转让股权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股权转让协议(草案)。
3.股东(社员、股东代表、社员代表)大会或经授权的董事(理事)会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
4.拟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5.拟受让方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拟受让方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拟受让方有权机构同意投资入股的决议。 8.拟出让方有权机构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
9.拟受让方的资信证明,包括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诚信状况和归还银行贷款等情况。
10.拟受让方关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入股情况、其本身与拟入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关系和提供资料真实性等情况出具的书面声明。
11.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29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向境内金融机构转让股权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目录参照2.28申请材料目录,同时提交拟受让方资本补充能力的证明材料。
2.30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向境外金融机构转让股权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股权转让协议(草案)。
3.股东(社员、股东代表、社员代表)大会或经授权的董事(理事)会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
4.境外金融机构有权机构同意投资入股的决议。
5.境外金融机构近2年的年报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6.银监会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境外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经营情况等证明材料。
7.经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该外国金融机构近2年的长期信用评级报告和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作出的风险评级结论或审慎性监管意见。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境外金融机构保证遵守中国相关法律的声明。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变更注册资本
2.3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公积金或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载明变更注册资本的实施情况。
2.股东(社员、股东代表、社员代表)大会或经授权的董事(理事)会关于公积金或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决议。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验资报告;
(2)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转增实收资本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验资事项说明、验资机构和验资人员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2.3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配股增加注册资本审批 配股方案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当说明机构基本情况、配股原因、配股金额和资金来源及用途。
2. 股东(社员、股东代表、社员代表)大会或经授权的董事(理事)会关于配股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