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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先予执行的裁定(经审规定第16条) ——必须要开庭
3、对于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对于该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三)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1、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民事诉讼法第102、103条)
①、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包括诉前保全、执行程序)——例外:在执行过程中,执行结束,被执行人对执行的标的物有妨碍行为的比照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来处理
②、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注意:拒绝作证不是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2、强制措施的种类与适用(诉100、105,意117、112、157)
①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拘留、罚款、训诫、责令退出法庭、责令拒绝悔过; ②拘传适用的条件:必须到庭的被告(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对法定代理人进行拘传 ③拘传、拘留和罚款必须要经过院长批准(罚款和拘留可以合并适用)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拘留(司法拘留)可以提前解除(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 罚款和拘留可以向上级法院复议 区别 刑事拘留 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1.法律性质不同 的强制措施,本身不具有惩罚性,是一种审判前的羁押 2.法律依据不同 《刑事诉讼法》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民事(司法)拘留 是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具有惩罚的性质 《民事诉讼法》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包括民事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案外人。 人民法院 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有惩罚性) 行政拘留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采取的具有惩罚性质 《治安管理处法》、《行政处罚法》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构成犯罪的人 公安机关 惩罚一般的行政违法者 3.适用对象不同 4.采用的机关不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5.适用目的不同 自杀或者继续危害社会,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没有惩罚性) 一般14日,对流窜作6.羁押期限不同 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日 第 31 页 共 68 页
15日以下 15日 静水流深
是对有妨害诉讼行为7.法律后果不同 先行拘留一日的可以折抵刑期一日 人的惩戒,与判决结果无任何关系,可以提前释放。
2007年诉讼费用新规定的重点法条:#6、8、9、10、15-19、36、40、44
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人的处罚
九、审判程序
(一)一审程序的启动
1、起诉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08条)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当事人适格) ②有明确的被告(不要求正确)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要求具体到数字多少,但不要求正确)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审查起诉7日
ⅰ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区别:
适用的时间不同——立案之前发现不予受理,立案之后发现驳回起诉
注意管辖的例外——立案之前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不予受理,立案之后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要移送管辖(而不是驳回起诉)
ⅱ裁驳和判驳的区别:
裁定驳回起诉(处理程序问题)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处理实体问题),注意之间的区别;对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并且也可以进行再审。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案件可以再次起诉,如果符合了起诉条件,法院就可以受理。
2、不予受理和应当受理的特殊情形
①主管――这是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民诉意见145-148) (1)有仲裁协议不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答辩期内提出要驳回(仲裁法规定在法院开庭前提出) (3)应诉答辩可审理(节约司法资源) (4)其他因主管问题而不予受理的:
A、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B、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C、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②一事不再理(不适用境外审理的案件)
(1)基本内涵:对于同一案件已经正在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立案,或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起诉的,不予受理。(如果是对已生效判决的案件又起诉的,
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
(2)不符合一事不再理的适用条件的两种情形:(意见14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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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
B、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案件(包括当事人撤诉和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
注意:行诉中规定,只要撤诉,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的不再受理,但没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的除外;刑诉也有类似规定,检察院撤诉的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法院不予受理;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3)一事不再理的两个例外(意见150、152)―――可以再次起诉 A、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B、增加或减少赡养、抚养、抚育费案件(必须有新情况、新理由,作为新案件受理) ③★离婚、收养案件的特殊规定:
(1)孕期男方不离婚:(婚34)——法院不予受理
例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撤诉、维持,无新,6月不受理,只对原告不对被告:(民诉法第111条)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如果是被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因为双方的诉权具有平等性。 (3)下落不明可离婚(意见151)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④诉讼时效:(意见第153条)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因此过了诉讼失效法院要受理,然后判决驳回请求。
除斥期间消灭的是起诉权。
2005-76.对于下列哪些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A. 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货款3万元,但已超过诉讼时效(受理)
B. 甲公司起诉乙公司支付房租20万,但乙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受理) C. 甲起诉乙离婚,诉讼过程中撤诉,两个月后甲再次起诉离婚,但没有提出新情况、新理由(不受理)
D. 甲、乙曾同居数年,乙曾经书面允诺送甲一辆价值10万以上的汽车,但一直未履行承诺,甲起诉乙请求给付汽车(受理)
【答案】BC
4、开庭审理:
原则上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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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况: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答辩,或答辩完毕,或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提前开庭 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结前不得对案件发表意见,不得参与当事人辩论 (二)撤诉、缺席判决、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撤诉――撤诉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消灭,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1、撤回起诉
①申请撤诉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31条)
(1)主体要件:申请人必须是原告,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原告时,也可撤诉)――法定代理人也当然可以撤诉
(2)撤诉的时间: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鼓励撤诉)
(3)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意: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 ②法定按撤诉的情形(意见143、158、159;民诉法127) 不来的、先走的、不交钱的――针对原告,如果是被告则缺席判决 (1)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按撤诉处理,不影响原案的审理
(4)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5)反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注意,刑诉(自诉)和行诉里都是经2次传唤才按撤诉处理;
2、撤回上诉(民诉法156,意见190)——可以在二审宣判前撤回上诉(撤诉后是否可以再上诉没有规定)――准予撤回上诉的裁定送达后一审判决生效
3、二审中撤回起诉(意见191)——因当事人和解而在二审中申请撤诉――此时撤回的是起诉而不是上诉(假如撤回的是上诉,那么一审判决就会生效,从而产生一审判决和二审
的和解冲突)
缺席判决 以下法定情形可以缺席判决:
1、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反诉的,对于该反诉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或审理中,债务人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审理后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阻碍——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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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民诉法136、132) ①适用范围不同
(1)延期审理只能适用于开庭阶段,因此又叫延期开庭,(不要把延期审理和审限的延期搞混淆);――延期审理用“决定”
(2)而诉讼中止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能适用; ②适用效果不同
(1)延期审理仅仅是把开庭的活动推迟了; (2)而诉讼中止是把整个诉讼活动停止了 ③恢复审理上不同
(1)延期审理一般情况下法院都能决定什么时候恢复; (2)而诉讼中止一般情况下法院无法决定什么时候恢复 ④法定情形是绝对不同的。
第一百三十二条 【延期审理的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指出庭的权利)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止诉讼的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注意:和延期审理事由的(一)相区别。延期审理的暂停是事先可以预测到的,即一般是由于当事人的自身原因导致的,一般可以在预期的未来消失。而中止一般是因为意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事先不具有可预测性,且什么时候能够消失不能预测。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如果债权债务关系清楚的,缺席判决,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不清的,则诉讼中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2、诉讼终结(非正常原因诉讼结束)是因为整个诉讼活动已经没有必要进行了; 注意:诉讼中止可能会导致诉讼终结。
第一百三十七条 【终结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需要解除了)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注意:所有情形中均规定因为当事人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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