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电线路架设应沿墙体悬空架设,高度不低于2.5米,牢固绑扎在绝缘体上。 2、临时用电线路应尽量使用电缆线,绝缘良好、无破损。 3、开关箱应设置高度1.5米左右位置。
4、照明灯具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人员易碰触的灯具,应有保护网罩;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内、手持照明灯具,应使用安全电压。
5、手持电动工具应保持绝缘良好,电缆线无破损,并安装漏电保护器。 6、带电作业应有专人监护,不允许一人独立作业。 119、临时用电注意事项
室内导线距地面不应低于2.5米,室外临时线路应空中架设,但不应架在支架、管线、树林上,且不得使用麻皮线,架高不低于4.5米,跨越道路应不低于5米,埋地敷设不应小于0.5米。电气设备的安全电压应根据使用场所、操作人员条件、使用方式、供电方式和线路状况等多种因素进行选用。凡手提照明灯、危险环境和特别危险环境携带的电动工具,如无特殊安全结构或安全措施,应采用42伏或36伏安全电压;凡在金属容器内或其它工作地点狭窄、行动不便、以及周围有大面积接地导体的环境、应采用24伏或12伏的安全电压。(采用安全电压的用电设备,必须用特定电源供电,包括独立电源和安全隔离变压器)。
120、罐内作业
罐内作业照明,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在干燥的罐内电压≤36伏,在潮湿环境或密闭性好的金属容器内电压≤12伏;作业现场应配备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在焊接作业时,乙炔瓶与氧气瓶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大于5米,放置地点距明火应大于10米。
121、油品站场分级
油品储存总容量VP≥100000立方米为一级;30000≤VP<100000为二级;4000<VP<30000为三级。
四、交通安全管理知识
122、专职机动车驾驶员、兼职驾驶员、车辆
专职机动车驾驶员: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并获得公司内部准驾资格,以驾驶机动车辆为本职工作的分公司正式员工。
兼职驾驶员:是指不在机动车驾驶员岗位,但因工作需要、获得分公司内部准驾资格的公司正式员工。
车辆:是指在工作区域内使用的各种汽车、农用车、摩托车、特车等分公司所有的机动车辆。
123、《准驾证》办理条件
(1)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2)具有两年以上驾龄; (3)初次办证年龄不超过50岁;
(4)身体健康,无影响安全行车的伤残和疾病; (5)经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6)确因工作需要,有单位指定的车辆。 124、《准驾证》办理程序
(1)本人申请(2)部门考核(3)领导审批(4)核发证件 125、《准驾证》管理
(1)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必须随身携带《准驾证》并按指定的路线和准驾车型驾驶;(2)兼岗驾驶员的《准驾证》每年审核一次,专职驾驶员的《准驾证》每两年审核一次;(3)凡取得《准驾证》的驾驶员都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督部门、各级组织和广大员工的监督与考核,不得涂改、转借《准驾证》,否则无效。
126、生产专用车辆(兼岗车)行驶范围
阿尔善油区——油、水井集输管线所在区域300米以内及生活基地 宝力格油区——油、水井集输管线所在区域300米以内及生活基地
锡林油区——吉一联油、水井集输管线所在区域300米以内及生活基地和市区指定的行驶路线
赛汉油区——油、水井集输管线所在区域300米以内及生活基地(不含阿赛线附近的国道及旗县街道)和西苏旗指定的行驶路线
淖尔油区——油、水井集输管线所在区域500米以内和二连市指定的行驶路线 乌里亚斯太、阿尔油区——油、水井集输管线所在区域300米以内及生活基地和东乌旗内指定的行驶路线
127、生产专用车辆(兼岗车)安全管理
兼职驾驶员驾驶的生产专用车辆每年须经分公司安全、设备部门审核、检验,发放内部牌照后方可行驶,每台生产专用车按照1:3比例配置兼职驾驶员。
128、爆炸物品、易燃易爆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拉运安全管理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须配置或安装相应的防护装置,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车身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129、安全带、安全头盔使用规定
驾驶人、乘坐人(含后排)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员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130、车辆“三交一封”制度:
各单位车辆回场后,必须执行“三交一封”(交车辆钥匙、交证件、交车辆、定点封存车辆)制度。定点封存车辆形式:车辆入库、车辆停放在停车场(露天专用停车场或办公楼前停车场)。
131、零散车辆及安全管理制度
零散车辆定义:一类、所有离开车属单位执行任务,时间超过5天被视为零散车辆;二类、无独立车队的专用车辆。
分公司所有零散车辆都要严格执行“一包二定一集中”管理制度:“一包”是指单位主要领导必须承包交通安全,将交通安全指标列入安全生产指标的重要内容。“二定”是指所有专(兼)职驾驶员,必须定期参加安全活动,接受安全教育,实现自我约束;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影响安全行车的关键部位,要加密检查,并及时整改问题,防止车辆带病行驶。“一集中”是指要每月进行一次车辆集中安全检查,达到统一要求、集中整改、整体提高的目的。
132、驾驶员应做到“四不开、八不超”
“四不开”指的是:(1)不开英雄车(2)不开斗气车(3)不开冒险车(4)不开带病车。
“八不超”指的是:(1)前车不让不超;(2)视线不良不超;(3)道路不好不超;(4)上坡下坡不超;(5)桥梁涵洞不超;(6)城镇街道不超;(7)拐弯、叉道不超;(8)警告标志路段不超。
133、驾驶员ABC分类标准
驾龄在一年以下,安全行驶在5万公里以下的,在当月发生一般事故负对等责任或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发现酒后驾车的,当月有两次因交通安全进行过处罚或通报批评的,行车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部队转业和新转岗的驾驶员,按A类驾驶员管理。
驾龄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安全行驶在5万公里以上15万公里以下,在当月发生一
般事故负次要责任或轻微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当月因交通安全受过一次处罚或通报批评的,工作积极认真,但执行长途任务无安全把握的,按B类驾驶员管理。
驾龄在三年以上,安全行驶在15万公里以上,在当月的工作中安全行车无事故,思想情绪稳定,工作认真扎实,身体健康的,按C类驾驶员管理。
134、长途车辆安全管理
行车距离在100公里(含100公里)以上的为长途车,派车单位必须对司机进行出车前的安全教育,检查GPS处于完好状况,由派车单位领导审核长途令内容填写的符合情况,然后驾驶员到分公司办理长途车审批手续,方可出行;凡执行长途任务的单位要优先选择C类驾驶员、A类设备(车辆)执行任务;遇到不良天气或其他影响安全行车情况,驾车司机要严格按照本单位交通安全行车预案要求执行;带车人为车辆安全管理的第二责任人,监督车辆GPS监控终端的完好运行,对此车的违章行为及责任事故负有一定连带责任,。
车辆连续行驶200公里后,驾驶员应停车检查车辆轮胎、刹车、方向等关键部位,驾驶员适当休息,缓解疲劳。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需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135、车辆行驶时间要求
分公司所有车辆正常行驶时间区间为春、夏季6:30-18:30;秋、冬季7:30-17:30。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相关管理部门登记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采取有效监控措施方可行驶。
136、车辆GPS定位监控系统管理要求
驾车司机应认真保护本车GPS定位监控系统,不得破坏、停用、调节。运行状态下,车属单位必须全程监控,客运队必须定时定点进行汇报。
137、员工乘车安全管理
员工上下班、休假及出差,一律乘坐分公司内部车辆或分公司指定和认可的车辆,凡未乘坐指定交通工具或未乘坐持有《准驾证》人员驾驶的车辆办理公事,均属于违章行为。
138、酒后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将受法律严惩
从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醉酒驾驶、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等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于危险驾驶犯罪的刑罚标准规定:危险驾驶犯罪的处一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对饮酒后驾驶的,处暂扣六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对情节更为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危险行为,除处罚金外,还将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被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按照法律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39、2013新交通法规相关内容
2012年10月8日公安部公布了最新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3年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记分细则更为严格,由38项增至52项,提高了违法成本。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摘录
第五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