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基金(LOF)基金合同
发售: 场外认购:
场内认购:
日常交易: 上市交易:
系统内转托管:
跨系统转登记:
元: 基金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净值: 开放式基金账户:
证券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不可抗力: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指人民币元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每六个月对原招募说明书进行的内容更新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并生效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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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股票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
(四)投资目标:精选受益于中国经济成长的优秀企业,进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五)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精选价值被低估的具有优质成长性的个股进行积极投资,属于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本基金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六)存续期限: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 基金份额价格: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按照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产生,场外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照基金份额净值加减一定的手续费产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及对象
1、发售时间及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进行公开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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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者。
4、最低募集总份额:2亿份。
5、最高募集目标: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目标。
(二) 投资者认购原则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3、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确认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4、场内认购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5、场外认购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笔认购金额、首次认购金额、以及本基金认购期内的总体规模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具体规定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7、关于本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以及认购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规定。
(三)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可选择前端认购费用模式,也可选择后端认购费用模式。 前/后端认购费率均不高于认购总金额的5%。本基金具体的认购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 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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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具体规定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 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通过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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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合同不生效。
本基金募集失败时,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给认购人。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申购和赎回是指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场外向基金管理人购入或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一)申购、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通过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或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和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的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赎回开始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准,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场所或因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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