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基金(LOF)基金合同
形状变动、单个债券的收益率和基准收益率曲线的偏离选择投资券种;同时本基金还将通过发现市场的不均衡进行无风险套利,增加组合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投资基准为:95%×沪深300指数+5%×同业存款利率。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精选价值被低估的具有优质成长性的个股进行积极投资,属于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本基金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七)投资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 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 (2)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基金投资的最高准则。 2. 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基金管理部通过股票投资周会和债券投资周会,确定拟投资的个股和个券;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合规性、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八)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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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至少有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方向。 (5) 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
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的款项准备;
(6) 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2、上述(1)-(5)项投资限制约定是依据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若因相关法律法规与上述约定有关的规定发生变更,则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遵循相关投资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4、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以上第1条第(1)、(2)款规定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九)禁止行为
1、 承销证券; 2、 投资于其他基金;
3、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5、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6、 将基金财产用于非法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以基金财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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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均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为目标。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售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包括:
1、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2、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 应收申购款;
5、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 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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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固有资产,基金财产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固有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定价时点为前述证券交易场所的收市时间。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2、 未上市的属于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3、 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其成本价计算;
4、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5、 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不含息的购入成本估值。如遇证券监管机构政策变动,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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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按财政部财会【2001】53号文精神,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办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公司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1)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可转换债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应收利息)进行估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7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9、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的最新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估值,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资产净值的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出现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导致按原估值方法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或出现其它基金管理人认为的紧急事项的情形,在经托管银行及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可以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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