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预检要求
(一)根据预检结果,列出详细的《机械预检修换件明细表》(设记表5),填写《预检报告单(机械、电气)》(设记表4、6)。
(二)修理周期长、工艺复杂、外购较困难的零部件,不得漏检漏报(如:大型复杂的锻铸件)。
(三)承修单位提供的更换件、修复件、外购件图纸应正确可靠,各部尺寸、极限与配合、材料及热处理和其他要求正确齐全。
(四)承修单位填写的预检报告单,是反映设备实际技术状态的凭证,由委修单位签认,基建设备处审核。
(五)根椐设备实际技术状态尽可能实施项修。 第二十一条 设备大修前的生产准备
(一)承修单位在大修前提出所需定量外材料和外购件清单,分别由物资处和基建设备处采购。
(二)大修所需的锻铸件,由承修单位在大修前编制锻铸件、毛坯负荷表计划(当负荷表总吨位超过预定吨位控制数时,需经月度计划平衡会议平衡)。承修单位每月5日前根据大修计划把当月和下月备件、外购件准备情况反馈给生产处和基建设备处。
(三)工厂重点、大型、精密设备大修前,由基建设备处组织委修、承修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确定施修前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设备大修的施工管理
(一)大修设备承修单位在拆车前,要会同委修单位进行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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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试验(金切、锻压设备应进行试件加工),有精度、粗糙度要求的设备应进行修前精度检查,对设备修前的出力、精度、效率进行认定后,作好记录并签认。试件保存至修后验收时进行比较。
大修设备停机后,由委修单位负责切断电源,清点附件,直至承修单位技术人员承接为止。
(二)大修设备进场解体、清洗后,由承修单位技术人员负责复检,根据复检情况填写《机械复检修换件明细表》(设记表7)。
(三)设备大修实施中,由承修单位中间检查员负责进行中间检查,并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及数据,填写《机械、电气、中间检查记录》(设记表8、9)及《几何精度检查记录》(设记表13)。中间检查员必须对《设备大修手册》(厂设检1)中所填写的各项数据准确性负责(尽量用数据填写)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电机的修后试验,由承修单位自行进行,中间检查员将试验及检查实际情况填入《电机检修试验记录》(设记表10)。
(五)设备大修计划(月度)确定的完工日期,是考核承修单位是否按计划完成的主要依据。承修单位要尽最大努力,确保按期完成。
第二十三条 设备大修的竣工验收
(一)设备大修完工,经承修单位试运转自检合格后,通知基建设备处,由基建设备处验收员组织委修单位、承修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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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械验收的技术标准,执行铁道部华东中南地区机车车辆工厂设备维修互助组编写的TDB3000-4000《机械设备修理技术规范》;电器验收的技术标准,执行工厂编写的《电器设备技术验收条例》;起重设备验收的技术标准,执行《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号)规定。
(三)竣工验收要进行空运转试验、负荷试验和几何精度检查,由承修单位和竣工验收员根据检查和试验结果填写《空运转试验纪录》(设记表11),及《负荷试验记录》(设记表12)。
(四)设备大修竣工验收员对所验收的设备质量负责。没有检修验收标准的设备,由基建设备处竣工验收员、技术人员会同委、承修单位技术人员在修前制定检修标准和验收标准。
(五)设备大修竣工验收后,如需回修的由承修单位负责。如有遗留问题,由委修单位填入《设备修理竣工验收交接单》(设记表14)中进行反映。
(六)设备大修手册是设备大修质量凭证,委修单位、承修单位和竣工验收员应按ISO9000质量认证要求,在《设备修理竣工验收交接单》上签认。
(七)验收中交、接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基建设备处竣工验收员按有关标准进行裁决。
(八)“精度指数T值”,由竣工验收员根据实际检查数值计算后填写。
(九)设备交付使用后,委修单位应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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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并进行日常维护与保养。如有质量问题,首先通知竣工验收员,经核实后,开具《设备大修场外质量信息反馈通知单》(89厂设67), 由委修单位进行返修。设备经返修正常使用后,通知验收员验收,由三方(承修单位、委修单位、验收员)确定返修实际时间,并记录在返修单上。
(十)未经竣工验收员验收的设备,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承修单位不得报完工。未经竣工验收员确认的返修设备因提前使用造成的后果由委修单位承担。
(十一)设备大修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为质量保质期。 (十二)返修停机时间为返修工时,承修单位承担返修费用。 (十三)在质量保质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承修单位不及时组织返修,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每查实一次,在计算当台设备返修率时,追加考核指标值,即以返修率超标考核。
(十四)设备大修竣工后,根据大修费用,由承修单位结算所耗工时,材料及费用,并将结算结果填入《设备大修费用分析表》,次月10日前送往基建设备处。
第二十四条 设备大修计划的调整
(一)因设备事故或突发性故障、设备技术状态劣化速度加快,必须进行大修才能恢复其精度、功能和保证生产工艺要求的,由设备使用单位,提出追加大修计划申请,经基建设备处审查确认,报基建设备副厂长批准落实费用后,可安排大修。
(二)因设备技术状态劣化速度比预测的慢,且计划与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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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较大,或因修前技术生产准备不能满足需要,年内(月内)无法进行修理,由使用单位或负责修前准备工作的单位提出调整计划申请,经基建设备处审查批准方可执行。
(三)设备大修计划的调整(延期或提前),应在原计划实施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报告,填写《调整计划申请表》(89厂计5)。延期大修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设备技术状态进行监控,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正常生产及设备安全运转。
(四)承修单位因委修单位未按计划日期拆车或关键备件、备料未按时提供,由承修单位提出调整计划申请,责任部门签认后报基建设备处、生产处、发展计划处批准后实施调整当月计划。未同意调整的,按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或按技术协议、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五)被工厂列入关键设备的大修必须按计划执行。延期交付使用的按工厂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或按技术协议、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设备加装改造的审定
(一)为改善和提高设备性能、精度和效率,需在设备大修中进行加装改造的,由设备使用单位在申报大修计划的同时一并申请。
(二)使用单位在填写设备大修技术状态书的同时,填写《设备加装改造审批单》(89厂设64),并进行经济、技术认证,报基建设备处审定。涉及改造费用较大的由基建设备副厂长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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