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可纳入计划实施。
(三)临时提出的加装改造要求,一般不予审批。如涉及到工厂生产关键设备,或涉及设备、人身安全等特殊情况,经基建设备处审核,基建设备副厂长批准,落实费用后,方可实施。
(四)加装改造的设备技术资料、操作说明书由承修单位提供,一式二份(一份交委修单位,一份存档)。
(五)设备加装改造验收后,新增加的价值,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新增手续。
第二节 设备项修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设备项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审批,按本办法规定的设备大修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设备项修计划由设备使用单位组织实施,或请求承修单位实施。设备项修计划的调整由基建设备处负责审批。
第二十八条 设备项修按大修程序进行。施修前应做好项修所需的图纸资料、备品备件的外购、修前生产准备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实施的项修设备,由分厂(公司、处)设备员主持,维修工、设备操作工和工艺人员参加(大型、精密设备,通知基建设备处竣工验收人员参加),参照技术规范要求,以满足产品工艺要求为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参加验收的人员要在《设备修理竣工验收交接单》(设记表14)上签认。验收时,如意见不一致,由基建设备处竣工验收人员裁决。
第三十条 设备项修验收合格签认后,《设备修理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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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单》由分厂(公司、处)设备员汇总交基建设备处归档。
第三十一条 由承修单位承接的项修设备,承修单位必须与委修单位签订技术协议书,确定修理项目、技术要求、修理周期。设备项修保质期为六个月,承修项目在保质期内出现返修,由承修单位承担返修费用。
第三节 设备小修、定期精度调整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设备小修计划的编制和下达
(一)设备小修计划由设备使用单位的设备员根据设备技术状态,参照设备修理周期(见附件2),结合生产安排和小修劳动量与停修定额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次年设备小修年度和分月计划草案,经分厂(公司、处)复核汇总,编制分厂(公司、处)小修年度计划草案,于每年十月底送基建设备处审批。
(二)设备小修计划由基建设备处批准下达到各分厂(公司、处),纳入生产经营计划,按月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设备小修计划的实施
(一)设备使用单位将设备小修计划纳入本单位生产计划,并由分厂(公司、处)对车间进行检查考核。设备小修时维修工应在施修前向设备操作工了解设备状态,并查阅运行记录,故障记录等资料。大型、精密设备,由设备员编写《设备小修任务书》(89厂设46),与小修计划一并下达。
(二)设备小修按技术规范执行。对技术规范中末涉及的,使用单位设备员要按照小修的基本要求,参照同类设备的技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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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结合设备实际进行编制,并报基建设备处审批。
(三)无设备维修工的单位,设备小修可请求基建设备处协助解决。
(四)设备小修完工后,由小修兼职验收员(或维修班长)主持,维修工、设备操作工参加,按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在《设备小修定保完工签认单》(89厂设47)《设备小修任务书》(89厂设46)上签认。
设备小修验收时,维修工和设备操作工意见不一致时,首先由设备员裁决,仍不能统一时,由基建设备处竣工验收员进行最后裁决。大型、精密设备的小修验收,需由基建设备处专业人员一起参加。
(五)设备小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由车间设备员汇总《设备定保小修签认单》并凭单登记入《主要设备定保小修计划实施表》(89厂设48)。《设备定保小修签认单》一式三份交分厂(公司、处)设备员作为考核的依据,并于次月10日前交基建设备处归档。
第三十四条 设备小修计划的变更
(一)设备小修计划月度计划的变更,由设备使用单位于计划施修的前月二十日前提出申请,经分厂(公司、处)审核,报基建设备处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五条 定期精度调整
(一)重点、大型、精密和质量控制点上的设备,除结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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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进行精度调整和检测外,每年6月至9月必须进行一次精度和安装水平的调整和检测。
(二)精度调整检测计划由设备使用单位设备员编制。 (三)精度调整由维修班长组织,设备操作工配合。调整后的精度必须做好记录,并由使用单位设备员在月末交分厂(公司、处)设备员汇总归档。
第四节 铁路机车车辆和机动车辆修理
第三十六条 修理计划的编制
(一)厂用铁路机车车辆和机动车辆的修理类别,修理周期和要求按《铁路货车段修规程》,《内燃机车大修规程》及交通部《汽车运输企业技术管理与技术规程》,《汽车维护、检测、诊断工艺规程》(GB/T18344)《汽车修理技术标准》(JT3101)执行。
(二)厂用铁路机车架修、轮修,铁路车辆的段修、辅修以及机动车辆的大修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运输公司审核后,交基建设备处复核,经基建设备副厂长批准后,由发展计划处纳入工厂年度(月度)设备大修计划。
第三十七条 修理计划的实施
(一)铁路机车车辆的厂修计划,由发展计划处下达。 (二)铁路机车车辆的架修、轮修、段修和辅修,由运输公司向厂内归口生产单位请求。
(三)机动车辆的大修,由运输公司负责施修。 第三十八条 修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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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辆大修完工后,由运输公司技术组组长主持,使用单位设备员、驾驶员参加,按《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GB/T3798-1983)和《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技术条件》(GB/T3799-1983)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在“验收记录单”上签认。如有不同意见,由运输公司经理裁决。
(二)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车辆的大修、厂修资料由运输公司归档保存。机动车辆大修计划的完成情况由运输公司按月报基建设备处,作为考核依据。
(三)机动车辆的保养年度计划由使用单位编制,运输公司审核批准后,交基建设备处纳入设备小修年度计划。机动车辆保养的验收由运输公司负责,记录资料由运输公司保存。保养计划的完成情况由运输公司按月报基建设备处作为考核依据。
第五节 设备的委外修理
第三十九条 设备委外大修和委外加工的设备配件,由基建设备处负责(或委托)洽谈并签订合同。铁路机车车辆、机动车辆委外修理或需委外加工的汽车配件,由运输公司负责洽谈并签订合同。计量仪器委外修理或配件的外购及修理,由检测中心负责洽谈并签订合同。
第四十条 探伤设备的检修,按《探伤设备使用维护管理办法(试行)》(戚厂测[2003]127号)执行。
第四十一条 设备委外大修,由设备使用单位提报,填写《戚厂委外技术咨询,技术协作项目申报单》,单位主管及分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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