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五)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六)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拟建工程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施工方案,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依据投标人企业定额或参照本市现行计价依据和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但不得低于成本价。
(七)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四、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
(一)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08规范”和本市现行的计价规定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方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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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二)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三)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四)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六)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七)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
(八)若施工期内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发生波动,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合同;或以投标价或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为基准,与施工期造价管理机构每月发布的价格相比(加权平均法或算术平均法),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3%(含3%下同),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5%,除人工、钢材以外工程所涉及并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其他主要材料、机械价格的变化原则上大于±8%,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指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价格变化幅度的差额)要素价格。调整后的要素价格差额只计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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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规定
(一)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分别由招标人、投标人、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二)招标控制价在有条件的项目中试点推行。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规费费率、工程量清单上海地区补充项目(含措施项目)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另行制订。
(四)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试行,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凡2009年10月1日前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项目,仍按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约定执行。
(五)自本通知试行之日起,原市建交委(2003)532号文件中关于工程量清单编制和计价的部分、829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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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海贯彻实施GB50500-2008有关事项通知(沪建市管[2009]79号)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建市管〔2009〕7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99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具体情况,现就在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采用统一格式(详见附件)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 封面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除承包人自行编制的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外,受委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若为造价员编制,应由负责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盖章。
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㈢ 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㈣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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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参照下列内容报价:
1、人工费:生产工人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劳动保护费等。 2、材料费:材料的原价(供应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等。 3、机械使用费: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指中小型机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车船使用税等。
4、企业管理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包括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护费、全体职工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活动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材料检验试验费、材料采购及保管费、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场地清理费、施工交易服务费、税金(土地、房产、车船、印花等税)及其他。
5、利润: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6、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含公用管线)、园林建筑工程等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之和为基数计算。
7、安装、市政(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排水构筑物设备安装)、园林绿化工程等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人工费为基数计算。
8、综合单价应考虑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㈥ 暂列金额指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㈦ 将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发布〈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四)〉的通知》(沪建市管(2008)39号)中材料(设备)暂定单价项目、材料(设备)指定单价项目计入材料暂估单价项目,暂定金额项目及指定金额项目计入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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