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 995号),以及市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2008〕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公用管线和房屋修缮工程,参照市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2008〕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水利工程的调整内容及标准另发。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发布之日前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项目,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十、本通知由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施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市场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各专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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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说明一
1、 关于电子投标文件与书面投标文件的关系 当二者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投标文件为准。 2、 进行综合单价分析的项目
选择有代表性的或组成合同造价占较大比重的报价项目,要求投标人作出综合单价分析。
3、 分部分项清单中的材料(设备)指定(暂定)单价项目 相应报价不得低于所包含的指定(暂定)单价,不得规避应交纳的税金。 4、 其他项目清单中
招标文件应注明投标人须按工程量清单要求填报,不得擅自改动。 5、 措施项目
措施项目清单的报价,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符。
(1)对明确为包干使用的措施项目费用,缺项、漏项、报零均
不作调整。
(2)对安全、文明等施工措施应充分满足招标人及相应法律、
法规要求,不得缺项、漏项、报零,必须按要求报价。
6、 “最不利原则”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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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说明二
1、 增加对重要措施项目报价的控制条款
对临时设施、砼及钢砼模板与支架、脚手架、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大型机械(包括垂直运输机械)的使用及其他重要的措施项目,其报价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符,并开列措施项目费用的明细清单。出现下列情况,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可作废标处理:
(1) 该措施项目报价与施工组织设计明显不符; (2) 该措施项目仅以人工费报价;
(3) 以周转性材料已摊销完毕、机械闲置或机械已折旧完毕等
为由作明显偏低的报价;
(4) 单项措施费用项目除采用先进的技术方案降低费用外,
“0”报价或象征性报价的。
2、 增加对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评标总价的修正条款
分部分项清单报价经澄清、说明、补正后,应对评标总价进行修正,修正办法如下:
(1) 基础、沟(槽)等土方挖、填、运的报价,必须与施工
组织设计相符,并提供报价分析表和实际土方量。报价经澄清未考虑实际土方量的,应按实际土方量调整其报价,然后修正评标的综合单价。
(2) 主要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报价低于“平均报价”且,明
显低于市场合理低价,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按照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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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效标中最高报价予以修正。
(3) 暂定(指定)单价的材料(设备)项目的综合的单价报
价,扣除税金后等于或接近于暂定(指定)单价的,由投标人作补充综合单价分析并说明理由。如无充分理由,按照此项有效投标人中最高报价予以修正。
(4) 综合单价报“0”或“负”的报价,投标人无充分理由
说明的,按照该项有效标中最高报价予以修正。 上述修正值的总和,大于等于该投标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扣除暂定(指定)材料(设备)单价的总金额后的报价的5%~10%(具体数值由招标人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作废标处理。
计入评标总价的修正值,不等于中标价,一旦中标,修正值按最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原则处理。 3、 增加其他控制性条款
(1) 对写入招标文件的上述条款,投标人不接受或不按要求
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可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2) 投标人作出的优惠、让利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提供相
应证明。
(3) 综合单价应与综合单价表符,当出现不一致或不相符的
情况时,以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文件为准,且按最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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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说明三
1、模板及支架、脚手架投标价格的分类。 2、商务评分的投标价应扣除非竞争性费用。
(四)说明四
1、关于要素价格波动综合单价调整。 2、钢筋、商品砼异常报价控制:
设定B、C,报价低于B为废标,报价高于C须澄清(一般B为90%,C为110%)。
3、关于未经竞争费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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