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中邦气体有限公司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 质量管理手册附件 操 作 规 程
(作业指导书)
JHZB/QB03-01-00-1/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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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状态:■受控 □非受控 分发号:
颁布日期:2013年07月01日 实施日期:2013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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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气体充装质量管理手册附件 编号:WSYW/QB03-01-00-1/0-2009 第1页 共1页 第1版 第0次修改 批准日期:2013.07.01 生效日期:2013.07.01 受 控 文 件 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目录
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目录
序号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文件名称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低温液化气体罐车运输操作规程 低温液化气体罐车卸液操作规程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供气操作规程 低温液体泵操作规程 气体含量分析化验操作规程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前检查操作规程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永久气体所瓶充装后检查操作规程 文件编号 页码页码 WSYW/QB03-01-01-1/0-2009 3 WSYW /QB03-01-02-1/0-2009 10 WSYW /QB03-01-03-1/0-2009 16 WSYW /QB03-01-04-1/0-2009 21 WSYW /QB03-01-05-1/0-2009 26 WSYW /QB03-01-06-1/0-2009 32 WSYW /QB03-01-07-1/0-2009 39 WSYW /QB03-01-08-1/0-2009 45 WSYW /QB03-01-09-1/0-2009 51 55 气瓶接收登记建档标识运输储存操作规程WSYW /QB03-01-10-1/0-2009 附件 气瓶警示标签样式 9
永久气体充装质量管理手册附件 编号: WSYW /QB03-01-01-1/0-2009 第1页 共7页 第1版 第0次修改 批准日期:2013.07.01 生效日期:2013.07.01 受 控 文 件 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l 作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4)《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FNFX /QB02-0 l-26-1/0-2009)
(6)《气瓶充装事故和异常情况应急预案》(WSYW /QB02-01-30-1/0-2009) 2 适用范围
厂内禁火区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3 动火区的分类和审批 3.1防火区
3.1.1根据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和危害性及生产、维修的需要,本厂防火区划分如下: 3.1.1.1 l级防火区(甲、乙类火灾危险区)
(1)乙炔站的全部场所(包括乙炔气制备压缩间、溶解乙炔气瓶充装间、溶解乙炔气瓶库、丙酮库、电石库等,下同)。
(2)溶解乙炔气瓶检验站。
(3)低温液化气体储罐区(含低温液体泵、低温液体气化器等,下同)。 (4)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
3.1.1.2 2级防火区(丙类火灾危险区) (1)液体二氧化碳气瓶充装站。 (2)钢质无缝气瓶检验站。
3.1.2防火区的周围环境、厂区布置、安全间距、厂房建筑、装饰材料、地面材料、工 艺设计、设备设施、各种防范设施(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用电、消防用水、灭火器材、防爆电器、安全附件装置、计量测试和监控仪表等的设计、安装、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
务院令第373号)、《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1991)、《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1991)、《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 3836系列标准)、《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GB 12135—1999)、《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4—1998)、《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17265一1998)《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17266—199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1994)、《爆炸和火灾危害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1992)等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
3.2动火区
3.2.1动火区分为固定动火区和临时动火区。临时动火分为特级、l级、2级动火。 3.2.2动火(用火),指用火作业,或可能发生火花、火焰、高温的作业。如电焊、气焊气割、热加工、喷灯、电钻、砂轮、电锯、喷砂、金属锤击敲打等等作业或维修。
3.2.3固定动火和固定动火区 3.2.3.1固定动火
固定动火,指经常性进行动火作业。 3.2.3.2固定动火区
根据发生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需要,确需固定动火者(指需要进行经常性动火作业或维修)提出,经技术负责人审核,报厂专职安全员批准可设立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实行年审制,每年均需重新申请和审批。
3.2.3.3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不得设置在l级防火区内,也不得在2级防火区的气瓶充装间内。 (2)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且在室内。 (3)距l级防火区厂房、罐区等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4)固定动火区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可燃物品和其他杂物,必须配备规定种类和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3.2.3.4固定动火区的管理
(1)不得在固定动火区室外动火,不得移动用火。 (2)固定动火区必须设立明显标志,指定专人管理。
(3)固定动火区所属部门的安全员负责安全监督、检查、巡视。厂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
3.2.4临时动火和临时动火区 3.2.4.1临时动火
(1)临时动火指因检修或生产需要,临时性的、在防火区内某一小范围内的动火。 (2)凡需在防火区内临时动火,均须办理《临时动火证》。 (3)临时动火分为3级。
①特级动火:指在1级防火区内,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设备等重要部位进行的具有特殊危险性的动火作业。乙炔站全部场所,低温液化气体储罐区,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等的动火,属于特级动火。
②1级动火:指在易燃易爆区域(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进行的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动火作业。在1级防火区的内除特级动火区外的场所动火,如溶解乙炔气瓶检验站的动火,属于l级动火。
③2级动火:指在特级、1级动火区外的场所动火。即2级防火区内的动火。 3.2.4.2临时动火区
临时动火的设备、装置、地点和其周围10米范围,属于临时动火区。临时动火区周边20米范围属于临时动火监控区。
2.2.4.3 《临时动火证》的申请和审批
(1)凡需进行临时动火作业,必须办理《临时动火证》。
(2)《临时动火证》由申请部门提出,报审核人审核同意后,再报审批人批准。 (3)《临时动火证》包括以下内容,并附标有该区域的厂区平面图: ①申请单位及负责人签字; 3.2.3.4固定动火区的管理
(1)不得在固定动火区室外动火,不得移动用火。 (2)固定动火区必须设立明显标志,指定 ②申请时间; ③临时动火的详细位置(设备、装置或地点)及临时动火区范围; ④动火原因; ⑤动火等级;
⑥动火方式(动火手段或方法); ⑦安全防范措施和监控人; ⑧动火有效期和每次动火开始时间; ⑨动火项目责任人和实施人;
⑩动火分析的取样人、取样时间、取样点和分析人和分析结果;
11(必要时)设备或装置及其管道动火前的处置(置换、吹扫、通风、排气、清洗)方○
案及处置后可燃气体含量测定或氧含量测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