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习题库(4)

2019-02-21 00:17

A、转包权 B、出租权 C、互换权 D、转让权

14、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我国担保物权的类型包括( BCD ) A、地役权 B、抵押权 C、质权 D、留置权

15、甲有一辆汽车,抵押给乙,但未办理登记,后甲又将该汽车抵押给善意的丙,

且办理了登记,后甲无力还款,乙、丙均欲行使抵押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D ) A、乙对该汽车享有抵押权B、丙对该汽车享有抵押权

C、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丙的抵押权受偿D、丙的抵押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受偿

16、甲将自己的一批货物出质给乙,但乙将这批货物未放置在仓库里,而是方在露天,货物有毁坏灭失的可能,甲可以主张怎样的权利?( ABD ) A、有权要求将该批货物收回B、有权要求解除该质押关系

C、有权要球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D、有权要求将质物提存 17、下列受法律保护的占有类型有( AB )

A、所有人占有其所有物B、善意取得人对物的占有 C、恶意取得人对物的占有D、侵占人对物的占有

18、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给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自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认为这幅画是乙的。后来乙因为做生意急需用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挂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BD)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合同 C、应保护甲对该幅字画的所有权 D、应保护丙对该幅字画的所有权

19、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BC) A、地役权是为人特定人设定的 B、地役权是为需役地设定的 C、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D、地役权具有可分性

20、甲为了能在自己房中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4万元。两年后,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CD) A.甲、乙之间的约定为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 C.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甲、乙之间约定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失去效力

21、陈玉和韩冬共有四间房屋,租给刘丰开办商店。现韩冬为担保杜祥所负债务,将其对上述四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潘兴。该抵押已得到陈玉的同意,并在通知了刘丰后在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B)

A、在房屋抵押后,陈玉、韩冬与刘丰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B、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抵押权时,如果陈玉与刘丰都愿意购买时,陈玉有优先购买权。

C、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抵押权时,如果陈玉与刘丰都愿意购买时,刘丰有优先购买权

D、在房屋抵押后,陈玉、韩冬与刘丰的租赁合同即告终止。

22、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的朋友丙、丁二人先后以自己的轿车为乙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但都未与乙约定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及顺序,两辆轿车价值均为15万元。若甲到期未履行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CD(03司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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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乙应先就丙的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丁的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 B.乙应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50%债权

C.乙可以就任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另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 D.乙可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任意比例债权

23、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BD

A.质押合同无效 B.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C.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 D.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名词解释: 1、物 2、物权

3、物权请求权 4、所有权 5、相邻关系 6、善意取得 7、按份共有 8、共同共有 9、用益物权 10、担保物权 11、抵押权

12、最高额抵押 13、质权 14、留置权 五、简答:

1、物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2、所有权的特征是什么? 3、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哪些? 4、业主管理权的内容是什么? 5、善意取得应具备什么条件? 6、按分共有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7、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8、用益物权的特征是什么? 9、地役权的特征是什么? 10、担保物权的特征是什么?

11、设立浮动抵押应符合哪些条件? 12、质权人有哪些权利?

13、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是什么? 六、论述:

1、论物权的优先效力 2、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3、论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

4、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 5、试述抵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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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例分析:

案例1.甲将自己的三间私房出租给乙。后甲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对乙表示欲将此房出卖。乙表示愿意购买,与甲签订购房协议,约定房价为10万元,一个月内付清。不久,乙依约付清房款,但因甲外出做生意,过户手续一直未办理。后丙听说此事,表示愿以12万元购买。甲即要求乙补交2万元。乙坚决反对提价,认为自己已交清房款,房子已属于自己所有,甲无权再要求补交房款。甲见状,即将房子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丙据此限期要求乙腾房。乙认为自己买房在先,而且租期尚未届至,因此拒绝腾房。问: (1)此房屋的所有权现应属于谁? (2)丙是否有权要求乙腾房? 【参考答案】(1)房屋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须办理登记。乙虽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未办理登记,故未取得所有权,此房屋的所有权现属于丙。

(2)丙虽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但是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仍有效且租期未届满。根据“买卖不击破租赁”的原则,乙有权拒绝腾房。

案例2.村民陈某在耕田时捡到一匹马,并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马的主人来认领。事隔1年,仍未有人来认领,陈某也要搬到县城居住,经人介绍,陈某将马在县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卖给了邻村的赵某,但卖马时陈某并未说明马是他人的。几天后,马的主人郭某来找赵某要求返还该马,为此引起纠纷。问:(1)陈某饲养马的过程中,陈某与郭某之间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

(2)本案中,赵某能否取得马的所有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1)无因管理。依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条是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构成无因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①管理他人事务,即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为他人提供服务;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③无法律上的原因,即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不负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本案中,陈某对该马的饲养不负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不存在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动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构成无因管理。

(2)可以。动产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①标的物须为动产,但遗失物和盗脏除外,但货币、票据、通过竞买方式和交易所方式取得的动产除外。②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受让动产。③受让人取得动产时须为善意。本案中,陈某为无权处分人,该马为遗失物,但赵某购买该马时是在交易所进行的,且不知陈某不为该马的所有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取得了对该马的占有。作为善意第三人的赵某,应依善意取得制度享有对该马的所有权。郭某无权向赵某请返还该马,其所受损失,可向陈某追偿。

案例3.甲乙系夫妻,有一间夫妻共有房屋需要出售。乙私自与丙达成协议,以12万元将该房屋卖给丙,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甲因不知此房乙已出售给丙,又私自与丁达成协议,将房屋卖与丁,价额15万元,并且私自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丙要求交付房屋与甲乙发生纠纷,丙诉至法院。问:

(1)乙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甲与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归谁?为什么? 【参考答案】(1)无效。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依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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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甲乙系夫妻,其共有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取得一致意见后方能处分。乙私自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与丁私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均未取得共有人对方的同意,故均为无效合同。

(2)房屋的所有权归丁。不动产所有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房屋所有权已办理过户登记于丁,故其所有权归丁享有。本案中,丁不知甲未与乙协商而处分该房屋,为善意第三人,且支付了合理价款,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应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案例4.甲为某市运输个体户,因经营需要向好友乙借款10万元,乙言明必须提供担保。经协商,甲以自己的平房三间(价值9万元)担保8万元,又以红木家具一套(价值3万元)担保2万元,双方就平房抵押办理了登记。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逾半年,甲因车祸给他人造成损害15万元,为了偿还债务,甲遂将平房以5万元卖给丙,虽然丙知道该平房已经抵押给乙,但贪图价格便宜,且甲同意一起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就欣然买受;又将家具出卖给了丁,价款2万元。出卖平房和家具,甲均未通知乙。1年后,因甲无力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时才发现平房和家具都已经他属,愤而诉至法院。问: (1)乙是否有权就平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2)乙是否有权就家具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1)有权。经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依《担保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但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2)无权。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依《担保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害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甲在将家具抵押给乙后,又出让于丁,乙对该家具享有抵押权,丁对该家具取得所有权,由此发生抵押权与所有权的冲突,但因乙对家具的抵押权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丁所享有的所有权,故乙无权就家具主张抵押权。

案例5.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是好友,甲因扩大店面而急需资金向乙借款1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后甲向自然人丙借款10万元,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该车价值约为50万元。在丙占有期间,因丁向丙租用该车,丙未经甲同意,即与丁签订了租赁合同。丁因违章驾驶造成该车灭失,为此引起纠纷。问:

(1)本案中,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甲丙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丙是否有权出租该车?为什么? (3)甲可就该车损失向谁主张权利?为什么? 【参考答案】(1)未生效。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甲丙之间存在质权法律关系。丙无权出租该车。质权为担保物权,质权人对质物不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除非是为了保存质物价值的需要,因此,乙无权出租该车。出质人甲以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丙提供质押担保,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且将质物奥迪车交付于丙占有,甲与丙之间的质权生效,甲与丙之间存在质权法律关系。

(3)向丙主张权利。质权人擅自出租质物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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