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技术操作规程(2)

2019-02-21 00:20

第21条 使用电钻时,必须设有并使用检漏、短路、过负荷、远距离起动和停机、自动停电等综合保护装置。 四、操作准备

第22条 钻眼前应准备好所使用的钻具,如风钻、煤电钻,钻杆、钻头等。钻杆要直,水针孔要正,钻头应锋利,并要完整无损。 第23条 压风管、供水管、电源须接送至掘进工作面附近,保证风、水、电使用方便、正常和安全。

第24条 进入工作地点之前,必须对施工地点进行敲帮问顶工作,有危岩、悬煤矸时,要及时处理;钻眼必须在临时支护掩护下或在支护完整条件下进行。

第25条 打眼前要做到“三紧”、“两不要”:即袖口、领口、衣角紧;不要戴手套,不要把毛巾露在衣领外。 第26条 钻眼前对风钻要进行如下检查:

1.风钻接风、水管前,检查管口内是否有脏、杂物;如有时要用风、水吹冲干净。检查风、水管路是否完好畅通,接头是否连接牢固。

2.零部件是否齐全,螺钉是否紧固,水针是否合格。

3.注油器内要装满油脂,油脂要清洁,并调节好油阀及进行试运转。

4.钻杆是否平直,钻头安装是否牢固,钻杆中心孔和钻头出水孔等是否畅通,钎尾是否合格。

5.运转声音是否正常,各操作把手是否灵活可靠,有无漏风、漏水现象,钻架的升降是否灵活。

6.打深眼时,要配齐长短套钎及相应钻头 以上情况都达到完好要求时,才准许钻眼。 第27条 钻眼前对电钻要进行如下检查: 1.综合保护装置是否齐全、灵敏可靠。

2.电钻机体有无裂纹或损伤,螺钉、螺帽、销子等有无松动,后罩、风扇是否完好等。

3.钎杆是否平直,钎头、钎尾是否合格;供水中孔是否畅通,侧式供水套是否完好;钻头是否锋利,钎杆与钻头连接是否牢。 4.电钻开关是否灵敏,转动方向及声响是否正常。

5.电缆是否有破皮、露芯、漏电,电缆应挂在巷道的一侧,防止挤压损坏。

6.供水管是否畅通,水源有无压力等。 以上情况都达到完好要求时,才准许钻眼。 五、操作顺序

第28条 掘进打眼工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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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施工地点安全。

2.准备钻眼设备、工具,试运转,并标定眼位。 3.钻眼。

4.撤出设备和工具。 六、正常操作 (一)风钻打眼

第29条 标定眼位,划分区块。

1.按中、腰线和炮眼布置图的要求,标出眼位。

2.多台风钻打眼时,要划分好区块,做到定人、定钻、定定位、定责,不准交叉作业。

3.按照爆破图表的要求,确定打眼深度,并在钻杆上做好标记,确保眼底(除陶槽眼)落在同一个平面上。

第30条 试运转:按照先开水、后开风的顺序进行试运转。 第31条 定眼:司机站在风钻后侧面,手握把手,调整钻架(气腿)到适当高度;领钎人员站在一侧,避开司机视线,手握钎杆,把钎头放在用镐刨出的眼窝上。定眼时,风钻司机和领钎人员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第32条 开眼:把风钻操纵阀开到轻运转位置,待眼位稳固并钻进20~30毫米以后,再把操纵把手扳到中运转位置钻进,直至钻头不易脱离眼口时,再全速钻进。 第33条 正常钻眼。

1.司机一手扶住风钻的把柄,一手根据钻进情况,调节操纵阀和钻架调节阀。

2.开钻时要先给水,后给风;钻眼过程中,给水量不宜过大或过小,要均匀适当。更换钻杆时,要先关风,后关水。

3.司机扶钻时,要躲开眼口的方向,站在风钻侧面,两腿前后错开,脚蹬实底,禁止踩空或骑在气腿上钻眼,以防钻杆折断时风钻扑倒或断钎伤人。

4.钻眼时,风钻、钻杆与钻眼方向要保持方向一致,推力要均匀适当,钻架升降要稳,以防折断钻杆、夹钻杆或拐丢钻头。

5.钻眼应与煤岩层理、节理方向成一定的夹角,尽量避免沿层理、节理方向钻眼。

6.遇有突然停风、停水时,应将风钻取下,拨出钻杆,停止钻眼。

7.更换钻眼位置或移动调整钻架时,必须将风钻停止运转。 8.按时向风钻注油器内注油,不得无润滑油作业。

9.钻深眼时,必须采用不同长度的钻杆,开始时使用短钻杆。 第34条 停钻:钻完眼后,应先关水阀,使风钻进行空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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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吹净其内部残存的水滴,防止零件锈蚀。 (二)电钻、风煤钻钻眼 第35条 标定眼位。

1.按中腰线和炮眼布置图的要求,标出眼位。

2.两台或多台电钻打眼时,要划分好区块,不准交叉作业。 第36条 试运转:开水、送电(送风—)、试运车。

第37条 点眼:用手镐点眼定位,并刨出眼窝,钻头轻轻接触煤壁,启动手柄开关。

第38条 钻进。

1.点眼后,按规定的角度、方向均匀用力向前推进,直至达到要求深度。

2.打眼工要站稳,并握紧电钻把,切忌左右晃动。

3.开眼或钻眼过程中,不准用手直接扶、托钻杆或用手掏眼口的煤岩粉。

4.电钻、风煤钻转动后要注意钻杆的进度,每钻进一段距离要来回抽动几次钻杆,排除煤粉,减少阻力,以防卡住钻杆。

5.当电钻(风煤钻)发生转动困难或发出不正常的声响时,或电钻、电缆漏电及电钻外壳温度超过规定等故障时,必须停止钻进,查出原因,及时处理。

6.在煤壁上钻眼时,要尽量避开硬夹石层和硫化铁结核。 7.在工作面移动电钻时,要一手提电钻手把,一手提电缆。不准用电缆拖拉电钻,也不准将钻杆插在电钻上移动。

第39条 停钻:钻眼完毕,应先关水、再断电(停风),最后抽出钻杆。

七、收尾工作

第40条 使用风钻钻完眼后,应将钻眼工具、设施撤出工作面,存放在安全地点;将风、水管阀门关闭,软管盘放整齐。

第41条 使用电钻钻完眼后,应从电钻上拔下钻杆,切断电源,并把电缆、钻杆、电钻撤至无淋水和支架完好的安全地点,将电缆和供水软管盘放好。

使用风煤钻钻完眼后,应从风煤钻上拔下钻杆,并把风水管、钻杆、风煤钻撤至无淋水和支架完好的安全地点,将风水管盘放好。

四、掘进爆破工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类煤矿在掘进工作面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爆破工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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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是专职的。 第3条 爆破工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三、安全规定

第4条 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5条 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爆器材不准下井使用;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捡测仪;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退等管理制度。

第6条 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第7条 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

1.炸药: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有煤矿安全标志的煤矿许用炸药,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4)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5)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6)在同一次装药爆破工作面,严禁装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炸药。 2.雷管:在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1)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2)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3)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3.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第8条 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实行“三人连锁爆破”和“三保险”制度。

“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装药爆破。

“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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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班组长亲自派专人警戒,并将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煤尘浓度合格后,将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三保险”制度:即站岗、设置警标、吹哨。

第9条 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并应采用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10条 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掘进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11条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第12条 严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线爆破。

第13条 在高瓦斯或煤(岩)与瓦斯突出以及有冲击地压的掘进工作面爆破,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特殊安全措施。 四、操作准备

第14条 爆破材料的运送。

1.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2)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3)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4)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5)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2.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5)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第15条 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严禁乱扔、乱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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