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中的集群行为
——法社会学视域中的群体性事件及其解决机制
秦强 郭星华?
摘要: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转型社会的过渡性、阶段性和不稳定性特征导致了群体性事件的频频发生。从法社会学的视角来看,群体性事件的本质是发生在风险社会中的一种集群行为。风险社会是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根源,集群行为是群体性事件的本质特征。我们应当明确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和特点,从而确定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原则和解决机制。
关键词:社会转型 群体性事件 风险社会 集群行为
一、社会转型时期的群体性事件
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余年,是中国社会急剧变化的三十余年。在这三十余年中,中国社会经历了前所未有的一系列深刻改变,主要体现为我国正在由一个传统的人治社会向一个现代化的法治社会转变。改革开放三十余年的历程表明,我国现在正处于一个革故鼎新、激荡变革的社会转型时期。转型时期的社会一般都具有过渡性、阶段性和不稳定性的特征。一方面,传统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已经逐渐解体,对社会成员的控制力逐渐减弱,就会出现“规范真空”或“控制失灵”现象; [1]而另一方面,新型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正在形成过程之中,还没有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接受和充分认可。在这个过渡过程中,作为一个社会有机体,传统社会的各个组成要素与现代社会的各个组成要素之间必然会产生种种冲突和矛盾,这样,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系统内部自然也会产生种种冲突,从而造成转型社会的不稳定特征。这种社会冲突的集中体现就是转型时期的突发性群体事件。
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学术界众说纷纭,定义繁多。从社会学角度来看,一般认为,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由社会原因而引起的,有众多人参加的,并且严重破坏正常社会秩序,必须及时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置的重大社会性事件。[2]近年来,我国比较有影响力的群体性事件有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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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强,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博士后研究人员,法学博士;郭星华,湖南湘潭人,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项目来源:北京市与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2010)——社会转型与公共治理;项目负责人:程天权
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等。上述具有代表性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实际上是社会转型时期由于新旧社会秩序的交替和社会结构的变革而引发的社会冲突的一种集中反映。群体性事件的频频发生既有社会结构自身不断发生变革、社会利益不断发生分化的原因,也有当地政府部门处理类似问题经验不足、能力不够,致使问题不断发生扩大的因素。在现阶段,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是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必须正视的焦点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各种社会利益在不断分化,各种社会矛盾也不断产生,如何在发展的同时及时有效的处理好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大问题。
二、群体性事件的本质:风险社会中的集群行为
从根源上看,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在法社会学中,群体性事件的产生主要与风险社会理论和集群行为理论密切相关。群体性事件实际上是风险社会理论和集群行为理论在特定条件下的集中体现,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在某种意义上也印证了风险社会理论和集群行为理论的预见性。 (一)风险社会: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根源
风险社会理论(Risk Society)的主要创始人是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他在1986年出版的《风险社会》一书中集中的探讨了有关风险社会的问题,使得风险社会的概念和理论成为全世界都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贝克认为,风险是现代性的产物,具有现代性的特征。之所以说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主要是理由在于:第一,产生于晚期现代性的风险,在本质上是与财富不同的。如水、空气中的毒素和污染等。它们会引致的系统的、常常是不可逆的伤害,而且这些伤害一般是不可预见的。第二,风险具有安全不同的分配逻辑,或早或晚现代化的风险同样会冲击那些生产它们和得益于它们的人。例如,生态灾难和核泄漏是不分国家和边界的,即使是富裕和有权势的人也在所难免。第三,虽然风险的扩散和商业化并没有完全摒弃资本主义发展的逻辑,但它使资本主义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就意味着,随着对它自己释放的风险的经济发掘,工业社会产生了风险社会的危险和政治可能性。第四,你可以拥有财富,但必定会受到风险的折磨,因为风险是文明强加的。第五,风险社会的风险具有政治性,原来认为非政治性的风险,如自然和人类健康、市场崩溃、资本贬值、
对工业决策的官僚化审查、新市场的开辟、巨额浪费、法律程序和威信的丧失,在风险社会中出现的是一种灾难的政治可能性。风险社会是一个灾难社会。在其中,异常的情况有成为屡见不鲜的情况的危险。[3]
由于现代化是一个自我创新的过程,因而工业社会也会被淘汰,这就意味着风险社会的出现。风险社会其实是指现代社会中的一个发展阶段。贝克认为风险社会的产生是“由于工业社会的自信主导着工业社会中的人民和制度的思想和行动。风险社会不是政治争论中的可以选择或拒斥的选项,它出现在对其自身的影响和威胁视而不见、充耳不闻的自主性现代化过程的延续性中。后者暗中累积并产生威胁,对现代社会的根基产生异议并最终破坏现代社会的根基。”[4]
从贝克对风险社会的论述可以看出,风险社会是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风险社会本身是社会形态的一种表现形式,是现代社会所不可避免的一种形态。在转型时期的中国,也体现着风险社会的特征,也存在着巨大的社会风险。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得到快速的发展,已经由传统的计划经济社会转向现代化的市场经济社会,但是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中国社会也开始具备风险社会的特征,开始出现了无法控制的新的风险,例如伴随着经济高速增长的是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社会生态急剧恶化,因此,中国社会在急剧发展的同时,也给自身带来许多不可预料也无法避免的社会风险,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实际上已经进入了高风险社会,存在着自然风险、结构性风险、制度性风险、技术性风险等诸多类型。对此一个最突出的表现是群体性事件增多,这些群体性事件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和破坏性的特征,正符合风险社会的特征。所以,转型时期的中国具有风险社会的特征,而群体性事件正是中国进入风险社会的一个突出表现。 (二)集群行为:群体性事件的本质特征
集群行为(Collective Behavior),也称为“集体行为”、“集合行为”。在社会学上,一般将各种人数众多、无组织的群体行为,称为集群行为。[5]从社会规范的角度而言,社会主体的行为一般都处于特定的社会规范的约束之下,服从社会规范的指引,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有些行为可能不受通常的社会规范所指导,这些自发的、无序的、无结构的、难以预测的群体行为,就可以称为集群
行为。集群行为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如群众骚乱、集会、游行、罢工、种族,这些行为之间可能相互影响,也可能互不相关。
从大众心理角度对集群行为进行开创性研究的是法国著名社会心理学家勒庞(Gustave Le Bon) 。他认为,集群是一个组织化的心理群体,它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存在,受群体精神统一定律的支配。在集群情况下,有些特点是为群体所独有的,孤立的个人并不具备的。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首先,即使从数量上考虑下,形成群体的个人也会感觉到一种势不可挡的力量,这使他敢于发泄出自本能的欲望,而在独自一人时,他是必须对这些欲望加以克制的。他很难约束自己不产生这样的念头:群体是个无名氏,因此也不必承担责任。这样一来,总是约束着个人的责任感便彻底消失了。第二个原因是传染的现象,它也对群体的特点其中决定作用,同时还决定着它所接受的倾向。在群体中,每种感情和行动都有传染性,其程度足以使个人随时准备为集体利益牺牲他的个人利益。这是一种与他的天性极为对立的倾向,如果不是成为群体的一员,他很少具备这样的能力。第三个原因指的是易于接受暗示的表现,它也是上面所说的相互传染所造成的结果。所以,群体中的个人不再是他自己,他变成了一个不受自己意志支配的玩偶。孤立的他可能是个有教养的个人,但在群体中他却变成了野蛮人——即一个行为受本能支配的动物,他表现的身不由己,残暴而狂热。[6]
继勒庞之后,对集群行为做出系统性研究的美国社会学家斯梅尔塞(Neil Smelser)。作为结构功能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的斯梅尔塞受到了经济学的启发: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对最终结果都有不同的贡献,都是必需的。任何一个阶段的失败都会导致生产过程本身的终止,因此,每一个阶段都在最终产品上增加了价值。斯梅尔塞将这种价值累加(value added) 的观念引入,提出了产生集群行为或社会运动必须依次出现的六个要素。他的价值累加理论假定,只有当个六个特定要素在特定情况下结合起来或相互作用时才能导致集群行为的产生。这六个条件分别是环境条件、结构性压力、普遍情绪的产生或共同信念的形成、诱发因素、行为动员以及社会控制能力。[7]只有当这六个特定条件在特定情况下结合起来或相互作用才能导致集群行为的产生,其中,最重要的还是社会控制能力,集群行为最终是否会发生取决于社会控制能力的强弱。
集群行为的产生需要一定的条件,一般认为,以下因素对于集群行为的产生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第一,环境因素。作为一种群体性的行为,集群行为需要特定的环境场所,能够使得人们的行为产生积极的互动和交流。比较常见的场所如广场、大街、体育场等容易聚集的场所,在这些特殊场合之下,行为人容易受到刺激和感染,从而刺激了集群行为的产生。第二,社会角色的改变与行为的失范。集群行为是一种破坏性的行为,是对社会规范的一种破坏。在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社会分工和社会角色,都有自己需要遵守的社会规范。但是,当很多人集合在一起的时候,个人的角色与规范就会湮灭在群体之中,个人的身份和角色就不再明显,取而代之的群体身份,个人就感觉不到社会规范对个人的约束,这就容易导致集群行为的产生。第三,利益的相对剥夺。群体性事件是对现有社会秩序的挑战,原因在于人们认为现有的社会秩序不能满足其社会需求,其自身利益不能完全得到保障。这种利益有可能是经济上的利益,也有可能是自我价值实现的归属感。当人们认为其应该拥有的利益而没有完全拥有时,就会产生一种自身利益被“相对剥夺”的感觉,就会在集体行为中将自己的不满发泄出来,从而导致集群行为的产生和急剧发酵扩大。
集群行为理论有效的解释了群体性事件中的参与者的心理状态。由于在群体性事件中,事态发展总是很突然,短时间内很多的人聚集在一起,这个时侯集群行为效应就会显现出来。本来在现实中温文尔雅的个人,在集群行为效应的刺激下,往往会趋于暴力和狂热,所谓“集体无意识”、“集体无理性”描述的就是这种状态。在群体性事件中,个人的力量湮灭于群体中,个人的身份也隐藏于群体之中,行为的匿名性和情绪的传染性致使群体性中的个人会呈现出急剧的狂热状态,这种力量聚集起来就会社会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
三、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与基本特点
风险社会理论与集群行为理论仅仅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性,其并不能直接导致群体性事件的产生。作为一种具体性的行为,在现实中,每一个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有其自身的特定条件,也有其特有的刺激因素,这些不同的因素聚合起来,在外界环境的刺激之下,很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从整体上看,在现阶段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