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社会控制机制的转化。我们现在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转型时期最大的特点是原来的制度结构趋于解体,而新型的社会制度还处于建构和完善之中,社会制度的变化造成了社会控制机制的转化。在社会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社会控制机制转化就意味着社会控制的弱化。郑杭生先生认为,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不同社会群体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和社会关系产生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必须建立相应的社会控制机制与之相适应,并有效发挥调整作用。但是,由于转型期社会结构的藕合性不强,容易发生结构性失衡,而社会整合与社会控制机制尚不稳定,社会控制机制相对滞后,社会整合与控制能力下降,社会秩序出现规范真空与控制失灵的状况。当各种问题和矛盾相互交错、相互影响、日趋激化,社会运行机制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调整和控制,就必然会导致大量社会失范行为的发生,严重时引发群体性事件。[8]
社会控制机制的弱化对于社会发展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从积极的方面来说,社会控制机制的弱化意味着社会自由的增加和社会活力的增强。因为在原来的社会控制机制之下,人民的自由和利益会受到旧有社会格局的限制,传统社会中的既得利益群体会仅仅看护既有的社会格局,使得社会缺乏变革和创新。在这种旧有的社会格局或利益分配机制之下,社会资源无法得到充分的利用,社会的生机和活力自然也就无从谈起。而一旦这种旧有的社会控制机制弱化,那么对利益的诉求和新秩序的渴望就会使得社会发展的积极因为活跃起来,重新使得社会充满生机和活力。社会控制机制的弱化再给社会带来变革的同时,也会带来一定的风险,这个风险主要体现在社会控制机制的弱化所带来的不稳定因素上。在旧有的社会秩序下,由于社会控制机制的存在,使得一切试图破坏现有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的行为都有遭到强制性的镇压,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当这种社会控制机制趋于弱化的时候,社会体系对个人的约束就比较困难,个人之间为了自己的利益或归属感就有可能采取一些对现有制度构成挑战的行为,而这种挑战制度的行为获得较多人的响应的时候,群体性事件就有可能爆发。因此,在社会转型时期,如何在旧有社会控制机制弱化的同时,尽快的建立起有效的新型社会控制机制就成为我们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第二,利益群体、社会阶层之间的冲突加剧。按照功利主义的学说,每个人都追求自我利益最大的动物,都具有趋利避害的天性。在以往的社会结构中,在整体的利益、全局利益的名义下,各个利益群体、社会阶层的利益被掩盖和湮灭了,个人意识和群体意识还处在朦胧的未觉醒状态。所以,尽管旧有的社会结构只是在维护既得利益群体的利益,但是由于传统的社会控制机制的存在以及个人利益诉求的未觉醒,使得利益群体和社会阶层之间因为利益的冲突并不明显。[9]而在社会转型时期,原来的社会结构即将打破,原来的利益分配格局自然也将打破。所谓改革,事实上就是利益格局的调整,就是按照新的原则来重新分配利益格局。在这种新的利益分配机制的建立过程中,个人的权利意识的觉醒是利益格局调整的源动力。通过思想解放,人们的个体意识和群体意识得以彰显,权利意识和利益意识得以觉醒。不同阶层的人开始为了争取不同的利益而起来抗争。从法律层面讲,为自己或为所属的群体争取合法利益,是现代社会赋予人们的权利。但是,在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利益分配机制的不完善,并不是所有的合法的利益诉求都能通过协商等方式得到充分满足。[10]在社会利益诉求机制不通畅以及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这种争取利益的行为一旦受阻,或者这种行为超出了一定的度量界限,就有可能演变为突发性的群体事件。 因此,利益群体和利益阶层之间的冲突加剧,是诱发群体性事件的潜在原因。
作为一种群体性、突发性、破坏性的集群行为,群体性事件具有自己的典型性的行为特征。从来源上说,群体性事件的行为特征源于集群行为的行为特征。一般认为,集群行为具有以下典型性特征:第一,自发性。集群行为的产生一般都是自发,尽管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会受到某些人或某些集团的挑动或者教唆,但通常情况下参加者都是自愿加入并实施集群行为的。第二,不稳定性,集群行为发生往往是因为突发事件而起,也往往会因为事件的解决或其他原因而停止,因而,集群行为通常是一种短暂的现象。第三,无组织性。集群行为通常是一哄而起,缺乏明确的领导和组织架构。第四,情绪性。集群行为通常带有强烈的情绪色彩,缺乏理智的思考,容易受到群体或者其他人行为的影响。集群行为的特征实际上也就是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征,因为群体性事件实际上是集群行为的一个特殊表现形态而已。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集群
行为,群体性事件又有自己的特殊之处。从整体上看,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群体性事件的爆发通常是突然的,具有不可预测性。群体性事件之所谓成为是一个“突发事件”,是因为它是突然之间就爆发的,就有不可预测性。这也是群体性事件为何具有巨大的社会破坏性的原因之一。由于政府和社会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爆发缺乏足够的经验和应对机制,因而,一旦这种突发事件爆发,往往会无法控制局势的发展,造成事态的恶化。当然,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尽管是突然的,但是,在群体性事件爆发之前,也不是毫无征兆的,肯定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矛盾和纠纷,只是这些我们通常没有从群体性事件的高度去认识和重视这些矛盾和纠纷,致使这些问题逐渐加剧。例如,在湖北石首事件中,谁也不会想到,一个厨师的自杀会导致一个几万人参与的恶性事件的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不可预测性使得这类事件构成社会秩序的潜在威胁,因为在风险社会中,一个很小的事件可能引发连锁的反应,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灾难。
2、群体性事件通常由一个导火索事件引发。群体性事件尽管通常是缺乏严密组织领导、突然之间爆发的事件,但是,事件爆发往往都由一个特定事件予以引发,这个事件可以称作是导火索事件。通常情况下,群体性事件的爆发经历了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是伴随着事态的逐步发展和一定程度的加深才逐渐得以爆发的。在事件的积累过程中,矛盾和纠纷在逐渐的加剧,为日后事件的爆发遗留了隐患。像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等群体性事件,这些事件的直接起因,都是因为个案而引发的,如贵州瓮安事件中的李树芬之死,湖北石首事件中的涂远高之死等。长期以来的矛盾积累遇到了一个导火索事件,自然是瞬间爆发,一发而不可收拾。
3、群体性事件的参加者情绪色彩强烈,非理性情绪强烈。在群体性事件中,个人的不满和积怨可以凭借群体的声音表达出来,这就使得群体性事件具有浓重的情绪化色彩和非理性化倾向。根据社会心理学的研究,理性的个人在狂热的群体面前也会逐渐丧失其内在的理性,成为狂热的集群主义者。对此,勒庞有过精彩的论述:“孤立的个人很清楚,在孤身一人时,他不能焚烧宫殿或洗劫商店,即使受到这样做的诱惑,他也很容易抵制这种诱惑。但是在成为
群体的一员时,他就会意识到人数赋予他的力量,这足以让他生出杀人劫掠的念头,并且会立刻屈从于这种诱惑。出乎预料的障碍会被狂暴地摧毁。”[11]
四、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原则与解决机制
最近几年来,群体性事件之所以频频发生,一方面固然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整个社会处于一种风险状态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当地政府对待群体性事件的态度和处理方式有关。由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转型社会时期出现的新事物,因此,当地政府在处理这类事件时明显缺乏处理经验,缺乏应对措施和应急机制,从而造成事态的激化。所以,尽管从根源上看,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是社会发展到风险社会这一特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但是由于群体性事件具有较大的破坏性,会对现有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结构造成较大冲击,因此,在现阶段,必须正视群体性事件,认清我们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群体性事件的应对的原则,建立起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机制,最终以制度建设为突破口从根源上消解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一)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原则
不论在任何社会,良好的社会秩序总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前提,而社会控制则是社会秩序形成的必要手段。随着社会的急剧发展和社会利益的冲突日益加剧,社会控制的手段和方法也日趋严密,越来越趋向于制度化和规范化,从而使得法律成为社会控制的基本形式。正如美国法社会学家庞德所言:“在近代
[12]
世界,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因此,在法治社会中应对群体性事件,
也必须依靠法律为主要手段。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已经制定了专门针对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法律,依法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也具有法律依据,这个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主要着眼于应对突发危机行政措施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针对我国以前规定的应急措施较多地考虑有效性,在合法性保障上重视不足的问题,《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能力,使政府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处理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公布实施,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突发性群体性事
件作为突发事件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政府在处理时也必须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来进行。
因此,在法治社会中,群体性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时必须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是采用行政措施和实施行政管理,不能滥用警力,违法行政。群体性事件的激化往往与政府权力的滥用和违法行使有着重大关系,因此,为了尽可能的化解群体性事件,必须要求政府的行为符合合法性要求。第二,在对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进行处理的时候也要坚持合法性原则。对于参与者的合法利益诉求要给予支持,对于参与者合法的虽然过激但是合法的行为要予以理解,不能动辄就诉诸武力予以强制镇压。但是对于一些明显违法的行为,如杀人放火、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行为,应当主动果断的根据法律采取紧急处理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 (二)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机制
群体性事件是社会转型的一个必然产物,也是风险社会的风险体现。要想从根源上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必须针对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做好相应的应对解决机制。
首先,针对社会转型时期的利益纷争,需要建立健全利益诉求机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大多与利益有关,社会转型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就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新的利益格局正在形成中,新的利益格局的形成其实就是一个利益博弈、利益均衡的过程。[13]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协商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使得社会成员的利益要求都能通过正常的渠道表达出来,使得社会成员都能分享到社会发展的利益,使得社会成员合法的利益都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其次,针对社会转型中的各种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需要建立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各种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这是任何社会都无法避免的。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冲突随着社会控制机制的减弱都会展现出来,这些利益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就会破坏社会的“自发的自我调节机制”,导致社会冲突的产生。[14]一般的冲突可以通过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予以解决,如通过调解机制、仲裁机制或者诉讼机制。[15]但是,如果一个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或者这个冲突非常尖锐无法通过现有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