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封锁、防止扩散。
4.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4.2.1.1疫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死畜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死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死畜所在牧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家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死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4.2.1.2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范围的区域划定为疫区。 4.2.1.3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存在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及跟踪调查结果,适当调整范围。
4.2.2封锁
疫情发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共同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
4.2.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4.2.3.1扑杀疫点内的所有山羊和绵羊,并对所有病死羊、被扑杀羊及羊鲜乳、羊肉等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具体可参照《口蹄疫扑杀技术规范》和《口蹄疫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执行;
4.2.3.2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可参照《口蹄疫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执行;
4.2.3.3羊毛、羊皮按(附件1)规定方式进行处理,经检疫合格,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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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后方可运出;
4.2.3.4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见附件1);
4.2.3.5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见附件1); 4.2.3.6禁止羊、牛等反刍动物出入。 4.2.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4.2.4.1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4.2.4.2禁止羊、牛等反刍动物出入;
4.2.4.3关闭羊、牛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停止活羊、牛展销活动; 4.2.4.4羊毛、羊皮、羊乳等产品按(附件1)规定方式进行处理,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出;
4.2.4.5对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测,对羊舍、用具及场地消毒; 4.2.4.6必要时,对羊进行免疫。 4.2.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4.2.5.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活羊调入、调出,反刍动物产品调运必须进行严格检疫;
4.2.5.2加强对羊饲养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4.2.5.3必要时,对羊群进行免疫,建立免疫隔离带。 4.2.6野生动物控制
加强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生易感动物分布状况调查和发病情况监测,并采取措施,避免野生羊、鹿等与人工饲养的羊群接触。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进行通报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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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解除封锁。
疫点内最后一只羊死亡或扑杀,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后至少21天,疫区、受威胁区经监测没有新发病例时,经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机构审验合格,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4.2.8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4.2.9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4.2.9.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活羊及其产品; 4.2.9.2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户防控意识;
4.2.9.3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防止疫情发生。
5 预防措施 5.1 饲养管理
5.1.1 易感动物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加强种羊调运检疫管理。
5.1.2 羊群应避免与野羊群接触。
5.1.3 各饲养场、屠宰厂(场)、交易市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要建立并实施严格的卫生消毒制度(见附件1)。
5.2 监测报告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小反刍兽疫监测工作。发现以发热、口炎、腹泻为特征,发病率、病死率较高的山羊和绵羊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5.3 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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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经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免疫措施: 5.3.1 与有疫情国家相邻的边境县,定期对羊群进行强制免疫,建立免疫带;
5.3.2 发生过疫情的地区及受威胁地区,定期对风险羊群进行免疫接种。 5.4 检疫 5.4.1 产地检疫
羊在离开饲养地之前,养殖场(户)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检后必须及时派员到场(户)实施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合格证明;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4.2 屠宰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对羊进行验证查物,合格后方可入厂(场)屠宰。检疫合格并加盖(封)检疫标志后方可出厂(场),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5.4.3 运输检疫
国内跨省调运山羊、绵羊时,应当先到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经调出地按规定检疫合格,方可调运。
种羊调运时还需在到达后隔离饲养10天以上,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5 边境防控
与疫情国相邻的边境区域,应当加强对羊只的管理,防止疫情传入: 5.5.1禁止过境放牧、过境寄养,以及活羊及其产品的互市交易; 5.5.2必要时,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建立免疫隔离带; 5.5.3加强对边境地区的疫情监视和监测,及时分析疫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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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反刍兽疫消毒技术规范
1.药品种类
碱类(碳酸钠、氢氧化钠)、氯化物和酚化合物适用于建筑物、木质结构、水泥表面、车辆和相关设施设备消毒。柠檬酸、酒精和碘化物(碘消灵)适用于人员消毒。
2.场地及设施消毒 2.1 消毒前的准备
2.1.1 消毒前必须清除有机物、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2.1.2 选择合适的消毒药品;
2.1.3 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用具(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2.2消毒方法
2.2.1 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熏蒸和冲洗等方式消毒; 2.2.2 羊舍、车辆、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
2.2.3 养羊场的饲料、垫料、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2.2.4 疫区范围内办公、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消毒;
3.人员及物品消毒
3.1 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
3.2 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
4.山羊绒及羊毛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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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采用下列程序之一灭活病毒:
4.1 在18℃储存4周,4℃储存4个月,或37℃储存8天。
4.2 在一密封容器中用甲醛熏蒸消毒至少24小时。具体方法:将高锰酸钾放入容器(不可为塑料或乙烯材料)中,再加入商品福尔马林进行消毒,比例为每立方米加53ml福尔马林和35g高锰酸钾;
4.3工业洗涤,包括浸入水、肥皂水、苏打水或碳酸钾等一系列溶液中水浴;
4.4 用熟石灰或硫酸钠进行化学脱毛;
4.5浸泡在60-70℃水溶性去污剂中,进行工业性去污; 5.羊皮消毒
5.1在含有2%碳酸钠的海盐中腌制至少28天。
5.2在一密闭空间内用甲醛熏蒸消毒至少24小时,具体方法参考4.2。 6.羊乳消毒
采用下列程序之一灭活病毒:
6.1 两次HTST巴氏消毒(72℃至少15秒)
6.2 HTST巴氏消毒与其它无力处理方法结合使用,如在pH6的环境中维持至少1小时;
6.3 UHT结合物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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