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近期内存款账户的交易记录;
12.4发生婚姻家庭纠纷期间,有无转移存款的迹象; 12.5目前各账户的存款余额; 12.6目前各存款账户归谁掌管;
12.7是否存在以第三人名义开户存有夫妻存款的情况。 第13条律师了解股票情况,可以从以下方面了解: 13.1双方名下的股票账户、股东代码及开户证券公司; 13.2股票资金账号及开户银行;
13.3目前股票账户内的股票名称及数量,当前股市大约市值; 13.4购买股票的资金来源,目前资金账户的余额; 13.5是否存在由当事人出资,以第三人名义持股的情况。
第14条在接待咨询阶段,律师可以视具体需要询问家具电器情况,包括购买金额、品牌、数量、出资来源,以及了解家具电器的大约现值。 第15条律师可以了解当事人双方持有贵重金属、贵重古董及其他有较大价值的动产财物的情况,了解是否有继承或接受赠与具有特殊意义物品的情况。
第16条律师可以了解双方名下汽车拥有情况,包括以下信息: 16.1汽车品牌、款式、牌照号;
16.2购买时间、购买金额、付款方式、有无贷款以及还贷情况; 16.3目前车辆车籍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 16.4目前车辆市值;
16.5有无车辆抵押情况及与车辆有关的债权债务纠纷。
第17条律师了解公司股权等企业投资权益情况,可以从以下方面了解: 17.1企业的名称及营业地;
17.2企业注册的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
17.3企业出资人的人数、姓名及各自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17.4企业注册后有无工商登记的变更事项;
17.5企业财务情况,比如会计报表所有者权益、企业净资产状况; 17.6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及未来市场前景;
17.7持有股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转让股权的情况; 17.8当事人对企业投资权益分割的态度; 17.9其他企业相关信息。
第18条对于当事人名下的保险利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未来确定应获得的收益,由律师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要详细了解。 第19条律师在了解上述财产信息时,还应当了解财产所在的国家或地区,以便为当事人纠纷解决涉及的管辖问题提供法律建议。
第20条律师在咨询中对有可能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应详细了解纠纷案情,确认案件管辖地,是否符合法院立案条件,能否受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尽可能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矛盾的途径。
第21条除回复当事人直接咨询的问题外,律师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主动为当事人提供咨询:
21.1以当事人告知的信息为基础,为其分析该案例可能的法律后果及处理方式;
21.2结合实际操作来看,法律理论分析与实际操作结果可能会有哪些
差异,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哪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当事人应抱有怎样的态度和心理准备;
21.3告知当事人解决问题的可能途径,当事人需要作好哪些准备、解决问题过程中可能会经历哪些阶段、可能会付出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及社会成本;
第22条律师接待咨询,可以填写《律师接待咨询记录表》,以便为委托人提供后续法律服务时保持对基本案情的了解,并方便当事人查询。 第23条对于某些正处于激烈矛盾冲突中的当事人,律师应当从自己的职业道德出发,对当事人的目前婚姻家庭纠纷作出理性分析和建议,对于过于冲动的当事人,应当善意提醒当事人冷静处理问题。经告知诉讼风险,当事人仍坚持提起诉讼的,律师可考虑接受案件的委托。
第二节 律师接受委托
第24条当事人要求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代理律师应当首先了解有关情况,并分析当事人所委托案件的管辖法院所在的国家或地区,是否符合我国人民法院的立案受理条件,如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告知当事人有关规定,并提供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第25条律师需要注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不得接受委托人申请再审的委托。但若委托人仅就离婚判决中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内容要求再审的,律师可视具体情况接受委托。
第26条委托人委托律师代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项的,律师应当告知中国法院只能承认离婚判决中的离婚效力,不承认离婚判决中
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的承担及子女抚养方面的内容。
第27条律师在咨询中发现离婚纠纷的委托人曾提起过离婚诉讼且自上一次诉讼终结未满六个月的,应告知委托人待六个月期间满后再起诉。但若律师在咨询中发现上次离婚诉讼终结后又发生新情况、新理由的,可接受离婚诉讼委托,同时应向委托人说明有关法律规定及未满六个月启动诉讼的法律风险。
第28条律师在接受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委托时,尤其要注意委托人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否则应与其法定监护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第2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 29.1已经接受同一案件对方当事人的委托;
29.2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或不能接受委托的其他情形。
第30条律师在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前,应详细了解委托人是否已聘请其他代理人,如已有其他代理人的,律师可考虑是否还接受委托。 第31条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委托手续应包括以下内容: 31.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三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一份交律师事务所保存;
31.2由当事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的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
31.3律师事务所同时出具公函,呈送受理案件的法院;
31.4律师办理委托手续时,应与委托人确定司法文书和办案材料的送达地址。
第32条律师受理婚姻家庭类案件,可以请委托人填写《基本信息登记表》,用于律师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财产情况、子女情况等,并确定法律文件的送达地址,明确通讯方式。
律师办理委托手续时,应当留存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信息。 第33条律师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协议中不得对所承接的法律事务结果作出承诺或保证。
第34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因发生特殊情况,承办律师不可能履行代理义务的,律师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由律师事务所及时调整承办律师,或就终止合同一事进行协商。 第35条接受委托后,委托人提供虚假证据或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经律师事务所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后,律师可以拒绝继续代理,告知委托人,解除委托代理关系,记录在案,并整理案卷归档。
第三节 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委托
第36条本节所述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36.1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系外籍人士或无国籍人士; 36.2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系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36.3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
36.4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港澳台地区,或者诉讼标的物在港澳台地区的民事案件; 36.5委托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时或诉讼期间在境外居住或停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