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6条律师在接受二审程序的委托代理时,应明确委托人的上诉请求及对一审判决的具体意见。
第127条律师未代理一审程序而直接代理二审程序案件,除仔细查阅委托人交付的资料外,应与二审法院在开庭前联系,及时阅卷,复印相关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以了解案情。
第128条律师代理二审案件,应注意有无新证据提交,并注意新证据提交的期限。
第129条律师在二审开庭前,应仔细阅读一审判决书“经本院审理查明”部分,并与委托人沟通,若有异议应作相应标记以备二审法官查问。 第130条开庭结束后,律师应该及时提交代理词。
第131条律师代为签收二审法律文书的,应及时转交委托人,并请委托人签收,或保存好其他交付凭证。
第六章 其他特别程序
第132条律师承办申请承认外国法院裁决的法律服务事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关于相互承认民事裁决的司法协助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办理。
第133条若委托人需在我国领域外使用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要求我国人民法院证明其法律效力的,以及外国法院要求我国人民法院
证明判决书、裁定书的法律效力的,代理律师应当在我国法院作出裁决书生效后,要求法院出具书面生效证明。
第134条对于委托人可能要在境外使用我国法院的裁决书的情况,代理律师可告知委托人,律师可为其提供在国内的代办翻译及公证、邮寄、快递等服务。
第七章 结案后的工作
第135条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在审判程序结束时,可写出结案报告或办案小结,依照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整理案卷归档。
第136条案件结束后,律师应及时与当事人进行费用清算,移交相关证据材料原件。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若当事人有要求备份的,律师应当复印交付当事人。
第137条结案后,承办律师可以就裁判文书或调解书的内容征求当事人的评价或意见,若发现当事人有质疑的应予以说明。
第八章 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 律师代写法律文书
第138条律师代为起草的《婚前财产约定》可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38.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38.2婚前个人财产范围及权属的约定; 138.3婚前债权债务范围及性质的约定; 138.4婚后可能取得财产的归属的约定; 138.5婚后可能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性质约定;
138.6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转化的条件及方式的约定; 138.7婚后日常开支承担情况的约定;
138.8双方父母或其他亲属赠与财产的权属约定; 138.9因该协议引起的纠纷的解决方案; 138.10该协议是否附公证等为生效条件。 其他可以列入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内容。
第139条律师代为起草的《婚内财产约定》可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39.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39.2各自婚前个人财产范围及权属的约定; 139.3各自婚前产生的债权债务的约定; 139.4婚后取得的现有财产权属的约定; 139.5婚后产生的现存债权债务性质的约定;
139.6签订财产约定后可能取得财产的权属问题的约定; 139.7签订财产约定后将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性质的约定; 139.8签订财产约定后生活费用支出承担方式及比例的约定; 139.9因该协议引起的纠纷的解决方案; 139.10该协议是否附公证等生效条件。
其他可以列入婚内财产协议的双方约定。
第140条律师代为起草的《分居协议》可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40.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40.2引起双方分居的事由;
140.3双方分居的目的,分居期限的约定;
140.4双方分居期间,在夫妻关系方面各自的权利义务; 140.5分居期间,现有财产的使用及处分权利的约定; 140.6分居期间,各自取得财产的归属问题的约定; 140.7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的偿还问题的约定; 140.8分居期间,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用的约定; 140.9分居期间,家庭日常开销费用支付的约定; 140.10分居的终止情形的约定; 140.11其他可以写入分居协议的事项。
第141条律师代为起草的《离婚协议》可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41.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41.2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合意;
141.3现有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如何分割及如何交付履行的约定; 141.4现有债权归属及债务如何承担的约定;
141.5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内容、数额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41.6子女探望时间及方式、子女节假日生活居住安排的约定; 141.7关于离婚手续办理时间及方式选择的约定;
141.8关于离婚协议书效力的约定; 141.9其他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列明的事项。
第二节 律师提供其他非诉法律服务
第142条委托人委托律师代为调解婚姻家庭纠纷的,律师与委托人签订法律服务协议时,应当写明调解方式、时间、次数、期限,尤其要告知委托人有可能调解不成的风险。
第143条委托律师代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离婚的谈判调解的,律师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持适当的客观中立,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理性的沟通与交流。
第144条律师参与婚姻家庭纠纷居间调解或谈判,建议注意以下问题: 144.1调解前,律师可充分了解和分析纠纷成因,归纳双方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
144.2尽可能组织双方当面沟通,了解双方的真实意愿;
144.3提前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务的风险及可能结果,以促成委托人心态平和,缩小双方当事人差距及心理期望;
144.4调解时,律师不宜急于求成,适度保持耐心,作好多次调解的各项准备,切忌在调解中加入律师个人的道德评价或出现不文明的用语; 144.5调解过程中应注意法学、心理学及实践经验的综合运用。 第145条委托人委托律师代为办理协助离婚事项的,律师应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尽可能详细列明服务事项,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145.1是否包括起草离婚协议书或其他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