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5)

2019-02-21 01:06

另外提起物权或债权诉讼。

66.6.8对于家具、家电情况,律师可建议当事人罗列财产清单,并注明家具电器的品牌、规格、数量、材质,并按照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婚后个人财产分类列明,以便在法院开庭时提供。

66.6.9若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持有贵重金属、贵重古玩字画或其他有较大价值的财物,律师可以制订相关表格详细列明,并收集能够证明前述财产权属或价值的证据,并注意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66.6.10若相关动产容易灭失,或者对方当事人有可能私自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采取公证、摄像、证人证言等证据保全措施。

66.6.11若当事人拥有车辆,律师可向委托人或车管部门收集行车证、购车合同、购车发票或出资证明相关证据,并调查了解购车时有无贷款、贷款本金、还贷情况、贷款余额,车辆牌照信息、车辆现值等,并询问目前车辆的实际使用人。

66.6.12律师可向委托人了解当事人双方名下企业投资权益情况,并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相关企业档案,并调查以下信息:

(1)企业申请设立的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企业设立时的出资人名册、出资比例、出资方式、注册资金; (3)企业年检的会计报告及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

(4)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有无变更情况;

(5)发生婚姻家庭纠纷期间一方有无私自转让企业投资权益情况,有无转移企业资产情况,有无恶意伪造企业债务情况;

(6)目前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市场占有份额及市场前景,以了解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企业投资权益所对应的市场价值;

(7)律师在收集以上工商材料时,注意收集企业开立的基本账户和非基本账户信息,以便在需要时进行资金查询;

(8)律师了解上述信息还可通过其他渠道,比如企业的网站、宣传资料、税务登记部门等。

66.6.13除上述单列条款外,若双方当事人还存在其他财产或共同债权债务情况,律师应尽力查询,并收集相关证据。

66.6.14若当事人的财产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律师应在尽力收集相关证据的基础之上,注意涉案财产所在国、所在地区的国际冲突规范、区际冲突规范,尤其要注意到我国法院的裁判文书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能否得到承认和执行的风险。

第67条律师代理同居析产纠纷或同居子女抚养纠纷证据的收集 律师代理同居纠纷,应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

67.1同居基本情况:双方当事人同居时间,是否属非法同居,同居期间的相处状况;

67.2同居期间财产现状:同居期间财产来源及出资情况,财产权属登记情况,使用现状,双方是否有其他书面约定,是否有债权债务,双方对财产的分割意见;

67.3同居期间子女基本情况:子女出生情况,子女过去主要由哪一方

照顾抚养,子女现居住状况,子女本人的倾向,同居双方抚养意见及抚养能力,双方有无任何不利于抚养子女的习性或疾病。一方或双方还有无其他继子女、养子女或婚生子女;

67.4发生同居纠纷的原因及双方或一方有无过错;

67.5双方同居纠纷的主要争议焦点,比如是主要在解除同居关系方面还是财产分割方面,或者是子女抚养权争议方面;

67.6了解同居纠纷是否涉及第三人(尤其是合法配偶及子女)的相关权益,以便于律师确定是否要收集相关证据。 第68条律师代理扶养纠纷证据的收集

律师代理夫妻扶养纠纷,应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 68.1夫妻生活现状,一方当事人是否有遗弃、分居等情节; 68.2双方经济收入状况,收集证据证明一方的生活困难状况,以及另一方的扶养能力状况; 68.3发生扶养纠纷的原因; 68.4确定扶养标准的依据。

第69条律师代理抚养纠纷证据的收集

律师代理子女抚养纠纷,应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

69.1子女自然人基本情况:包括子女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是否属于继子女或养子女;

69.2子女成长过程中的基本抚养情况:子女成长过程中由谁抚养照顾,居住现状,子女本人对抚养人的选择倾向;

69.3抚养纠纷双方当事人有利于和不利于抚养子女的各种因素;

69.4子女抚养费的实际需求及当地一般生活水平;

69.5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变更纠纷和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变更纠纷,还要了解原离婚方式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事实依据; 69.6双方当事人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意见。 第70条律师代理赡养纠纷证据的收集

律师代理赡养纠纷,应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 70.1赡养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赡养能力;

70.2被赡养人的现状及有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有无其他赡养义务人; 70.3发生赡养纠纷的原因;

70.4被赡养人的赡养需求及其所在地的一般生活水平。 第71条律师代理收养纠纷证据的收集

律师代理收养纠纷,应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

71.1收养关系的建立情况,是否签订有收养协议,是否办理收养登记,收养是否有效力等问题;

71.2收养人对被收养人的实际抚养情况; 71.3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

71.4被收养人的态度,比如是否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71.5收养人为抚养养子女所花费的费用和其他付出; 71.6收养关系建立后,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关系及相处方式。 第72条律师代理探望权纠纷证据的收集

律师代理探望权纠纷,应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

72.1法院出具的或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有关抚养权和探望权的生效文书;

72.2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多次要求探望子女的事实;

72.3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多次禁止或阻挠对方正常探望子女的事实; 72.4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明显不适于继续探望子女的事实。 第73条律师代理婚姻效力或撤销婚姻纠纷证据收集

律师代理婚姻效力或撤销婚姻纠纷,应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 73.1当事人一方重婚的事实;

73.2当事人之间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情况;

73.3当事人一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况;

73.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目前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况; 73.5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程序有重大瑕疵; 73.6一方当事人因胁迫缔结婚姻的证据。 第74条律师代理离婚后的损害赔偿纠纷证据收集

74.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在离婚后提起损害赔偿纠纷的,律师应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

74.1.1系离婚诉讼案件的被告,在离婚诉讼时答辩不同意离婚; 74.1.2系在离婚诉讼之后1年内提起该损害赔偿诉讼;

74.1.3当事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原配偶存在过错。

74.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


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5).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100以内的加法和减法(二)练习十二习题4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