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87

2019-02-26 09:57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

(限国内发行)

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

关于颁发《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的通知

储发[1986]147号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试行)》是从一九七七年初由煤炭工业部地质局会同地质矿产部组织力量,在总结我国煤炭资源地质勘探、煤矿设计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取了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制定的。一九八零年起在煤炭工业部系统试行。其后,全国矿产委员会为了统一制定全国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由煤炭专业委员会同煤炭工业部、地质矿产部等单位对规范试行稿进行了修编,经对多种形式征求意见,并召开专门会议审议后,作了补充修改,经全国储委审核,现批准正式颁发施行。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1条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以下简称资源勘探)是煤炭工业建设的基础工作。其基本任务是为煤炭工业的规划布局提供可靠的资源情况,为煤矿的建设提供地质依据,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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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科学研究积累资料。

第1.2条 资源勘探工作应立足当前、考虑长远,在做好重点开发矿区勘探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找煤和扩大现有生产矿区(井)资源的勘探工作。

第1.3条 资源勘探工作必须以较少的投资和较短的时间取得最好的地质成果,提交合格的地质报告为中心。一切勘探手段必须为地质目的服务,讲究地质效果和经济效益。从勘探工作地区的实际出发,正确掌握勘探程度,合理选择勘探方法和手段,提高研究程度。

第1.4条 资源勘探工作必须运用先进的地质理论,采用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装备,不断提高地质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逐步研究解决煤炭工业生产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对资源勘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第1.5条 按以煤为主、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的原则,做好其它有益矿产的勘探评价。根据资源条件和实际需要,做好对煤成气、油页岩、煤矸石、石煤的勘探评价工作。 第1.6条 本规范是煤炭资源勘探工作的基本技术准则。凡属于资源勘探的项目,其勘探设计及地质报告的编制和审查,必须以本规范为依据。

第二章 勘探程序和工作程度

第一节 勘探程序

第2.1.1条 根据地质工作的特点和地质勘探应与煤炭工业基本建设程序相适应的原则,将资源勘探划分为找煤(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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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普查)、普查(详细普查)、详查(初步勘探)和精查(详细勘探)四个阶段。资源勘探一般应按这四个阶段循序进行,并提交相应阶段的地质报告。

第2.1.2条 根据资源条件和开发建设的需要,属于下列情况时,勘探程序可以简化。

1.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找煤区,在普查工作范围与原工作范围没有大的变动,并且接续施工时,可以从找煤直接进入普查,不提交找煤报告。

2.资源比较丰富,有可能形成相当规模矿区的普查区,其详查范围与普查区没有大的变动,且接续施工时,可以从普查直接进入详查,不提交普查地质报告。

3.资源条件好,煤层比较稳定,构造不太复杂的裸露地区,可以在大比例尺地质填图的基础上,直接进入普查或详查,提交普查或详查地质报告。

4.不需做矿区总体设计的地区,以及面积不大的孤立井田(地段),可以从普查直接进入精查,提交精查地质报告。若地质条件复杂,虽进行较详细的地质勘探工作也不能提交精查报告时,则提交详查最终(以下简称详终)或普查最终(以下简称普终)地质报告。

5.老矿区的深部、生产矿井之间以及孤立的小煤盆地等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地区,可一次勘探完毕。

第2.1.3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大水井田(矿区),?属于下列情况者,可根据需要,经上级机关批准后,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探。

1.按精查阶段要求的工程量进行水文地质工作,所获得资料不能满足矿井(露天)初步设计需要的井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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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井田之间水力联系密切,单就一个井田难以查明水文地质条件,需要在矿区或几个井田的范围内进行水文地质工作的地区。

第二节 工作程度

第2.2.1条 ?找煤应在煤田预测或区域地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其主要任务是寻找煤炭资源,并对工作地区有无进一步工作价值作出评价。工作程度的要求是:

1.初步查明地层层序和含煤地层时代。了解含煤地层的分布范围;了解煤层层数、厚度和埋藏深度。 2.初步了解工作地区的构造形态。 3.初步了解煤类和煤质。

4.初步了解工作地区自然地理条件、第四纪地质、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

5.初步了解其它有益矿产情况。 6.计算D级储量。

第2.2.2条 ?普查应在找煤的基础上或在已知有勘探价值的地区进行。主要任务是对工作地区有无开发建设的价值作出评价,为煤炭工业的远景规划和下一阶段的勘探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工作程度要求是:

1.查明地层层序和含煤地层时代,详细划分含煤地层。 2.初步查明勘探区的构造形态,了解区内的构造复杂程度,控制可能影响矿区划分的主要构造。

3.详细了解可采煤层的层数、层位、厚度、结构和煤层的分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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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了解可采煤层的煤质特征,初步确定煤类。

5.初步了解老窑、小煤矿和生产矿井的分布、采空区范围及水文地质情况。

6.了解岩浆岩的岩性、产状和大致分布范围。

7.了解自然地理条件、第四纪地质、地貌持征,含(隔)水层的层数、岩性、厚度、产状及分布。了解对矿床开采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含水层的富水性、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了解勘探区供水水文地质条件,指出从供水水源勘探方向。 8.初步了解煤层瓦斯和地温状况。

9.了解其它有益矿产赋存情况。

10.计算C+D级储量,其中C级一般应不少于20-30%。 第2.2.3条 详查应在普查的基础上,根据煤炭工业规划的需要,选择资源条件好、开发比较有利的地区进行。详查的主要任务是为矿区建设开发总体设计提供地质资料,其成果要保证矿区规模、井田划分不致因地质情况而发生重大变化,并要对影响矿区开发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其它开采技术条件作出评价。工作程度要求是: 1.查明矿区的构造形态,控制可能影响井田划分的构造。评价矿区的构造复杂程度。

2.进一步研究含煤地层。初步查明可采煤层的层数、层位、厚度、结构和可采范围,控制主要可采煤层的露头位置。 3.了解古河流冲刷、古隆起、陷落柱以及煤层燃烧等对煤层的影响范围。

4.初步查明可采煤层的煤质特征及其变化情况,确定煤类,初步划出其分布范围。初步确定风化带界线。了解煤的工艺性能,评价煤的工业利用方向。了解煤矸石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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