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表3.2.1和表3.2.2。
2.地面物探基本测线的线距,在同类构造中一般应为钻探工程基本线距的1/2。
3.地质填图的实测地层剖面以及槽探等山地工程的间距,按《地质填图规程》的规定。
4.对极复杂构造、极不稳定煤层者,只适宜边采边探,线距不作具体规定。
构造类别钻探工程基本线距表 表3.2.1 可能满足各级储量对构造控制要求的基本线距(米) 构造复杂程度 A 第一类 简单 第二类 中等 第三类 复杂 750-1000 375-500 B 1500-2000 750-1000 250-375 C 3000-4000 1500-200 250-500
煤层型别钻探工程基本线距表 表3.2.2 可能满足各级储量对构造控制要求的基本线距(米) 煤层稳定程度 A 第一类 稳 定 第二类 较稳定 第三类 不稳定 * 只适用于第三型中的第一种情况。
250 250-500 750-1000 375-500 *B 1500-2000 750-1000 *C 3000-4000 1500-200 *250 500 1000
第3.2.4条 选择基本线距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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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研究井田(勘探区)地构造复杂程度和煤层稳定程度,按其中勘探难度较大的一个因素。参照表3.2.1或表3.2.2,选择井田(勘探区)的钻探工程基本线距。
2.构造复杂程度的类别划分,原则上以井田(勘探区)为单位。当一个井田(勘探区)内不同地段有显著差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3.当一个井田(勘探区)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煤层稳定程度型别时,应按厚度或储量占优势的那一部分煤层的型别,选择基本线距。
4.地面物探能基本满足构造控制要求的井田(勘探区),钻探工程基本线距根据煤层型别选择。
5.在裸露和半裸露地区,钻探工程基本线距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地质填图的成果。
6.以线形构造为主的地区,基本线距可根据构造特点,适当放稀。
第三节 勘探工程布置和施工原则
第3.3.1条 勘探线剖面法是煤炭资源勘探的主要方法。勘探线的布设一般应垂直于地层走向或主要构造线方向。地层倾角平缓、波状褶皱发育的地区,一般应布置勘探网。 勘探线一般应布置成直线,勘探钻孔原则上均应布置在勘探线上。实测地层剖面(或槽探、井探剖面)、地面物探测线等应尽量与勘探线重合。
第3.3.2条 按勘探线的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主导勘探线和基本勘探线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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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勘探线是揭露和控制基本地质情况,指导勘探工程布置的有效方法。每一勘探区(或工作区)均应根据地区的大小和地质条件,布置少量主导勘探线(包括沿煤层走向布置的主导勘探线)。主导勘探线可以从基本勘探线中选定,也可在布置基本勘探线之前专门布置。
基本勘探线是根据勘探区(或井田)的地质特征,为了对地质情况进行全面揭露和控制而布置的勘探线。通过基本勘探线的控制,应当基本满足本阶段地质任务的要求。 第3.3.3条 按勘探工程的目的和要求的不同,可分为基本工程和加密工程两种。
基本工程:是根据本阶段地质任务的要求,为了揭露和控制全区地质情况的需要所布置的工程。基本工程原则上应布置在勘探线上。
加密工程:在基本工程施工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查明和控制基本工程尚没有解决的某些地质问题,以及结合矿井设计的特定需要所布置的工程。此类工程应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合理布置。
第3.3.4条 对主导勘探线和基本勘探线剖面的研究,应根据不同的地形、地质条件,采用不同的手段。
在裸露或半裸露区,勘探线剖面上的地质界线和产状,应用山地工程或地质观测点控制;主导勘探线剖面应实测。深部用钻探配合测井控制。
在物性条件好,可以开展地面物探的掩盖区,勘探线剖面必须采用地面物探(主要是地震)、钻探并配合测井进行综合研究解释。物性条件不好,不宜开展地面物探的掩盖区,则主要通过钻探配合测井,控制勘探线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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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5条 各种勘探工程的布置,要在分析各种地质因素的基础上,抓住主要矛盾,采取单项分析,综合研究,区别对待,统一布置的方法,做到一项工程,多种用途。 第3.3.6条 勘探线上的工程点,一般应根据构造和煤层的变化情况和勘探线性质,以及地层倾角和不同水平的需要,合理地进行布置。钻孔间距一般小于基本线距。主导勘探线上工程点的布置一般应密于基本勘探线,以及较严密地控制构造和煤层的变化为原则。
第3.3.7条 各种勘探工程的施工顺序,应按照由已知到未知,先地面后地下,先浅后深,由稀而密的原则进行安排。主导勘探线应优先施工。先施工基本工程,后施工加密工程。各种参数孔、基准孔必须优先施工。
第四章 煤质和其它有益矿产勘探工作
第一节 煤质工作的一般规定
第4.1.1条 煤质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对煤的煤岩组成、物理、化学性质、煤中有害元素及其变化规律的研究,确定煤类,研究其工艺性能,评价其工业用途,为煤的开发利用提供资料。同时,为研究煤的沉积环境,煤层对比以及环境保护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4.1.2条 煤质采样的种类、数量和试验项目,应根据不同煤类及其可能的工业用途,煤质主要指标的变化程度,以及各勘探阶段对煤质工作的要求确定。
第4.1.3条 ?煤质采样点及采取的样品都必须有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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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代表性。
采样、制样及试验的方法和精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程的规定。不符合要求的采样点、样品及试验结果,不得用于煤质或其它矿产的评价。
第4.1.4条 ?煤质采样点应根据煤层的煤质特征和对煤质研究评价的要求进行布置,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在收集研究区内和邻区的煤质资料,特别是生产矿井和小煤矿的资料,了解区域煤质变化规律的基础上,布置本阶段的采样工作。
2.利用主导勘探线,重点解剖和充分揭露各煤层煤质的变化特征。研究各煤层沿走向和倾向的煤质变化。指导全区采样点的布置。
3.大孔径、群孔和探巷等专门性的采样工程一般在详查和精查阶段进行。
第二节 各阶段的煤质工作
第4.2.1条 找煤阶段应对各煤层煤的成因类型、煤类和主要煤质特征作初步了解。
要求所有钻孔中的可采及临界厚度煤层点均应采取煤芯煤样。小煤矿、探井应采取煤层煤样。未过氧化带的探槽和自然露头应采取风化带煤样。
主要试验项目有原、精煤工业分析、全硫、发热量、元素分析,精煤的粘结指数、胶质层、奥亚膨胀度等。褐煤需测腐植酸、苯抽出物、透光率。必要时还可增测其它项目。 第4.2.2条 普查阶段应进一步研究煤的原始物质、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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