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使用器械包时,应查对姓名、消毒日期、消毒指示剂
是否溶解;准备和收回器械包时,应查对品名、规格、数量、清洁度;消毒手术包时,应标明消毒日期。 八、检验、放射、辅助诊断、理疗等科室,在检查治疗时
应查对姓名、性别、年龄、部位及检验标本与报告单是否相符。
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
一、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由科室及时登记,本人签名。
登记要写清发生差错、事故的经过、原因、后果,由科主任、业务站长及时组织讨论和总结。
二、发生差错、事故后,要积极采取抢救措施,以减少或
消除由于差错、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
三、发生严重差错、事故的各种有关记录,检验报告,造
成事故的药品、器械等均需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并保留标本以备鉴定。
四、差错、事故发生,按照性质、情节,组织有关人员进
行讨论或报告上级要求鉴定,确定事故性质,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五、发生差错,事故的科室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地及时上
报,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者,视情节轻重从重处罚。 六、严格遵守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技术常规,提高服务质
量,加强防范措施,减少、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
差错事故登记汇报制度
一、本站各科室均应建立差错事故登记制度,对所发生的差
错事故应定期讨论、汇报、总结经验。
二、发生医疗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抢救,并报告领导,对重大
事故,应做好善后工作。
三、对已发生的事故应按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处理。对于责任性事故后果严重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及行政处罚。
出 纳 职 责
一、负责全站现金保管和出纳工作,做好银行存款取款及库
存现金的收付并随时记帐,每月终向会计提交银行存款及库存现金月报。
二、逐笔核对当日收款项,随时核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余
额。
三、做好各种有价证券及收据的保管、发放及收据存根的保
管工作。
四、每日收款入库并当时存入银行。 五、现金帐目清楚,做到收有凭、支有据。 六、保证库有现金不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
七、及时做好合同付款单位四术介绍信登记,作报销表,按
收费标准填报金额,站长审批后按时交受术单位报销及时回笼资金。
处 方 制 度
一、医师、医生处方权,可由各科主任提出,站长批准、
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剂科。 二、药剂师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
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者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三、有关毒麻精神药处方,遵照“毒、精神药管理制度”
的规定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办理。 四、一般处方以三日量为限、对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
酌情适当延长、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其家属开处方。
五、处方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门诊或住院号,处方编号,
年、月、日、科别,病源姓名、性别、年龄、药品名称、
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字,配方人签字,复查发药人签字,药价。
六、处方一般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
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一般用拉丁文、英文或中文书写、急诊处方应在左上角盖“急”字图章。 七、制剂名称,使用剂量 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市、
区卫生厅、局)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如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医师须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未有规定之药可采用通用名。
八、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药品用量单
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l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
九、一般处方保存一年,到期登记后由分管副站长批准销
毁。
十、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 药剂科有权
拒绝调配,情节严重者应报告站长,业务副站长或主管部门检查处理。
十一、药剂师(药剂士)有权监督医师科学用药,合理用
药。
处方及查对制度
一、药剂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生
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者,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
二、有关毒、麻、精神药处方遵照“毒、麻、精神药品制度”
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毒、麻、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办理。 三、一般处方以三日量为限,对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
情适当延长,处方当日有效。医生不得为本人及其家属开处方。
四、处方书写应规范、不缺项,药品名称、剂量、规格、数
量及用药方法等应以国家规定的标准书写,处方医生要签全名,并有配方人签字,标明药价。
五、处方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不得随意添加。如有改动,医生必须在涂改处签字。 六、一般性处方保存一年,特殊药品处方永久性保存。 七、药剂人员有权监督医生科学用药、合理用药。对违纪处
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岗位责任制度
一、全所有工作人员上班期间一定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