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储备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贷款是银行向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用于收购、整治土地,提升土地出让价值的短期周转贷款。其主要用途包括支付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场地平整费、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贷款对象为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土地一级开发机构。
贷款条件:
1借款人已取得企(事)业法人资格,已办理营业执照并通过年检。
2借款申请人所在地政府已建立土地储备管理制度,当地政府能够通过统一收购、统一征用和统一交易实现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和管理,土地收购、储备、出让、房地产评估等行业的市场行为较为规范。
3借款人从事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等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
4借款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规定。
5借款人经营管理规范,有较为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6贷款拟收购、征用、储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利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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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基本明确。
7已办理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的贷款卡。
8贷款原则上采取抵押方式。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土地收购、整理和储备总成本的70%。
9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
10项目资本金应达到项目预算总投资的35%以上,并须在银行贷款到位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四)融资平台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的贷款(包括各类授信)。
地方融资平台,是指地方政府发起设立,通过划拨土地、股权、规费、国债等资产,迅速包装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均可达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作为还款承诺,以实现承接各路资金的目的,进而将资金运用于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肥瘠不一的项目。
2、银行贷款的制约方式 (一)信用贷款
目前政府负债金额较多,财政收入不足以支撑借款规模,银行监管部门对政府信用贷款控制非常严格,银行在政府信用贷款审批上相当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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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贷款
项目要自筹30%或以上的资本金,项目未来自身还款来源要能覆盖银行本息。如项目未来自身还款来源不足以覆盖银行本息,需要增加保证手段。 (三)土地储备贷款
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土地储备管理,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总规模和融资规模,防范金融风险。对土地储备贷款的用途进一步加强管理,规定土地储备融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严格监管。纳入储备的土地不得用于为土地储备机构以外的机构融资担保。贷款用途可不对应抵押土地相关补偿、前期开发等业务,但贷款使用必须符合规定的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 (四)融资平台贷款
银监会对融资平台贷款监控相当严格,规定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投向为:1、符合《公路法》的收费公路项目;2、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通过且资本金到位的重大项目;3、土地储备类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4、农业发展银行支持且符合中央政策的农田水利类项目; 5、工程进度达到60%以上,且现金流测算达到全覆盖的在建项目。
财预[2012]463号明确划定红线:地方政府不得组织单位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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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员工集资购买理财产品,不得将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出具担保函,公益性质项目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
银监会公布《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融资平台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规定了融资平台新发放贷款必须满足的六个前提条件:一是现金流全覆盖;二是抵押担保符合现有规定,不存在地方政府及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直接或间接担保,且存量贷款已在抵押担保、贷款期模、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二是融资平台存量贷款中需要财政偿还的部分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并已落实预算资金来源;四是借款人为本地融资平台;五是资产负债率低于80%;六是符合463号文件有关要求。明确要求银行建立全口径融资平台负债统计制度,除银行贷款之外,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理财产品等在内的平台项目融资均将计入统计之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将遵循“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总体原则,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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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优化结构、隔离风险、明晰职责为重点继续推进。
第二节、发债 1、发债的方式 (一)地方债
经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发行的公债称为地方公债简称\地方债\,它是作为地方政府筹措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而发行的,其收入列入地方政府预算,由地方政府安排调度。目前我国地方债的发债主体为省级政府。
2009年,国务院同意地方发债,由中央代理发行,列入省级预算管理。在这一机制下,债券到期后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然后地方政府再向财政偿还相关款项。
2011年,试点自行发债,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1年及2012年试点自行发债试点范围为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
2009年至2012年,云南省财政厅争取中央代理云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336亿元,各年债券规模均列西部第二位。
(二)城投债
城投债属于企业债,主要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等的投资目的发行的。城投债,又称“准市政债”,是地方投融资平台作为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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