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按照下列第 项规定的方式提出异议:
1、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总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 月 日
(总队公章)
当事人签名: 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编号:
注: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送达,第三联承办处室留存
- 11 -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立 案 审 批 表
渝文执罚字[ ]第 号
案件来源 案发时间 当事人 案发地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案情概要 立 案 拟办意见 承办人: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总队领导审 批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 注 - 12 -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现 场 检 查 记 录
渝文执罚字[ ]第 号
检查地点 检查时间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许可证号 电 话 记录人 (负责人) 检查人员 (执法证号) 现场检查情况: 被检查 人签名 备注 检查 人签名 见证人签名 (当事人有权拒绝未出示执法证件的现场检查)
注: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送达,第三联承办处室留存
- 13 -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接受调查通知书
渝文执罚字[ ]第 号 :
因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 时到渝中区人民路252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接受询问调查。并请携带下列证件材料:
□本人身份证件; □经营许可证;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如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前来,须出具加盖签章的委托书; □ 如无法按时前来,请及时联系。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总队公章)
签收人:
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送达
- 14 -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物品(查封)扣押决定书
渝文执罚字[ ]第 号
:
因 一案,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本总队决定对你(单位)的 等物品予以(查封)扣押(详见《物品(查封)扣押清单》)。对所(查封)扣押物品,未经本总队同意,不得转移、隐藏、销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 月 日
(总队公章)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