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号统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文书[1](6)

2019-02-26 10:47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案件移送审批表

渝文执罚字[ ]第 号

案 由 当事人 案号 [ ]第 号 案情概要 移送理由 移送材料 承办人员 拟办意见 部门负责 承办人: 年 月 日 人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法制部门 复核意见 总队领导 审批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 注 - 26 -

负责人: 年 月 日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案 件 移 送 函

渝文执罚字[ ]第 号 :

本总队于 年 月 日对 一案立案调查,在调查处理中发现

不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

本总队行使职权的行为,因此,本总队现对该案不具有管辖处理权。根据 第 条第 款之规定,现将该案移送贵单位处理。

附有关材料: 1、 2、 3、 4、

年 月 日

(总队公章)

接收人签名: 接收单位(印章)

注: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送交被移送单位,第三联由承办机构留存。

- 27 -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鉴定委托书

渝文执罚字[ ]第 号

本总队在调查处理 违法一案中,需要对 等物品是否属非法出版物进行鉴定。现将送检物品(详见《送检物品清单》)送贵单位鉴定。(鉴定结论应由鉴定人员签名或盖章,并注明鉴定人员职称等,加盖贵单位公章)

特此委托

年 月 日 (总队公章)

- 28 -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送检物品清单

渝文执罚字[ ]第 号

送检物品名称 规格(型号) 委托鉴定要求 单位 数 量 备 注

年 月 日

(总队公章)

- 29 -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渝文执罚字[ ]第 号

本总队依法查处的 一案,已经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总队拟对你(单位)作出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收到此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总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人: 联系电话:63896833

年 月 日 (总队公章)

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送达。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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