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讨论结论性意见: 参加讨论人签名:
共 页 第 页
- 36 -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行政处罚告知书
渝文执罚字[ ]第 号
:
本总队依法查处的 一案,已经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现将本总队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对所告知的内容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本总队将充分听取你的意见并进行复核。但必须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年 月 日
(总队公章)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52号
邮编:400015 电话:63895777 联系人:
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送达。
- 37 -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送 达 回 证
渝文执罚字[ ]第 号
被送达人 送达地点 送达文件名称件数 送达文件文号 送达方式 被送达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字 备注: 年 月 日 注:当事人拒收送达文件时,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备注栏写明情况,在“送达人”栏上签上送达人名,同时由其他在场人员在本送达回证上签名,写明单位、时间等,留下所送达文件即为送达。 - 38 -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陈述申辩情况审核表
渝文执罚字[ ]第 号 案由 当 事 人 地 址 立案时间 处罚内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 话 办 案 人 陈述申辩意见 办案人意见 办案人: 年 月 日 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 法制部门负责人意见 总队领导 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 注 - 39 -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决定书
渝文执罚字[ ]第 号 :
经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从事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本总队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上述行为。
□于 年 月 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具体要求如下: 。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 月 日
(总队公章)
注: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送达。
-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