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为省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技奖各类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省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勿滥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技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省科技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除外)所授予的公民、组织,是指在鄂的公民、组织,或与在鄂的公民、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组织。
第七条 省科技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技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对省科技奖的评审活动及评审结果等进行协调和作出决议。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和全省科技奖励的管理工作,并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曾获得国家级或国际上重要科技奖励,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功勋卓著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并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以下简称为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三条 突出贡献奖不重复授奖(即获得过该奖的公民以后不再授予)。
第二节 自然科学奖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或实用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在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或以上水平;
(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学科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推荐综合性重大自然科学发现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应当在《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以下简称为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
第十九条 与国外、省外的机构和人员合作取得重大发现的在鄂中国公民,如果该发现的主要学术思想和主要研究工作由其完成,并由该机构和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的,可推荐为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奖根据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系统性、科学意义或应用价值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获奖项目的等级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学术上为国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有重要的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有一定的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的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技术发明奖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所称“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所称“工艺”,是指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所称“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所称“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等的技术综合。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或已获发明专利,或经检索为国内外首创,或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出版物、媒体及公众信息渠道上公开发表,或者虽公开发表,但未公开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三)所称“经实施,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二十五条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技术发明奖的候选组织应当拥有该项技术发明的所有权。
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推荐综合性重大技术发明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应当在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
第二十六条 在国外、省外或者在鄂的外资机构完成的重大技术发明,符合本奖励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其知识产权归在鄂中国公民或者组织所有,可以推荐技术发明奖。
第二十七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完成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经济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等。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二)所称“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软科学研究、科技著作编著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
前款所述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方法和手段,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为国家机关、各行业技术进步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决策服务所取得的成果;科技著作仅指自然科学领域内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专著。
第三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三)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
第三十一条 实施重大工程项目而获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为科技进步奖)的只授予实施该项目的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中做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其他单项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
第三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除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中的科技著作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三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中科技专著的候选人、候选单位,专指该著作的作者。
第三十五条 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按本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据实确定,但一等奖不超过15人;二等奖不超过10人;三等奖不超过7人。特殊情况下,如有充分证明,授奖人数可按完成单位数乘以二来确定,但最多不超过15人。
重大工程项目类的授奖组织按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据实确定。
第三十六条 在鄂中国公民或组织在国外、省外或者在我省的外资机构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其成果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并在我省实施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
作出了显著贡献的,可推荐科技进步奖。
第三十七条 科技进步奖(软科学研究和科技专著除外)候选人或者候选组织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品牌产品,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三十八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组织所完成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和科技专著的编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软科学研究项目:
在研究方法手段上具有重要的创新性,影响和意义大,已评审一年以上,研究成果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已为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并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科技专著:
对学科的发展或对国家经济建设有重大的贡献和推动作用,阐述的新技术或新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取得突出的成效,在收集丰富资料数据总结为理论方面有重大的突破,在科技资料积累上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使用价值,内容上有创新、有特色,公开出版发行两年以上,图书质量优良。
第三十九条 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组织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类: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已转化并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类:
(一)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除软科学研究、科技专著外):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