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中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1.研究成果有独创性贡献,其独特见解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已被国家或省内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研究成果居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研究成果有创造性贡献,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已被国家或省内决策和管理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应用,研究成果居国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显著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研究成果影响较大,有一定创造性,已被省内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研究成果居国内先进水平,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中的科技专著:
1.达到国际上同类著作的先进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重大,并取得特别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接近国际上同类著作的先进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很大,并取得很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处国内同类著作的领先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明显,并取得比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类(只授予组织):
(一)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五节 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
第四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所称“将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是指: (一)将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有计划、有组织地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大规模(大面积)地推广应用。
(二)依法引进、消化吸收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尤其是将多项相关科学技术成果成功地应用于本组织或者本行业、本领域,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的技术水平,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前款所述,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仅包括生物品种、工艺、材料、系统等,不包括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所生产的产品。
所推广或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可以是已获省科学技术奖其它奖励(即非科技成果推广方面的
奖励)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四十一条 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推广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总体技术推广或应用方案中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在推广或应用关键技术中解决疑难问题,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在推广或应用的方法或管理工作上做出了重要创新;
第四十二条 科技成果推广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推广或应用过程中,制订计划并组织实施、提供技术的保障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四十三条 科技成果推广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按本细则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据实确定,但一等奖不超过20人,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不超过14人,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4个。特殊情况下,如有充分证明,授奖单位数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10个;授奖人数可按授奖单位数乘以二确定,但最多不超过20人。
第四十四条 科技成果推广奖的奖励等级按照项目的推广规模、推广效益、推广方法创新、对行业(产业)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等进行综合评定。或者依法应用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的先进性、应用方法及措施创新、对本组织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对于本细则第四十条第(一)款:
(一)在区域或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很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很大的创新,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行业的整体水平有很大的提高,已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区域或行业中有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大的改进或创新,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行业的整体水平有较大的提高,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区域或行业中有较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较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和创新,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行业的整体水平有一定的提高,已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对于本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
(一)所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属国际先进水平,应用方法和措施有很大创新,在技术上有进一步大的创新,已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本组织技术进步有很大的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所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属国内领先水平,应用方法和措施有较大创新,在技术上有进一步较大的创新,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本组织技术进步有较大的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所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属国内先进水平,应用方法和措施有一定创新,在技术上有进一步的创新,已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本组织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六节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所称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四十六条 被授予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简称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与在鄂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向在鄂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措施、培养科技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我省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我省与其它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我省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四十七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5个。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四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科技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省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省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和指导;
(四)研究、协调、解决省科技奖励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
奖励委员会委员20人左右,主任委员由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委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五十条 奖励委员会可下设若干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科技奖各类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省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省科技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五十一条 省科技奖各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由奖励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委员人选由奖励办公室提出报奖励委员会批准。
省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下届委员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上届委员留任。
第五十二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学科评审组;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科技成果推广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学科(专业)范围内的省科技奖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省科技奖相应的评审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3人、成员若干人。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实行年度聘任制,其资格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
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省科技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学科(专业)评审组的成员,报相应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四条 省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组织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 荐
第五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单位也可推荐。
第五十六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推荐省科技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五十七条 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已获得同级或同级以上政府奖励的,不得推荐省科技奖。
第五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有关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也不得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第五十九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组织,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被定为缓评的项目,在此后两年内如果解决了缓评原因中的问题,可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六十条 推荐省科技奖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五章 评 审
第六十一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十七条及本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推荐组织和推荐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六十二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学科(专
业)评审组,或者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进行初评。初评工作可以以会议或者书面方式进行。必要时可组织答辩。
第六十三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征询我国有关驻外使馆、领馆或者派出机构的意见。
第六十四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推广奖的初评结果按规定要求,由各学科(专业)评审组提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六十五条 由评审委员会产生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推广奖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征求异议。
第六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在异议处理期后,汇总各类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一并提交奖励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六十七条 省科技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学科(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或者由奖励办公室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会议方式由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书面评审方式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初评为一、二等奖的项目,必须由到会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初评为三等奖的项目必须由到会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二)省科技奖各类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由评审委员会评定为一等奖的项目,必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评定为二、三等奖的项目,必须经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三)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类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突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人选,以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科技成果推广奖的一等奖需经奖励委员会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科技成果推广奖的二、三等奖项目由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六十八条 省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省科技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或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六十九条 省科技奖接受社会监督,其中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科技成果推广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技奖候选人、候选组织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省科技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七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