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3)

2019-02-26 11:31

第七十一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组织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组织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七十二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七十一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七十三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七十四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相关的省科技奖各类评审委员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各类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第七十五条 异议自省科技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

第七章 授 奖

第七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组织或项目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七条 突出贡献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5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40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经费。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科技成果推广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4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国际科技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省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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