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文件
中机发[2008] 1
号 签发人:张进华
关于汽车产品系族车型判定原则
和检验样车的补充说明
为提高汽车产品《公告》型式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在切实保证产品的科学性、合理性、真实性和法规符合性的前提条件下,进一步减少系族车型不必要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样车数量,降低企业的产品公告成本,经过近年来的研究探索,现将汽车产品系族车型判定原则和检验样车的补充规定说明如下:
一、 强制性检验
1.汽车产品的强制性检验(以下简称“强检”)方案由申报企业提出,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机中心”)审核批准,检测机构按照核准的方案进行强制性标准检验。 2.每款申报车型都应有样车,且强检检验完成后企业或检测机构应按发改产业(2006)1532号文规定的期限保留检验样车。但同一企业的系列车型中符合系族车型判定原则、同期申报且经中机中心确认后的车型,除代表车型外,其它车型
可由检测机构直接到企业生产现场确认相关参数,并不作留样备查的要求。这样的车型也可称为系族强检简化车型。 二、 同一系族内产品,如各极端情况都已进行实际检验且符合标准要求,则系族内其他产品在进行同一型式(即视同)判定时,尽管可能不满足标准或《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规定的视同条件的规定,也可参照视同处理。 三、 可靠性试验
汽车产品的可靠性试验方案由检测机构判断确定,系族车型的试验里程和试验样车数量原则上应不低于已颁布的各类车型定型试验规程和规范性要求的规定。可靠性试验后的试验样车不要求留样备查。
四、 同一企业同一产品具有多个生产场所时,如产品商标、规格、图样一样,重要总成和部件规格型号相同,且不同生产场所的采购、生产、检验条件和流程基本一致时,企业可选报其中一个生产场所的产品作为检验代表车型,但企业需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资料审查或现场考核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进行。申报时需注明不同生产场所的名称地址、VIN码,并提交产品一致性保证计划书。 五、 系族车型的申报
企业申报系族车型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包括书面材料及其电子文件):《系族车型申报表》(附件2),相关的佐证材料包括系族车型特征的描述、照片或图样、质量尺寸等基本参数及与构成系族车型有关的总成或系统的配臵描述。
中机中心审核确认后,出具《系族车型核准表》,存档备查,并同时通知申报企业和相关检测机构。 附件:1、系族车型判定原则 2、《系族车型申报表》格式
二○○八年三月四日
系族车型判定原则 1、载货汽车
●驾驶室、发动机、变速箱、转向系统、制动系统、车架结构、悬挂系统、前后桥及轮胎配置相同,仅由于选装不同轴距、后悬尺寸而构成的系列车型可以构成同一系族,其中最长、最短尺寸参数车型作为系族代表车型,如最长、最短尺寸参数变化不超过5%,则可以选择其中任一尺寸参数车型作为代表车型;
●仅选装普通、半高顶、高顶驾驶室而构成的系列车型可以构成同一系族,可以选择其中任一型式驾驶室车型作为代表车型;
●仅选装单排、排半、双排驾驶室、带卧铺驾驶室而构成的系列车型可以构成同一系族,可以选择其中任一型式驾驶室车型作为代表车型;
●仅由于选装同一厂家或不同厂家的系族发动机(发动机点火方式、燃料种类、冷却方式、供油方式、进气方式、气缸数目与排列、缸心距、进排气阀数相同)且发动机安装方式安装尺寸相同而构成的系列车型可以构成同一系族,其中安装最大功率发动机车型作为代表
车型;
●或由以上方式的组合。 2、客车产品
●同一底盘同一车身仅由于车内结构、布置不同,或由于车身选装不同开启方式车窗、车门,或由于选装空调、行李架等车身附件使车身尺寸发生变化,或由于车身前围、后围局部造型变化使车身尺寸发生变化且尺寸变化范围在5%之内而形成的系列车型可以构成同一系族, 可以选择其中任一车型作为代表车型;
●同一厂家底盘中仅由于选装同一厂家或不同厂家的系族发动机(发动机点火方式、燃料种类、冷却方式、供油方式、进气方式、气缸数目与排列、缸心距、进排气阀数相同)且发动机安装方式安装尺寸相同而构成的系列车型可以构成同一系族,其中安装最大功率发动机车型作为代表车型;
●或由以上方式的组合。 3、采用二类底盘改装而成的专用汽车
●同一底盘其上装功能相同的系列车型可以构成同一系族,其中上装部分尺寸参数最大、质量参数最大、专用性能最强的车型作为系族代表车型;
●厢式、仓栅、蓬式运输车可以构成同一系族,厢式、仓栅、蓬式运输车与普通栏板式载货汽车亦可以构成同一系族,代表车型的选择参照载货汽车。
4、采用客车(封闭式)车身改装而成的客厢式专用汽车
●如仅对车身内部进行改装作业、作业完成后形成的专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车型可以构成同一系族,其中车身内部结构或布置改动最大的车型作为系族代表车型。
●邮政、囚车等专用车与普通客车可以构成同一系族,代表车型的选择参照客车产品。
型式核准扩展判定技术条件
1. 目的
为规范达标车(机)型环保公告申报中型式核准车(机)型扩展判定条件,制定本技术条件。
2.适用范围
2.1实施《达标车型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汽车产品。 2.2 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轻型汽车、车用发动机及汽车底盘的全部型式核准项目。 3.定义
3.1 型式核准试验—--指生产企业制造的整车、底盘或发动机等新车(机)型按型式核准规定进行的试验。
3.2型式核准扩展 ----生产企业制造的新车(机)与已通过型式核准的车(机)型具备相同的排放控制原理及排放控制部件,导致排放的部分或全部排放性能相同。此部分性能可不再进行相关的型式核准试验,使用已经过型式核准的车(机)型的试验结果或结论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