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动机单缸气阀数相同;
?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相同,下列排放关键部件的型号及生产厂家相同 ? ECU ? 氧传感器 ? 催化转化器 ? 增压器 ? 中冷器 ? 二次空气喷射 ? EGR ? 增压器
? 喷油泵(柴油车) ? 喷油器(柴油车) ? 颗粒物捕集器(柴油车) ? 消声器;
? 燃油喷射方式(柴油车)相同; ? 进气方式相同; ? 驱动型式相同; ? 变速器型式相同; ? 每一档位传动比相同;
? 基准质量处于同一当量惯量段内;
附件三: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1 目的
为规范车辆公告产品检验的同一型式判定,制定本条件。
2 适用范围
2.1 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
2.2 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 3 定义
3.1 同一型式——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3.2 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同一型式判定可分为对系统、部件的判定。
3.3 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4 同一型式判定原则
4.1 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4.2 完全相同的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4.3 标准或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可以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
4.4 对于部件(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生产企业不同,或规格型号不同,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4.5 对于系统,生产企业与生产场所不同或商标不同的同参数
整车产品之间的系统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4.6 在本技术条件中要求规格型号相同的部件或系统,由于某种原因,其规格型号的变更确实与强制性标准所要求的特性无关时,应附加书面证明材料加以说明。当理由和证据充分时可视为满足要求。
5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条件
5.1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 GB18352.2-2001 ? 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与部件相同: 发动机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燃料种类; 点火方式; 供油方式; 进气方式; 冷却方式;
燃烧室结构(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气缸排列型式; 气缸数; 排量; 压缩比; 缸径/行程; 额定功率/转速; 怠速转速;
中冷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增压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喷油泵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调速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喷油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ECU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包括软体和硬件; LPG/NG燃气发动机燃料供给方式;
LPG/NG压力调节器或蒸发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LPG气化装臵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LPG/NG混合装臵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LPG/NG喷射装臵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 排气污染控制装臵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 氧传感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催化转化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包括催化转化器的型式、催化转化器及其催化单元的数目、贵金属总含量;
空气喷射系统型式;
EGR(废气再循环)装臵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颗粒物捕集器型式、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 车身(驾驶室)外形相同; ? 驱动型式相同; ? 变速器型式相同;
? 允许基准质量不同,对第一类车,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应为基础车型的相邻较大二级或任何一较小级; 第二类车, 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为基础车型的任何较小级;
? 允许总传动比不同,但每一档位传动比与基础车型相比变化≤8%。
注:①驱动型式分为:两驱、非全时四驱(有两驱和四驱手动切换键,驾驶员可以根据工况选择驱动方式)、全时四驱(无两驱和四驱手动切换键);两驱和非全时四驱的车型的I型试验方法相同,试验结果可以互相视同,全时四驱的车型试验结果只能视同全时四驱车型。
②对于M1类车,由于车身座位数量的选择而跨越第一类车和第二类车界限时,以第一类车进行的试验可以视同第二类车,反之不可。
③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条款以及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条款中不适用部分不作要求,以下同。
污染控制装臵耐久性
? 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相同: 燃料种类; 点火方式; 冷却方式; 供油方式;
燃烧室结构(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发动机排量±15%; 气缸数目与排列; 缸心距; 进/排气气阀数。
? 排气污染控制装臵下列基本特性、参数相同:
催化转化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包括催化转化器的型式、催化转化器及其催化单元的数目、贵金属总含量;
空气喷射系统型式;
EGR(废气再循环)装臵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 相邻较大二级或任何一较小级的当量惯量等级。 注:允许车身、变速器、轮胎尺寸不同。 5.2 曲轴箱污染物
5.2.1 轻型汽车曲轴箱排放污染物 GB18352.2-2001 ? 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同排气污染物要求); ? 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方式相同;
? 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装臵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5.2.2 重型汽车曲轴箱排放污染物 GB11340-2005 同5.2.1轻型汽车曲轴箱排放污染物。 5.3 蒸发污染物
5.3.1 轻型汽车蒸发排放污染物 GB18352.2-2001 ? 发动机燃油供给(燃料/空气计量)方式相同; ? 燃油箱的材料相同,容积差在10%之内; ? 燃油箱呼吸阀的设定压力相同; ? 活性炭罐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 脱附贮存蒸气的控制方式(机械/电子)相同。
注:允许发动机尺寸不同;允许发动机功率不同;允许自动变速器和手动变速器不同;允许两轮或四轮驱动;允许车身形状不同;允许车轮和轮胎尺寸不同。
5.3.2 重型汽车蒸发排放污染物 GB14763-2005 同5.3.1轻型汽车蒸发排放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