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单位根据有关勘测文件出版份数规定和双方商定的文件交付时间向招标人提供勘测文件。 8 现场服务
8.1 中标单位对所承担勘测任务后续建设项目应配合,进行技术交底,解决后续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有关勘测问题,根据工程情况派驻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8.2 在勘测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后续工程时,招标人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9 争议与索赔
9.1 争议:委托、勘测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要求调解、仲裁、或诉讼的,可按专用条件的约定,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解决;
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调解: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除在仲裁裁决中另有关规定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仲裁期间,除与仲裁有关的部分外,双方应接续履行合同规定的各自的义务。 9.2 索赔
9.2.1 中标单位可按以下规定向招标人索赔:
9.2.1.1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9.2.1.2 索赔事件发生后 20 天内,向招标人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9.2.1.3 招标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 10 天内给予响应,或要求中标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招标人在 10 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0 其它
10.1 保险(如有时):招标人办理招标人人员的生命财产和设备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中标单位办理自己在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有关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10.2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0.3 中标单位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中标单位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10.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5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在中标单位交付成果,结清勘测费后自行失效; 10.6 份数:合同正本 6 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份数由专用条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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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格式)
发包人: 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 (承包人名称)承揽完成 (项目名称)并向(发包人名称)交付相应工作成果等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1.1 合同协议书 1.2 中标通知书 1.3 合同条款 1.4 投标报价书 1.5 设计大纲
1.6 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二条 项目概况
(发包人名称)将 (项目名称)委托由(承包人名称)承担完成(相关技术指标及要求概况详见 招标文件)。(承包人名称)以 (招标编号: )
中的“技术文件”为依据具体履行完成本合同,并向 (发包人名称)提交经发包方验收符合“技 术文件”要求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全部成果资料(以下简称“成果资料”)。 第三条 成果资料
具体成果资料详见《 项目招标文件》“技术文件”。 第四条 成果资料的质量标准及要求 《 项目招标文件》“技术文件”。 第五条 成果资料的验收与移交
5.1 资料采用专家验收或验收评审会等方式进行。 5.2 承包方交付发包方“成果资料”进行验收的地点为:。
5.3 承包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向发包方交付勘测范围内不少于 XXX 平方公里规则成片的成果 资料供发包方验收。
5.4 承包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向发包方交付勘测范围内剩余部分的成果资料供发包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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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包方验收“成果资料”的标准及依据见合同第四条。
5.6 承包方应在工作任务结束后尽快完成资料的整理工作,并在确认合格后向发包方提出书面 验收申请并附“自检报告”。发包方在接到验收申请后 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发包方验 收过程中承包方应予以配合。若经发包方验收合格,则确定此项目完成时间为承包方提出书面验收 申请的时间。
5.7 发包方在验收工作结束后的 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验收报告。
5.8 承包方对验收结论有异议时可与发包方协商处理。经协商仍有分歧时,可共同或单独申请 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复检以提供检验证明,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9 承包方应在验收合格后 天内、项目完成截止时间前,向发包方移交全部成果资料。发包 方移交地点为: 。(双方合同:成果资料全部移交发包方)。 第六条 报酬价款与支付方式
6.1 本合同所有费用计算和支付均以人民币为准。
6.2 合同形式: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单价为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每平方公里单价。 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合同价款在本合同执行完毕时,按工程的实际工程量进行 调整,但原中标单价不变。
6.3 本合同报酬总价款为 (小写: )。
6.4 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可向承包方支付不超过合同额 %项目经费的预付款(具体比例由 发包方确定),但承包方须事先向发包方提供相同数额的“银行预付款保函”,提供保函的应为发 包方接受的国内信誉良好的银行。
6.5 经发包方验收合格的成果资料数量(即实际完成面积)是核算应支付报酬价款的唯一标准, 发包方不考虑承包方为完成该成果而发生的其他任何方面或形式的费用支出。
6.6 发包方按承包方交付的经发包方验收合格的成果资料数量向承包方支付相应的报酬,可视 项目进展情况采取分期验收、分批支付的方式。在办理报酬价款支付手续时,承包方必须同时提交 成果资料送审报告及成果资料入库清单。
6.7 因发包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经费支出由发包方承担,工期顺延。
6.8 承包方应在取得相应报酬价款的同时向发包方提供工商税务部门认可的正式发票。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7.1 承包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发包方的要求向发包方提交以发包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 合同总价 %即¥ 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履约保函形式或履约保证金形式提交,提供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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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的机构应为发包方接受的国内信誉良好的银行。
7.2 履约保函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期满后一个月为止。在承包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合 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责任,发包方有权用履约保证金的资金补偿其任何直接损 失。
7.3 在承包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 日内,发包方将履约保证金保函退还 承包方。
第八条 双方的义务及责任 发包方:
1.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为承包方办理支付报酬价款的手续。 2.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服务。 3.对承包方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完成成果资料的验收,并出具最终的成果检验报告。 5.根据承包方履约情况退还预付款保函及履约保函。 承包方义务及责任:
1.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及相关文件所确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勘测并向发包方交付其完成的成果 资料,不得将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转包给他人完成。
2.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自行承担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发包方对此 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3.承包方若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成果资料的数量而需离场,必须事先书面通报发包方,并对在 合同期内的再次进场时间做出书面承诺,书面承诺将作为本合同的补充部分。
4.受发包方委托负责成果资料的送审工作,并负责成果资料移交发包方前的妥善保管工作。因 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保守国家秘密,妥善保管成果资料。
6.未经发包方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及技术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复制成 果资料。对认定为不合格且不能提供发包方使用的成果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发包方的监督 下销毁。在任何情况下,承包方对所完成的成果资料均不享有留置权。 7.配合发包方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及时开具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提交发包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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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承包方在投标文件的各项承诺应在本合同中完全响应。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改变承诺、变更 合同要求,发包方将追究其相应违约责任。
9.2 若承包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方交付约定数量的成果资料,承包方应向发包 方支付合同价款 %违约金。
9.3 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需进行再次验收所发生的费用及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由承 包方承担。
9.4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发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质量保证
10.1 承包方对交付发包方的成果资料承诺其质量保证期限为 年。
10.2 若在保证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致使成果资料无法正常使用的,承包方除能证明是因发包 方使用、保管不当的原因造成外、视质量问题的影响程度,承包方要向发包方支付合同报酬总价 款 %的赔偿金。双方对质量检定不能认同时,由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10.3 在使用承包方提供的成果资料过程中,若经查证承包方交付的某类鉴定数据与实际不符 或交付的成果数据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致使该成果资料无法使用,则承包方应返工或向 发包方返还该成果资料的报酬价款。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1.1 除本合同约定外,双合同方均不得随便变更、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 合同时,应向对方提出书面请求,由双方协定确定。
11.2 承包方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可以提出终止合同,若发包方同意,则在承包方向发 包方支付赔偿金后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 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 本合同从发包人和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公章后起生效。 13.2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3.3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13.4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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