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党建工作暂行规定(2)

2019-03-01 09:08

学习先进党员的模范事迹等,汇报个人工作思想和情况,分析本小组党员和群众思想状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情况以及党员发展、转正情况,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党员的处分及党务方面的工作等。

党课。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为党员干部上党课,要本着“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至少每季度上一次党课,机关,机关基层党组织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分期分批对党员开展培训,党员参加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天(或32学时),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

(2)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应安排在每年年底进行,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时间。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每名党员领导干部应列出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开展谈心谈话征求意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搞好对照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3)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年第四季度召开,每名党员应列出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积极参加组织生活会。机关党组织要结合每年一次的专题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民主评议结果要向群众公示。

(4)党员活动日。单位党组织要认真落实上级党委确定的每月一次的“党员活动日”制度。党组织书记要提前征求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全年的“党员活动日”工作方案,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广泛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志愿服务、结对帮扶、放贫问苦、党务公开、述职评议、评先树优等活动。要实行党员活动日点名制度,对连续2次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的党员,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组织处理。

(5)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机关党支部要根据“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活动,要与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党组织,与“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广泛开展创建党员示范岗、志愿服务、结对帮扶、访贫问苦、义务劳动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积极支持“双联共建”工作和“第一书记”到村任职。要按照上级党组织集中部署,每五年集中开展一次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着重从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工作业绩、作风建设、组织纪律五个方面进行单行分析。要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做好党员服务工作。要注重政治激励、物质激励、精神激励、典型激励和责任激励,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要注重思想疏导、精神抚慰、技能帮扶、生活帮助和资金补助,坚持定期走访和重大节假日走访,做好帮扶困难党员、老党员的工作。县直机关工委适时对党建工作成效显著的党组织、先锋模范作用发挥突出的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予以表彰。

4、党费收缴。(1)收缴标准。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生活部分(奖金)。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交纳月工资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交纳1.5%;10000元以上的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党员,每月按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缴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的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2)收缴时间.党员每月末22日前缴纳一次党费。县直机关工委要坚持逐月收缴、逐月下账,于每季度末月27日向县委组织部缴纳党费。

(3)收缴手续。党员向党支部缴纳党费时,由党支部开具相应的收据,同时要填写《党支部收缴党费记录表》,一月一记,以表代账。

5、组织关系转接。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应开具具有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

党员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负责安排去参加党的有关活动。

党员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接党组织关系的党员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者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活动。

党员短期外出3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活动情况,及时缴纳党费。

6、流动党员管理。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动地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见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2)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道,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缴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缴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的等原因按月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缴纳。

(3)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4)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7、科级领导干部出入境管理。 (1)申请出国(境)的事由和条件:

(2)在职和离岗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委管理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的出国(境),应满足一下条件可酌情批准:

?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包括养父母)或配偶。 ?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 ?探望在我国政府驻外机构工作配偶。

④探望出国留学,期限为两年以上,且在国外学习满一年的配偶、子女。

⑤为在国(境)外的父母或者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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