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奔丧。
⑥短期出国(境)继承财产,或者受委托处理近亲属在国(境)外的财产。
⑦到香港、澳门探望在国外或者台湾定居,途径香港货澳门,不来大陆的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
⑧确需到国(境)外治疗重、急疾病。
离退休的县委管理干部除上述范围外,有下列事由之一者,也可酌情批准:
?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探望在国(境)外留学的子女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 ?应邀出国(境)讲学、办展览、传授技艺。 ④参加中国公民出国(境)组团社组织的出国(境)旅游。
⑤因照顾年老孤独父母,或继承亲属产业,或晚年在国内无亲属依靠需要在国(境)外的直系亲属(含近亲属)照顾而到国(境)外定居。
(2)出国(境)审批程序:
?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两份),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出国(境)事由;计划起程一起、停留时间:途径国家和地区;经费来源;因私护照(通行证)按时送交县委组织部保证。
?所在单位党组对申请人提出的书面材料审查同意后,有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表》(一式两份),经单位党组主要负责人签名同意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县委组织部请示。
?县委组织部派人到申请人所在单位考察,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后,由县委组织部长在《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表》签署意见后,到公安部门办理处国(境)手续。
(3)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在职和离岗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委管理干部因私出国(境)返回后15日内,或申请因私出国(境)证件后30日内因故没有成行的,应将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上交组织部保管;离退休干部应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证件有效期内再次申请出国(境)的,须再次履行审批手续。
因私出国(境)证件如有丢失的,本人书面说明情况报县委组织部,由县委组织部同志出入境管理部门将证件注销。
对拒不交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予以批评教育,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受理再次因私出国(境)的申请。国(境)返回后超过6个月仍不上交证件的,县委组织部同志出入境管理部门将证件注销。
8、党务资料管理。机关党支部要明确专人、配备专柜,做好党建资料管理工作,对上级和本级的有关文件、会议材
料、计划总结、领导讲话、调查报告、教学材料、会议记录、簿册图表、音像资料和党员的心得体会等材料应归类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