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城市职业学院城市建设学院建筑工程技术专业毕业论文
3、继续探索工程监理责任保险制度
工程监理责任保险是工程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转移经济风险的有效手段。结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GF-2012-0202)的发布和实施,应继续探索和建立工程监理责任保险制度,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不断完善工程监理责任体系。
第三章 工程监理事业发展需求
§3.1 工程监理责任及责任保险
监理企业作为建设市场主体、监理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必然要承担相应责任。从当前建设市场形势看,监理人的责任有逐渐增大的趋势,主要原因在于:一是部分行为不规范的业主推卸责任的倾向比较明显;二是大量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充斥施工一线,建筑队伍的整体素质下滑;三是质量监督机构已不再承担质量验评职责,客观上也加重了监理企业责任。
监理人的责任应在业主与监理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在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界定监理人责任的依据不仅包括责任事故事实,而更重要的应根据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人的责任边界。因此,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应树立责任风险意识及合同履约意识,切实履行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对此,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应组织业内专家建立“建设工程责任事故鉴定委员会”,能够依据法律和技术手段客观公正地鉴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者。
实施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监理人的风险压力。但也有代表认为,责任风险包括经济险和行为险,经济险主要表现为经济赔偿和经济处罚,而行为险多表现为行为处罚。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仅限于经济险,因而实行责任保险仅能转移经济风险,而难以转移行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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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工程监理招标需求
有学者分析指出,《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必须实行招标,但监理招标应区别于工程的招标,原因在于目前监理取费已经远远低于92标准,如果将价格引入监理招标,势必引发监理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造成监理服务质量下降。因此监理招标应侧重评标办法的研究,突出评标规则、程序和办法的科学性,体现监理行业的专业特点,重点考察监理方案、监理人员能力、企业信誉及业绩等技术性和信誉度指标,监理费报价不应作为主要的评标依据。
§3.3 监理企业改革途径和模式
目前监理行业中国有企业仍占大多数,尚未摆脱母体的羁绊,不能作为完全的独立法人自主经营,企业经营者和监理人员的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这些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表现脆弱,往往缺乏活力与市场竞争意识,监理工作水平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企业改革可以分两步走,首先是脱离母体,改革产权形式、经营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
其次是转轨变型,向多阶段项目管理模式发展。改革方案没有固定模式,但企业管理者应首先树立改革意识,根据企业特点,合法合理地确定改革方案,循序渐进实施改革。
§3.4、工程监理取费和定位问题
1、工程监理取费
长期以来,监理取费偏低一直是阻碍监理行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取费偏低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现行国家取费标准落后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难以满足规范化监理工作的需要;二是市场行为不规范,部分业主、监理企业恶性压价现象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取费偏低对监理行业的发展造成了不良后果:一是人才流失严重,监理队伍总体素质下降;二是不能吸引高层次监理人才,不能装备高科技监理设施,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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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作总体水平难以提高;三是监理工作不到位;四是监理企业经营乏力,难以承受加入WTO后国外同业的市场冲击。
从稳定行业地位、推动行业发展的宏观方面,对合理提高监理取费提出了一些综合性建议:一是改革现行监理取费办法,合理测算监理成本,按承担监理工作的内容,分类确定取费标准,强化取费标准的可操作性;二是改进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突出监理行业的技术性特点,不以报价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三是规范市场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不参与恶性压价活动。
2、工程监理定位
监理工作应定位在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监理企业有条件从施工阶段监理向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发展,但由于全过程项目管理涉及多项服务资质,因此需要加快培养相关人才,取得多项工程建设服务资质,包括: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等。
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具备这些条件的企业不多,而且缺乏实践经验、实际业绩和专业人才。从企业发展方向来看,多种资质应走融合道路,可采取横向联合、兼收并蓄的方式,组建集团化公司,实行集约化经营,尽快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1) 理论指导实践并服从实践需要,多数监理企业的业务范围仅限于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这从客观上反衬了理论设计与市场的脱节,应对13年监理理论和实践进行反思,给予重新定位。
(2) 监理的定位应取决于市场需要,业主要求决定监理企业服务范围。市场导向企业,企业服务业主。
(3) 监理工作无论怎样延伸,施工阶段监理包括旁站监理等基础性工作必须巩固加强。
§3.5 工程监理范围和施工安全监理
1、工程监理范围
当前实行监理的工程范围越来越大,有的地区规定: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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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都必须实行监理。这种做法既不能真正发挥监理的作用,而且极易损害监理形象,主要原因是:现有监理人员数量有限,远不能覆盖该规定标准以上的工程,多数监理企业对超小型工程往往不能配置专业齐备的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不到位现象严重,监理工作流于形式。因此,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监理力量,适度规定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
2、施工安全监理问题
实行施工安全监理一是没有法律依据,二是国内外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均无此类条款,所以不应实行施工安全监理。而且施工安全问题不属于业主职责范畴,应由承包单位自行负责,而监理工作属于业主职责的一部分,因此不应承担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1)、监理人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受业主委托全面负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施工安全工作理所当然地也要负责监督管理,而且由于监理人对施工现场情况最了解,因此应当并有条件实施施工安全监理。但由于此项工作提高了监理成本,并增加了责任风险,因而应相应提高监理费。
(2)、监理人是否实行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的范围与深度、具体承担哪些责任以及怎样获取酬金,应当在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但不宜在法规中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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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通过几月的系统分析、设计、实践,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初步完成了论文的系统设计。在在设计的过程中,我将我的大部分时间集中在了监理岗位的实践中,因为我深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办法。所以我细致的观察,揣摩行业中的点点滴滴,及时发现行业中的突出问题做好了记录。经过几个月的努力,以前学习感到很抽象的课程变得清晰起来。感觉到这几门理论课程的重要性。
这次的毕业设计,主要有以下几点收获:
1.对监理行业的发展有了一定的了解。在监理实践过程中,不断地向有经验者学习,将以往的科学数据做了系统的分析。这才知道监理行业的变化莫测。值得我们继续研究。
2.通过实践,提高了系统分析的能力,对于工程监理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为以后的工作、学习的进一步提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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