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免除中介登记注册为经纪交易商(Broker-Dealer)的要求
JOBS法案降低了Regulation D的非公开发行的限制,中介在交易平台上可以免除注册登记为经纪交易商,降低了中介参与私募发行的门槛,鼓励中介推动私募发行。具体来说,如果个人仅从事以下三种行为,在Reg. D发行中可以无需登记为经纪交易商:(1)个人维持某种“平台或机制”,该平台或机制允许发行、销售、购买、谈判,一般劝诱或与Reg D发行类似的中介活动;(2)个人或其关联人共同投资Reg D发行,或(3)个人或其关联人提供与Reg D发行的辅助服务,例如尽职调查和文书准备。
但是,为了防止中介不正当获利,JOBS法案规定如果中介要免除注册为经纪交易商,那么就不能从发行中获利。例如,(1)无法获得与Reg D发行有关的购买或销售补偿;(2)无法获得或控制客户基金或在Reg D发行中购买或出售的证券;(3)无法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资格取消条件。
该项豁免可能会首先应用于在线平台,如AngelList等,简化初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私人交易,并且无需缴纳手续费。但是,法案并没有对“平台或机制(platform or mechanism)”做出具体界定,有可能是电子系统,也有可能是面对面交流,因此其效果还有待检验。
2.准许中介在特定条件的私募发行进行一般劝诱和广泛宣传
以前,在私募发行中不允许一般劝诱和广泛宣传,但是在SEC注册的公开发行中是允许的,这是私募发行和公开发行的重要区别之一。但是,JOBS法案放松了对私募发行宣传的限制,对认可投资者进行的Regulation D私募发行和对合格机构投资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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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144A私募发行允许广泛宣传和一般劝诱(general solicitation)。这意味着,将来发行者或中介机构可能通过报纸、网络或电视进行公开宣传,只要购买者为认可投资者(Accredited Investors)和合格机构购买者(QIB)。
而且,这使得公司在公开发行的同时可以进行私募发行,而不必担心公开性的限制,可以更为灵活的选择融资方式,扩大了中介的经营范围。
3.拓宽网上小额集资(CrowdFunding)的中介渠道
JOBS法案拓宽了网上小额融资交易的中介渠道,定义了一个新的网上小额融资交易的中介机构—集资门户(Funding Portal),并对中介的资格和限制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便更好地规范融资行为,防止不正当交易损害公众和投资者利益。
一方面,中介渠道仍然在SEC的监管下。集资门户需要在SEC登记,即使在一定条件下免除登记注册为经纪交易商,也需要资金门户是一个注册的全国性交易证券协会的成员,或是接受SEC检查、执法或规则制定的行政机关。
另一方面,严格防止中介渠道因证券发行不正当获利。JOBS法案要求集资门户不能提供投资建议或推荐,不能招揽生意或交易,也不能给予雇员、代理商、招揽生意或销售证券的人补偿,更不能持有、管理或拥有投资者基金或证券及其他SEC的限制条件;同时又要求中介渠道在证券卖出21天前向SEC和潜在投资者发布发行者提供的所有信息,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风险和投资者教育的信息,保护投资者私人信息,并采取措施防止与交易相关的欺诈,包括对发行公司高管证券法规执行情况的背景调查等向投资人或潜在投资者有限披露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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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看来,JOBS法案虽然简化了一百万美元以下的网上小额集资交易的注册程序,鼓励网上小额融资交易,降低中介机构参与交易的门槛,减少了发行公司的交易成本和融资成本;同时也加强了对参与交易的中介机构的监管,并向中介渠道分散了部分监管职责,要求中介渠道提高对投资者的透明度和从事中介活动的规范化,以保护投资者和公众利益。
通过比较分析发现,虽然美国新推出的JOBS法案放松了对小公司融资以及小额公开发行的限制条件,但并没有放松对其监管,采取收放结合方式,一方面降低了小公司和初创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门槛,允许私募发行的中介机构在特定投资者范围内进行宣传,另一方面则控制了融资总量的上限并加强了对个人投资者的保护。其次,美国的监管机构不断调整监管要求,以保持与时俱进,更好的满足企业小额融资的需求。例如,之前只有低于500万的小额公开发行才能享受简易注册,并且无需定期披露信息;由于额度太低,很少被公司采用。因此JOBS法案中,将免除注册的小额公开发行额度提高至5000万美元,同时也提高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并要求SEC每两年审议豁免额度。
三、启示与借鉴
监管要顺应市场条件的变化而与时俱进,及时反映和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此次JOBS法案出台的背景是小公司越来越受到市场融资环境的冷落,目标是通过修改有关法律法规,改善小公司的融资环境,提升小公司的融资能力。美国关于证券方面的法律过去20年发生过四次大的变化(见图3-1),每一次变化都因应美国经济和金融市场发展的现实性需求,对监管规则进行大幅修订,从而在放松监管和加强监管之间寻求一个平衡。1999年出台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沿袭60年之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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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ass-Steagall 法案,允许金融业混业经营;2000年出台了《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在场外市场交易的衍生证券因此免于监管。这两个总的来说是顺应当时市场发展的现实性要求,放松监管。安然公司破产后,美国又于2002年出台《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即著名的萨班斯法案,大大提高了上市公司的治理要求,很明显意在加强对于上市公司的监管;金融危机后,美国出台了《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又称多得法案,反映了金融业监管和投资者保护需要加强的两大诉求。这次的JOBS法案则明显体现出放松管制的特点。
我国过去20年一共出台过两部与证券直接相关的法律:《证券法》和《投资基金法》。但是随着全球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渐壮大,新市场、新产品、新交易模式层出不穷,相应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也在不断出现和凸显。而现有两部法律对这些内容的覆盖不足,反应出我国资本市场适用的法律与市场发展不够同步,对于新问题不能又快又好地应对和解决。
当然,从美国的历史可以看出,在资本市场上很难完全做到“有法可依”,因此应当提高对资本市场变化的敏感性,加深对资本市场宏观环境的认识,加强对新问题、新形势、新情况的考察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新的监管措施并修订相应的法律法规,使监管跟上市场的脚步,使完善的法律法规能够及时有效地为我国资本市场的繁荣稳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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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发展我国的公众小额集资,并纳入规范化、透明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按照美国之前的法律,任何以股权融资为目的、采用公众小额集资的行为都是受到限制的,但是公众小额集资的灵活性、时效性、低成本、低风险是其他股权融资手段所不具备的。而这种融资方式非常适合创业阶段的小型公司所采用。因此在这次以对接小型公司与资本市场为目的的改革中,JOBS提出了公众小额集资的合法化,并对小额公众集资规定了有条件的注册豁免。
但是JOBS还规定小额公众集资的行为必须通过专业机构来进行:经纪人或集资门户。这两者作为投资者和发行人的中介,只能进行经纪业务而不能进行自营业务,且两者都必须在SEC或适用的自律监管机构注册,而且规定了若干投资者保护措施。而这些内容至少说明三点:(1)放松条件促进公众小额集资;(2)小额集资必须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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